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高法院的李宏基案判決,我的第一個反應是驚嚇,第二個反應是憤怒,原來長沙街裡的包大人們,是這樣看待被告席上那個人的生命跟他所背負的責任。但在強烈的情緒都過去了以後,我心裡卻幽幽的生出難以言喻的複雜情緒,或許可以說是哭笑不得吧!
令人哭笑不得的,當然是判處死刑的理由。儘管筆者支持廢死,但就法論法,「法律有死刑,所以可以判死刑」的說法沒有錯,問題在於,六法全書裡早就沒有唯一死刑了,「殺人者死」早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殺人為什麼不判死刑」其實問錯了問題,正確的問法是「殺人為什麼要判死刑(而不是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量刑涉及多面向的衡量,「殺幾個人才會判死刑」的問法並不完整,因為犯罪結果並不是唯一的量刑因子,甚至未必是最重要的。
在有兩公約施行法之前,刑法就已經這樣規定了,儘管我們的民意並不了解。民意當然不是犧牲人權的理由,因為人權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不該向民意低頭。臺灣作為西方法的繼受者,還有拒絕民意的額外理由:在法律現代化的路上,舊有的法律文化與法律思維,無論套上社會期待還是國民法律情感的外衣,都是必須克服(如果不是必須直接掃除)的障礙。
就拿包青天來說,一個沒有審檢分立,檢察官兼法官、自己起訴自己判決、球員兼裁判、拿自己的夢當成證據、被告不認罪就當庭公開刑求的法院,最好還是乖乖的留在文藝復興之前吧!不幸的是,這個用包青天來自我證立的最高法院,是2017年的法院,它甚至直言東方華人社會就是喜歡死刑,於今猶然云云,最高法院似乎不曉得,這是赤裸裸的種族歧視,而且是自己歧視自己。
社會期待的訴求,被政客拿來刷存在感也就算了,更糟糕的是,在過去這六年,每次遇到這種情形,司法行政當局就在法官背後磨刀霍霍,準備打自家小孩給人看,最超過的,當然就是在司法行政首長任內極力迎合民粹、鼓吹社會期待、打擊司法,卻又臨在卸任之前,有臉抨擊總統帶頭不信任司法的跤數 (kha-siàu)。
司法行政當局不出面闢謠,任憑外界質疑法官的操守(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不知道收了多少),扣上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等等標籤,用種種言語誣衊、羞辱法官的結果,司法非但沒有因此而更進步,相反地,已經相當保守的司法界,卻因此變得更保守、更反動。
這個機轉是這樣的:在鋪天蓋地的集體汙名化底下,來自法院內部的任何反省、檢討,看起來都像在承認法官的操守有問題、承認法官都是恐龍,並加深既存的汙名,所以,對某些法官(或許他們都是一心想把自己的案子辦好的法官)來說,除了否認錯誤、同時大肆批判願意跟外界對話的法官、把他們都當成抓耙仔以外,最好就是不要被罵;不想被罵,就不要做出外行人討厭的裁判,外行人保守,法官要比他們更保守,外行人反動,法官要比他們更反動。有那種人民,就有這種司法。
聖人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死,大盜不止。「殺一個人不會判死」的謠言傳啊傳的,最高法院終於禁不住譏諷,用一條人命來唱注 (tshiàng-tù):誰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甚至還講出「若所犯情節嚴重,自難因此解免死刑應報」云云,不僅混淆應報與報應,更忘掉罪責原則的拘束,好像根本沒念過刑法一樣。
事實證明,最屈服於民粹的,其實是最高法院:當外界誤解強制猥褻跟性騷擾罪的分際,錯拿「強吻幾秒才叫猥褻」來嘲諷司法,最高法院趕緊做出一號違背學理的決議;當白玫瑰運動走上街頭,最高法院又趕緊做了另一號違背法律的決議;當外界謠傳「殺一個人不會判死」,最高法院就殺個人給你看。然後我們的政治人物說,年輕法官抵擋不了民粹──等等,誰的民粹?還不就是你們的民粹?
一紙死刑判決,架構出東、西兩方的對立,而最高法院選擇站在它所想像的東方,徹底否定現行法的基本原則。這套東、西對立的想像是否合乎史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歪打正著地點出了長久以來為人忽視的問題:繼受自德、日的現代法律體系,跟傳統法律文化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價值衝突,由於這樣的價值衝突,司法犯眾怒有時只是依法裁判的當然結果,而人民不信任司法,有時也只是正常能量釋放而已。(順道一提,現代西方法律體系的價值根源,是啟蒙運動,不是文藝復興啦學長!)
如果沒有正視這樣的價值衝突,並將司法改革當成價值重整的過程,卻一頭栽進「司法不受人民信任」的教條,不假思索地紮起「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稻草人,我恐怕必須遺憾地通知您,司法改革已經失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