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上篇 )本文為 PNN 記者整理7位今日甫通過立院人事審查的準大法官,在審查期間回覆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問卷,以及立院詢答的相關內容,說明他們對社會目前尚有歧見的重大議題採取何種看法。本篇將整理廢除死刑、法官進用,以及人民參與審判等司法改革方面的意見。
關於死刑議題,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個是「是否贊成廢除死刑」,另一個則是從憲法角度來看,「死刑是否違憲」?而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對這兩個層面的問題有不同看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對於死刑存廢不表示意見、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炯燉則是有條件贊成廢除死刑。許宗力認為死刑可能因違反正當程序而違憲,而蔡炯燉認為死刑並不違憲。
死刑是否違憲與是否廢死 正副院長不同調
許宗力:死刑可能因違反正當程序而違憲,但死刑存廢是政治部門的問題。
許宗力對於死刑存廢議題並未明確表態的原因在於,他認為這是政治部門的問題,司法部門不宜表示意見。至於死刑是否合憲?他著眼於是否有完善的程序保障。他舉例,若沒有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的程序保障設計、沒有要求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根據死刑量刑標準一一述說量刑具體理由,死刑就有可能因違反正當程序而違憲。
蔡炯燉有條件贊成廢除死刑,他認為應該先建構配套措施,除了要檢討現行假釋期間,也應該要建立可信賴的「無再犯疑慮」的審查機制。而與許宗力看法不同的是,他認為死刑並不違憲。
民意決定死刑存廢? 大法官看法迥異
許志雄:民意多數不足證立死刑正當性。
有關死刑存廢的討論,「民意」是常會被拿出來討論的項目,特別是現階段,反對廢除死刑的民意調查依然呈現壓倒性多數,而被提名人許志雄、張瓊文,對於如何看待是否廢除死刑的民意,就有南轅北轍的看法。
許志雄贊成廢除死刑,他認為,人權是每個人固有的權利,不容侵犯,當然也不可僅憑多數決制定的法律就任意加以限制或剝奪,因此,即使多數民意反對廢死,也不足以證立死刑存在的正當性。他也舉例,法國、菲律賓及英國都是在支持維持死刑者呈現壓倒性多數時,毅然決然廢死,顯示死刑制度的廢止,最終取決於政治領導階層的決斷。
張瓊文:釋憲者固應懷抱理想,也應保持耐心。
至於張瓊文則直接認為,「透過民主程序的決定,是較好的選擇」,她認為從目前民意調查結果來看,絕大多數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大法官宣告死刑違憲,恐與絕大多數民意相違背,引領社會進步不成,反而失去信賴。」
她更進一步提到,「釋憲者固應懷抱理想,但也應保持耐心,等候適當的時機。」可見她不贊成在民意多數反對廢除死刑時,做出死刑違憲的解釋。她也沒有表態說明是否贊成廢除死刑。
兩大法官建議廢死配套:修法式司法、死緩
另外兩位被提名人黃瑞明、詹森林都贊成廢除死刑,而且也都對配套措施提出建議。黃瑞明認為,死刑常成為統治者為鞏固政權所採取的威嚇手段,因此軍事獨裁國家,往往也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他認為應該要實現修復式司法,不必以維持死刑作威嚇手段。若國家未能大力推動配套措施,而維持死刑,已涉違憲。
詹森林贊成終局廢死,並以加強死者家屬心靈撫慰等保護措施、死緩等為配套。
詹森林對於廢除死刑配套措施的建議,則是要加強死者家屬之保護,尤其是心靈撫慰。此外,像是完善替代死刑的刑罰,例如附嚴格假釋可能性的無期徒刑,也不可欠缺。特別的是,詹森林還提到可以考慮「死緩制度」,作為廢除與維持死刑之間的折衷,也就是對宣告死刑者,同時宣告一定期間內間暫緩執行,在一定期間內,嚴格審視被告一切行為,並按正當法律程序,重新審究執行死刑的可行性。
至於被提名人黃昭元,本文認為他沒有明確表態。在立院詢答時他認為,死刑執行相關程序過於草率,他不認同可執行死刑,至於已判死刑者,執行也要慎重。但是對於根本上是否支持廢除死刑、以及死刑是否違憲的問題,他都沒有直接回應,更表示,「死刑是否應該廢除,不是大法官可以決定的。」
現有考試制度 許宗力、蔡炯燉原則肯定
在司法議題上,另外一項值得注意的,就是攸關司法改革的司法官進用,以及人民參與審判的問題。
蔡炯燉:法官工作條件對優秀律師尚無吸引力,只能繼續以考試制度佐以律師轉任選用法官。
在法官選任方面,兩位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原則上都仍肯定現有的考試制度;蔡炯燉認為,在法官工作條件對於優秀律師具有吸引力之前,贊成繼續以考試的方式,佐以現行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制度,選用法官。而許宗力則進一步認為,在不廢除考試制度的前提下,應採多元進用模式,避免單一來源,逐年降低考試選拔者的比例,逐步提升律師、檢察官與行政官遴選轉任的比率;或是要求有一定律師或行政官等工作經歷,才有法官報考資格。
另一方面,同為「司法官」的法官、檢察官是否應該一起訓練或分開訓練?兩位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在此則看法不同;同樣在維持現行考試制度的前提下,許宗力認為,應是以培養「完全法律人」為目標,所以法官、檢察官無需分開訓練,甚至連律師都可一起培養。蔡炯燉則贊成法官與檢察官分別訓練,但可安排互相到對方機關短期實習。
人民參與審判 五名準大法官認不違憲
黃昭元認為「非專業法官」的地位、職權以及相關配套設計,屬立法政策的範疇。
在人民參與審判方面,時代力量也對正副院長以外的5位被提名人詢問相關看法。由於現行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時代力量在問卷中詢問,此憲法條文之規定,是否會對我國引進人民參與審判造成憲政上之障礙?關於這個問題,5位被提名人都認為,憲法第80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司法獨立、不會對人民參與審判構成障礙。
但參與審判的機制應該採用觀審、參審或陪審制?雖然問卷中並無詢問,5位被提名人的意見也不盡相同;張瓊文雖然肯定人民參與審判的機制,可以展現國民主權的另一層意義,也可以發揮制約司法權的力量,但是並未進一步說明贊成何種參與審判的制度;詹森林認為,要採用「陪審」、「參審」或「觀審」,應交由立法機關決定。黃昭元也認為,「非專業法官」的地位、職權,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應如何設計,屬於立法政策的範疇。
黃瑞明:考量社會成本,參審較陪審可行。
被提名人中,許志雄明確反對近年司法院推動試行的「觀審制」,因為觀審制下,參與審判的人民的意見僅供參考,不能拘束法官,更沒有實際參與決定的權力。這種制度設計使人民淪為司法審判的背書花瓶,完全違反人民參與審判的精神。
黃瑞明則是在立院詢答時,以參審與陪審制度做比較,認為參審制在考量社會成本下較為可行。他認為,像德國採用參審而不用陪審的原因,主要就是考量社會成本,像是每個案子必須動用多少人力、篩選、組織陪審員?在耗費的時間上,公平的審判結果固然重要,但審判的效率也很重要,由職業法官審判或參審制度,相對比陪審能更快結案,因此他認為參審是比較可以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