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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公民抵抗 烏來擋車案

烏來擋車案 強制罪成立但免刑

烏來擋車案 2016.01.15
林師彤/台北報導

烏來擋車案經過一年多的審理,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魏揚等八位「黑島青」成員,公共危險部分獲判無罪,強制罪罪名成立,但基於公益考量予以免刑。

宣判後的記者會上,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律師強調,會上訴到底。為本案籌組義務律師團的民間司改會表示,「沒有刑期的有罪判決不等於無罪」,這次事件有罪的判決,嚴重影響到言論自由的範疇。

「大家把頭抬起來,不要再假裝這塊土地上發生的不公不義跟自己無關,大家都是這塊土地的一份子。」八名被告之一的王駿燁,強調他們擋車的行為,沒有傷害人民的意圖;以自身身體的擋住張志軍座車,也許看起來螳臂擋車,但他們是想要「阻擋政府對中國無所不開的路」。

反黑箱服貿義務律師團召集人顧立雄強調,強制罪中的「強暴脅迫」是十分不確定且具開放性的條文,因此「社會相當性」是必要被檢視的一環。法官既然肯定了被告「公益」這方面的意義,就應該「好人做到底」。這次的擋車行為符合言論自由的社會相當性,不必要用刑法加以制裁。他強調「街頭是弱勢者的天堂」,沒有「媒體話筒權」的一般民眾,走上街頭用比較激烈的手段表達意見,應當算作是憲法保障的象徵性言論,對於這次案件未達無罪,表示遺憾。

烏來擋車案被告王駿燁表示,想要阻擋的其實是政府對中國無所不開的路。
法官既然肯定了被告「公益」這方面的意義,就應該「好人做到底」。這次的擋車行為符合言論自由的社會相當性,不必要用刑法加以制裁。
尤伯祥說,烏來擋車案法院判決有罪,無疑是給象徵性言論自由劃下了嚴格的界限。

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也認為,判決中的「公益考量」代表法院有注意、肯定行使象徵性言論自由,但仍判決有罪,無疑是給象徵性言論自由劃下了嚴格的界限,「如果連用鐵鏈綑綁自己都算作是強制罪中的強暴脅迫,那是否是對往後的集會遊行建立了嚴格的限制?」他強調這次判決違反比例原則,辯方會上訴到底。

台北地院發言人賴劍毅表示,被告抗辯阻擋道路、阻礙交通是象徵性言論,法院認為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強制罪成立;但基於被告八人出於公益、本意良善,且僅妨害交通20分鐘,基於刑法61條,「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刑期仍嫌過重者,得以免除其刑。」

賴劍毅援引先前陳為廷向劉政鴻丟鞋抗議,被起訴強暴侮辱罪,台中高分院基於陳為廷長期關注大埔拆遷案,有公益性,而予以有罪免刑,說明此類判決有例可循。

賴劍毅援引陳為廷向劉政鴻丟鞋案獲判有罪免刑,說明此類判決有例可循。

103年6月26日,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在前往烏來山區與原住民會談的途中,魏揚等八名黑島青成員,為表示對於服貿黑箱的抗議,將自己用鐵鏈綁扣在路中央,意圖肉身阻擋張志軍車輛,造成部分民眾交通受阻。檢方以公共危險罪、強制罪將八人起訴。

補充資料與說明

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在本案辯論時,就公共危險、強制罪、象徵性言論自由等三大要點,相比較烏來擋車與過去判決無罪或不起訴類似的案件。

銅門封路案

烏來擋車案與銅門封路案之比較(資料來源:尤伯祥律師)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公共危險)罪,封路是為了刻意使民眾置於危險之中?

尤伯祥律師認為封路行為有造成交通壅塞,但被告無致生具體公共安全之故意,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不成立。且銅門封路案、國道收費員案、428佔領忠孝西路案皆被裁定目的為抗爭而非造成公共危險,獲不起訴。

台電施工抗爭案

烏來擋車案及台電施工抗爭案之比較(資料來源:尤伯祥律師)
以鐵鍊綑綁肉身封阻道路,算不算以實力或暴力直接或間接不法攻擊他人身體?

強制罪之成罪要件「強暴,即對於他人身體,以有形之實力或暴力加以不法攻擊之謂;脅迫,係指威脅逼迫,即以言詞姿態脅迫他人,足使人心生畏懼而言」,尤伯祥質疑僅是以鐵鍊綑綁肉身阻封道路是否算是強暴脅迫,使人心恐懼。且苑裡反風車案、台電施工抗爭案被認定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及義務,手段也不構成強暴脅迫,兩案強制罪皆判決無罪。

紅衫軍案

象徵性言論自由的表達空間

臺灣高等法院著有101年度上易字第2160號刑事判決「只有超過社會可期待性、社會相當性的範圍,才會具有刑事違法或者不法可言。」紅杉軍案在人數、被封阻道路數目、歷時長度均遠較擋車案大。法院判定紅衫軍案「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情況、仍在民主社會人民得以忍受之範圍,國家應予以尊重表達意見之自由。」而判決其無罪。擋車案在全程專案全程掌控下,數十分鐘即排除,其造成的微小不便和象徵性言論自由權利相比,並未超過社會相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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