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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死刑 邱和順案

烏龍裁定撤銷 邱和順再審聲請案「復活」

邱和順案 2016.01.08
吳東牧/台北報導

死刑犯邱和順的義務律師團昨天到高等法院遞狀,請求法官傳喚兩名退休警察,出庭證明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三人受警方刑求,被迫承認犯下學童陸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命案,希望本案的再審聲請因此得以獲准。

高院曾在去年裁定駁回邱和順等人的再審聲請,但並沒有開庭傳喚兩名員警,而是直接在裁定理由中表示,邱和順等人的確定判決已經說明,被告僅能證明某些警詢筆錄有刑求事實,其他部分,包括檢察官筆錄都可以採用。但這項裁定因程序違誤,在去年12月2日被最高法院撤銷。

邱和順案律師團周漢威律師表示,邱和順等人是否遭到刑求是本案關鍵,法院根據拼湊的自白做出的死刑判決並不合理,「兩名員警因為良心不安,已經願意出來陳述,國家應該面對,法院應該重新了解當初偵訊過程發生什麼事。」

審查聲請再審理由 律師盼法院開庭傳證人

周漢威:正視當年不正義的調查過程,才能彰顯司法獨立,落實轉型正義。
律師團林俊宏律師表示,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規定再審案件必須開庭調查證據,但目前高院針對再審聲請案開庭,已非特例。本聲請案提出非常重要的證據,就是兩名員警願意出面說明當年警方的偵辦過程。希望高院可以先聽聽這兩名員警的講法再作裁定。

「監察院已做出調查報告、退休員警也出面講述當初偵查過程的瑕疵,我們的法院卻拒絕再審?」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由國際人權標準的角度指出,高院裁定駁回邱和順的再審聲請案,並不符合公政公約對於死刑案件的審理必須最嚴謹的要求。

「當年就是徐自強案、蘇建和案的年代,警方用威權的方式進行調查,人民只是偵查的魚肉。」律師團的周漢威律師表示,「只有正視當年不正義的調查過程,才能彰顯司法獨立,落實轉型正義。」

死刑定讞後 退休警察抱不平

邱和順等人被控於1987年涉入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殺害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命案,之後長達23年期間,高等法院11度判處死刑都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直到2011年死刑定讞,有2名當年曾經協助辦案的退休警察向民間司改會陳情,表示了解邱和順等被告遭到不正訊問的內情。司改會隨即組成義務律師團救援迄今,但請求法院救濟部分並無斬獲。

去年6月間,其中1名吳姓退休警察在民間司改會與義務律師團安排下,出面向媒體表示願為邱和順等人出庭,證明當年警方刑求逼供以及其他偵辦瑕疵。律師團並以此作為新證據,第三度為邱和順等三名被告聲請再審,但在高院並未開庭的情況下即遭駁回。律師提出抗告後,最高法院發現本案高院的裁定另外出現程序錯誤,予以撤銷,並發函高院「提醒」還有「漏未審酌、裁定」的部分,要求另行裁定。

一名退休警察(右二)去年出面替邱和順喊冤,表示願出庭證明邱和順等當年遭刑求。(民間司改會提供)

高院烏龍裁定不算數 再審聲請尚待重新審酌

義務律師尤伯祥等人遞狀要求法院在審理再審聲請案時能開庭傳喚證人調查。
最高法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聲請再審的對象,應該是最高法院的死刑確定判決;但本案被告律師團聲請再審時,另外將更11審判決一併列為聲請再審對象。最高法院據此認為,被告邱和順等人聲請再審的對象其實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最高法院死刑確定判決,此部分聲請沒有問題;另一部分是高院的更11審死刑判決,此部分聲請違背程序規定。

問題出在高院駁回被告聲請再審的裁定,竟然只引述更11審判決內容的部分,認定無理由,卻沒有提及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內容的部分。換句話說,高院目前只針對程序錯誤的聲請部分做出實體駁回裁定,卻還沒針對程序正確的聲請部分作出裁定。而針對程序錯誤的聲請所作的裁定,同樣犯了程序錯誤的問題,所以最高法院撤銷了高院這部分的裁定,並且直接自行裁定駁回這部分被告錯誤的聲請。

比起一般「發回高院更為裁定」的狀況,這種「自為裁定」的狀況相對罕見,結果引發誤解。媒體當時均報導邱和順的第三度再審聲請被駁回確定,部分新聞以「搞不清楚狀況」、「弄錯程序遭打臉」等描述司改會與義務律師的再審聲請。

不過律師團今日在法院外對媒體指出當時報導錯誤。律師尤伯祥等人表示,當初本來就有將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列為聲請再審對象,此部分並無違誤;但為了保險起見,才將(被確定判決維持的)高院更11審死刑判決,一併列為聲請再審的對象。不料高院僅駁回被告針對更11審死刑判決提出的再審聲請,反而沒提到被告針對最高法院定讞判決提出的再審聲請,才遭最高法院指摘違誤並撤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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