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衝教育部,警察逮人。記者跟著進去,一併被逮,還移送地檢署法辦。警方執行公權力是合法?還是侵害了新聞自由?
先說結論。就理論而言,學生侵入住宅(先不管教育部算不算「住宅」),已經是先觸犯刑法,除非還有其它能夠強力「排除違法」的理由。如果沒有,那麼學生犯法,剩下就看教育部告不告,因為這是告訴乃論。教育部考量的可能性很多,可以是因著殺雞儆猴、上級施壓而告到底,也可能是基於教育目的愛護學生、輿論壓力而撤告。
至於記者,如果沒衝「進去」教育部(「進去」教育部的界線是圍牆或建築物可以再討論),就連構成侵入住宅的行為都沒有。就算侵入住宅,記者還是可能因為採訪有其「必要性」,形成強有力「排除違法」的理由而無罪。就算這些都不成立,最後還可以主張根本就是「無期待可能性」(無法期待在現場的記者不衝進去,不管是因為記者的天職,或是擔心丟了飯碗),而沒有責任。結論都是記者無罪。
然而,要強調的是,記者無罪,也不代表警方的逮捕就是違法。最典型的例子,如果現場混亂,警方在第一時間無法確認誰是記者、誰是嫌疑犯,或者,根本懷疑嫌疑犯就是假扮成記者。情況急迫,把記者逮捕、甚至搜索扣押,都不算是違法。
不過,還要繼續強調的是,就算警方的逮捕合法,也不代表就沒有侵害到新聞自由。尤其,記者能否自由的採訪,關係新聞能否自由的被報導,若要擔心採訪時會被逮捕,就會產生寒蟬效應。警方是否有濫用逮捕的權限,處心積慮防堵、妨礙記者的監督與採訪,都必須要依照事件的性質、新聞的價值、警方排除媒體所持的心態、所想保護的法益,一一來具體判斷。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正如同警方執法也不是毫無限制。
根據後續不斷傳出的消息,警察抓記者是大有問題的。從目的、過程、手段,甚至後續的移送,都有很大的問題。第一,警方早就知道記者的身份,也確認哪些人是記者,還特意把記者和其他人分開,分別限制行動。表示並非誤抓,而是刻意抓。目的為何?尚待深究。
第二,警方的指令翻來覆去,一下子對記者說可以發稿,一下子又不准,一下子說可以接電話,一下子又要管制手機。這顯示究竟該不該逮捕記者,該如何處置記者,第一線的員警和現場的指揮官張奇文,都非常舉棋不定,不知該如何是好。過程很恣意,沒有一個法治國家應有的準則,手段也很隨意,簡直是隨著指揮官的心情在做事。後續可能有人會被追究責任,大家都嗅到這個味道。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記者被限制行動之時,中正一分局已控制住場面,剩下的,只有後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張奇文局長似乎接收到了不少指令,至少台北市警察局長邱豐光有與他連絡,中正一分局也說有接到來自教育部要「提告」的電話,更聲稱有「請示過」檢察官。
當然,柯p意有所指的說:「誰下令,誰負責。」並表示他認為張奇文並非自己做出決定,而是有「高層」授意。或許,從逮捕到移送記者,就是張奇文心太硬,自己捅出大簍子。如果不是,顯然就是有高層「震怒」,張奇文不過是打手。
柯p雖然為逮捕記者道歉,卻不認為應該撤換張奇文。但也撇清責任,表示自己並無下任何命令,就不必負責。還暗指警政署、教育部、檢察官、或是其他的「高層」,如果釐清誰下令,誰就應該負起責任。
這次的事件,顯示「柯p指揮不了張奇文」。中央和地方,對警察人事應如何分權的老問題,又浮上檯面。市長的民意基礎甚為雄厚,卻不一定有辦法指揮市政府的警察。轄區內的分局長,表面上或許不會反抗,但私底下不一定會買市長的帳。權責不分,柯p或許可以拿出來說嘴,然而,如果沒有徹查到底,就先「護航」自己的分局長。那麼,柯p被圍剿,也是剛好而已。
這就像張奇文要「一肩扛起」,若是為了護衛中央的高官,結果被柯p拔官,也算黑社會電影的「為大哥賣命」,也是一種「求仁得仁」。當然,事實層面的問題,有待一一檢視釐清。或許,果真是張奇文自己下令,別無高層。(鎮壓時,長官在睡覺,是近來的「行政慣例」?)
也或許,是台北市警察局長背地裡下令。(故意瞞著柯p,是怕他為難?還是怕他反對?)更或許,是警政署跳過局長下令,或是更高的「高層」跳過中間,直接下令。中央或地方,在事情鬧大後,都不願承認,要張奇文自己扛起來。
無論如何,應該不會有人相信,教育部可以「指揮」的了中正一分局。於是,從事後張奇文表明願意「一肩扛起」,卻還總是咬著是教育部說「堅決提告」的戲碼,教育部更像是被拖著一起「跑龍套」。為了掩護,被拖著陪葬的可憐角色。
最後,還有「第三頭」的馬車,也就是檢察官。理論上,刑事偵查唯有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警察沒有任何的裁量空間與判斷餘地。這正是為什麼抓到現行犯後,一定要移送給檢察官處理的主要原因。實際上,今日分工已經日趨精細,檢察官的實權與能力,並沒有過去來的大。第一線的員警,往往才是最了解實際上狀況的人,檢察官沒在現場,無法作出適切的指揮與調度。道聽現場員警的塗說,就要在背後下指令,其實是很危險的事。
何況,員警常是在執法「出包」時,才會詢問檢察官的意見,找個「法律專家」來背書。這個案件,如果張奇文硬把檢察官拖進來,或者事實證明,檢察官確實是在警方詢問法律意見之後,才決定要逮捕或移送記者。那麼,檢察官也有責任,不管真的是欠缺意識、濫權侵害新聞自由,或是一昧袒護警方而被利用。
無論如何,這就是警方執法濫權時,可能「三頭馬車」的情況。國家體制不善,不僅事實上追究濫權員警的困難度很高,連應該由誰負起真正的責任,都「傻傻地分不清楚」。令人失望的是,眾多英明睿智的政治領導人,面對這種權責難分的制度,卻不思改革之道,究竟是真傻還是裝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