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法院11日上午審理李明哲案,「被失蹤」176天的李明哲在警力押解下現身法庭。透過法院分段上傳的影片,他承認檢方指控與另名中國籍被告彭宇華,透過網路討論與社群軟體等方式,「共同組織、策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並當庭「認罪悔罪」。
岳陽中院聲稱公開審理本案,並有網路直播,但只准許李明哲的妻子李凈瑜及其母親旁聽。早上9:30開始,先後審訊彭宇華與李明哲,分段上傳法庭中的影片,長度10至15分鐘不等。影片顯示,兩人都承認指控,態度順從、語氣平靜,毫無答辯之意。
中國檢方起訴書中指出,李明哲在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監視居住」,直至5月11日,才正式由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改依涉「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今天開庭首度公布的起訴書內容,則列出他四項「犯罪事實」。根據起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組織、策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首要份子」之罪,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事實上,從3月19日赴廣州途中,於澳門轉乘時「被失蹤」,到5月12日後來被「正式逮捕」這段「監視居住」期間,李明哲皆與外界失聯,家人亦不得探望、通訊,形同在看守所外遭到收押禁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份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檢方起訴和被告答辯內容,李明哲在2012年9月時,因轉發同案被告彭宇華的微博帖子認識,與其漸建立深厚的關係,受邀加入彭創立的「圍觀中國QQ群」和其核心小組。檢方表示,李明哲曾在NGO工作,提供彭宇華諸多海外運作的模式與建議,協助圍觀群組的壯大。
彭在2012年5月就創辦了QQ群,原先名為「兩岸牽手」,後改名「圍觀中國」,並逐漸以區域性群組的方式遍及中國各省,含西南、華中、華南等地。其中,李明哲曾被指派管理的「圍觀華南」人數更逼近兩千人。
該群中不定期散播影音和文章,利用重大事件讓議題在網路上發酵,預期在五年內達到「成員破百萬、覆蓋全國縣區」的目標。成員主要針砭中國現象、鼓吹多黨輪替、檢討中國現行體制,對社會主義的政體進行批判,更被規定要撰寫心得報告。六四運動、西方顏色革命和八九蘇聯瓦解等影音或文字,也在圍觀系列群組中廣泛流傳。
隨著圍觀群的逐漸增長,彭宇華決定成立「梅花公司」,以商業運作的名義發展組織,彭更申請銀行帳戶,要讓公司運作儘早步上正軌。2012年11月23 ~ 25日,彭在武漢市召開「武漢會議」,召集圍觀的核心人員,討論梅花公司成立事宜。在彭撰寫的「梅花公司運作計畫書」裡,他任自己為執行總經理,負責統籌;任李明哲為執行副總,負責教育訓練。武漢會議上他也提到,李明哲在海外,不在中國政府監控範圍,「台灣都民主了」,因此李可以負責海外媒體、律師的聯繫。
然而,李明哲並沒有出席武漢會議。據他的答辯,自己對商業模式的可行性抱持懷疑,對「梅花公司運作計畫書」也興趣缺缺,參與並不踴躍。他提出的唯一建議,是反對成立「港澳台QQ群」,因為QQ在該三處使用率較低。意見分歧之下,李和彭說便和彼此「鬧僵了」,後也鮮少來往。
審理間,李明哲不出意料承認犯罪,表示檢方提出的內容都屬實,並數度認罪。他明確表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確實觸犯中國顛覆國家政權」,且自己「過去有錯誤的認識,導致我觸犯法律,我認罪悔罪。」
李明哲當庭感謝執法單位的文明辦案,「保障我人身、用藥權利」,他還說,自己過去在台灣接觸到的,是「對中國有偏見的報導,與中國執法狀況大不相同」,「看守所裡有電視新聞可觀看,其中對中國現行發展更有完整真實的介紹。」
李明哲和彭宇華各有辯護人兩名,辯護主要針對被告「是否主動參與」以及「犯意形成的責任歸屬」,對於證據的能力從未反對與質疑。且辯護人雖並排列席,陳述所作的答辯卻都只有利單方,形成了「被告互咬」的局面。
彭的辯護人指出,彭在認識李明哲之前,並沒有產生強烈的「顛覆國家政權」意圖,對民主體制的認識也很淺顯,是李明哲的「影響」使他萌生犯意。
李的辯護人則稱,李是應彭之邀加入QQ群,也是受彭宇華之命管理群組、撰寫心得報告,兩人的犯意形成應該是「相互影響」,而非李明哲「單方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