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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社會政治轉型正義 李明哲案

被失蹤半年後法庭「悔罪」 李明哲最重將判無期徒刑

李明哲案 2017.09.11
梁元齡/綜合報導

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法院11日上午審理李明哲案,「被失蹤」176天的李明哲在警力押解下現身法庭。透過法院分段上傳的影片,他承認檢方指控與另名中國籍被告彭宇華,透過網路討論與社群軟體等方式,「共同組織、策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並當庭「認罪悔罪」。

岳陽中院聲稱公開審理本案,並有網路直播,但只准許李明哲的妻子李凈瑜及其母親旁聽。早上9:30開始,先後審訊彭宇華與李明哲,分段上傳法庭中的影片,長度10至15分鐘不等。影片顯示,兩人都承認指控,態度順從、語氣平靜,毫無答辯之意。

監視住居被失蹤 形同法外收押

中國檢方起訴書中指出,李明哲在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監視居住」,直至5月11日,才正式由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改依涉「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今天開庭首度公布的起訴書內容,則列出他四項「犯罪事實」。根據起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組織、策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首要份子」之罪,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事實上,從3月19日赴廣州途中,於澳門轉乘時「被失蹤」,到5月12日後來被「正式逮捕」這段「監視居住」期間,李明哲皆與外界失聯,家人亦不得探望、通訊,形同在看守所外遭到收押禁見。

李凈瑜抵達法院時,手臂上刺著「我以你為榮」。 (圖:李明哲救援大隊)

中國檢方起訴李明哲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份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起訴書所載李明哲犯罪事實:

2012年6月以來,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利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有針對性地設定圍觀主題,多次組織成員對廣東開平徵稅事件等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炒作,通過肆意歪曲事實,毀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明哲通過QQ空間、臉書、微信等社群網路平台,大規模毀謗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社會制度的圖片文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2012年8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李明哲在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地多次組織,參與「圍觀華南」QQ群成員及其他同域人員聚會活動,期間,大肆發表抨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抹黑政府形象的言論。

2015年6、7月間,李明哲在馬速令等人與其通過網路討論以暴力方法顛覆國家政權過程中,明確表示「我從來不覺得要排斥暴力革命」、「暴動,遲早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起訴書所列起訴李明哲證據:

1.手機、電腦、旗幟等物證及其照片。
2.梅花公司運作計畫書、戶籍資料、出入境紀錄等書證。
3.證人史旭鵬、葉陽聰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供述與辯解。
5.司法鑑定意見書。
6.遠程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7.武漢會議錄像、聊天紀錄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起訴書論告內容:

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共同組織、策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兩被告人均是首要份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4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對李明哲進行檢控的中國檢察官。 (圖: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視頻截圖)
旁聽席上的李淨瑜。(圖: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視頻截圖)
李明哲因《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受審。 (圖: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視頻截圖)
李明哲案三名中國法官。 (圖: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視頻截圖)
中國官方派給李明哲的辯護律師。 (圖: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視頻截圖)

加入「圍觀中國」 QQ群遍及各省達萬人

根據檢方起訴和被告答辯內容,李明哲在2012年9月時,因轉發同案被告彭宇華的微博帖子認識,與其漸建立深厚的關係,受邀加入彭創立的「圍觀中國QQ群」和其核心小組。檢方表示,李明哲曾在NGO工作,提供彭宇華諸多海外運作的模式與建議,協助圍觀群組的壯大。

彭在2012年5月就創辦了QQ群,原先名為「兩岸牽手」,後改名「圍觀中國」,並逐漸以區域性群組的方式遍及中國各省,含西南、華中、華南等地。其中,李明哲曾被指派管理的「圍觀華南」人數更逼近兩千人。

該群中不定期散播影音和文章,利用重大事件讓議題在網路上發酵,預期在五年內達到「成員破百萬、覆蓋全國縣區」的目標。成員主要針砭中國現象、鼓吹多黨輪替、檢討中國現行體制,對社會主義的政體進行批判,更被規定要撰寫心得報告。六四運動、西方顏色革命和八九蘇聯瓦解等影音或文字,也在圍觀系列群組中廣泛流傳。

李稱意見不合 淡出梅花核心

隨著圍觀群的逐漸增長,彭宇華決定成立「梅花公司」,以商業運作的名義發展組織,彭更申請銀行帳戶,要讓公司運作儘早步上正軌。2012年11月23 ~ 25日,彭在武漢市召開「武漢會議」,召集圍觀的核心人員,討論梅花公司成立事宜。在彭撰寫的「梅花公司運作計畫書」裡,他任自己為執行總經理,負責統籌;任李明哲為執行副總,負責教育訓練。武漢會議上他也提到,李明哲在海外,不在中國政府監控範圍,「台灣都民主了」,因此李可以負責海外媒體、律師的聯繫。

然而,李明哲並沒有出席武漢會議。據他的答辯,自己對商業模式的可行性抱持懷疑,對「梅花公司運作計畫書」也興趣缺缺,參與並不踴躍。他提出的唯一建議,是反對成立「港澳台QQ群」,因為QQ在該三處使用率較低。意見分歧之下,李和彭說便和彼此「鬧僵了」,後也鮮少來往。

對證據毫無爭執 李感謝「文明辦案」

審理間,李明哲不出意料承認犯罪,表示檢方提出的內容都屬實,並數度認罪。他明確表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確實觸犯中國顛覆國家政權」,且自己「過去有錯誤的認識,導致我觸犯法律,我認罪悔罪。」

李明哲當庭感謝執法單位的文明辦案,「保障我人身、用藥權利」,他還說,自己過去在台灣接觸到的,是「對中國有偏見的報導,與中國執法狀況大不相同」,「看守所裡有電視新聞可觀看,其中對中國現行發展更有完整真實的介紹。」

李明哲案9月11日上午開庭。 (圖: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視頻截圖)

法庭上演雙方辯護人「互咬」 彭李二人不共進退

李明哲和彭宇華各有辯護人兩名,辯護主要針對被告「是否主動參與」以及「犯意形成的責任歸屬」,對於證據的能力從未反對與質疑。且辯護人雖並排列席,陳述所作的答辯卻都只有利單方,形成了「被告互咬」的局面。

彭的辯護人指出,彭在認識李明哲之前,並沒有產生強烈的「顛覆國家政權」意圖,對民主體制的認識也很淺顯,是李明哲的「影響」使他萌生犯意。

李的辯護人則稱,李是應彭之邀加入QQ群,也是受彭宇華之命管理群組、撰寫心得報告,兩人的犯意形成應該是「相互影響」,而非李明哲「單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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