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民間司改會 發表〈2015年法庭觀察報告〉(下稱〈報告〉),翌日,法官協會發表聲明:「欠缺前後問答與整體脈絡情況下,片段摘錄法官發言所成」、「失之客觀」;至同月15日,高榮志律師再以〈法官,快捨棄玻璃心〉回應 。然而,這篇回應,並沒有真的回應到「去脈絡化」的批評。
脈絡重要,是因為態度重要。態度,是言說的方式,不是言說本身;你的態度,不只在於你說了什麼,更在於你怎麼說,而這個「怎麼說」,就是脈絡的問題。
舉例來說,公然侮辱的行為人,不會先說「我現在要侮辱你了」,而是髒話直接飆出來;誹謗的行為人更不會說「我現在要進行一個指摘不實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的動作」,相反地,他會振振有詞、天花亂墜,把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講得像真的一樣。
我們稱為「侮辱」的言語,它的內容根本沒有「侮辱」兩個字,而一套說詞要稱得上「誹謗」,更是必須先否認自己是誹謗。使誹謗成為誹謗、侮辱成為侮辱的,是那些言語及其所處語境交互作用的結果。「酸言酸語」更是如此:嘲笑、奚落、諷刺,這些語言行為高度依賴語境的作用,除了前言後語以外,對話者間的關係、說話的語調、表情、動作等等──把這些拿掉,也很難酸得起來吧?
「法官只關注自己要求的訴訟程序,回答內容與當時正在踐行程序間稍有不合,就會被制止發言,常讓當事人不知所措。」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程序的開始、進行與結束,由法官指揮(第198條第1項),當事人沒講清楚的,法官可以要求他講清楚(第199條第1項、第2項),當事人扯到跟案件無關的,法官可以要求他停止(第198條第2項),這就是傳說中…我是說,學說上所謂的「訴訟指揮權」。
法官行使訴訟指揮權是否適當,當然可受檢驗。只是,法官「自己要求的訴訟程序」到底是什麼程序?當事人回答內容到底是怎樣「稍有不合」?〈報告〉裡付之闕如,這些觀察員是沒看到呢、不在乎呢,還是根本看不懂呢?
「法官問話時,還會不停上下揮手,表現誇張的情緒動作。」呃,究竟是怎麼揮手、怎樣情緒動作,可以講得更清楚一點嗎?如果講不出是什麼動作,卻硬是冠上誇張、情緒,豈不淪為模糊、恣意?
「開庭時,法官拿起卷宗一邊往桌上摔或拍桌(不斷發出碰碰碰的聲音)一邊說看不懂原告他們的契約。」呃,先不論碰碰碰是怎樣碰碰碰,法官看不懂當事人的契約,一點都不奇怪,我國人民簽訂契約,本來就沒有委託律師草擬或審閱的習慣;而當事人簽契約像放屁一樣,契約的內容像大便一樣,上了法庭之後,法官問到契約為什麼這樣定、契約條款的用意是什麼,當事人答非所問,卻只是不斷反覆相互指責對方惡意欺騙,這根本就是民事訴訟的日常。話說回來,觀察員到底知不知道那個契約到底長什麼樣子啊?
「法官問:『被告大律師,這一點都不重要,好嗎?可以不要問了嗎!』被告律師很強勢,回答:『不對,這很重要,這就是重點!』」呃,依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制止不當發問,本來就是法官的職權。當然,那個問題是否「不當」、法官加以制止是否適法,應該受到社會大眾的檢驗。那麼,這位律師到底問了什麼?〈報告〉怎麼不寫出來,讓大家參考一下?
當年李昌鈺博士返臺為蘇建和案作證,時任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的吳豪人教授,在他的法庭觀察紀錄就曾猛烈批評:「檢察官甲不但思路不清,連基本做人的道理也不懂。甚至不知道自己問的問題不但於專業無關,也多麼無恥。」(網址:http://www.tahr.org.tw/hsichih-trio/?p=231,最後瀏覽時間2015/11/17)只有檢察官多作無關的詰問,就不會有律師多做無關的訊問嗎?律師詢問無關的問題時,法官加以制止,怎麼就成了開庭態度不佳?
「左列日期之案件開庭時,法庭錄音錄影燈均未點亮,不知是未進行錄音錄影?或是燈具發生故障?」呃,我不太清楚這跟開庭態度有什麼關係。或許言外之意是,法官把錄音關掉,才不會讓司改會發現他開庭態度不佳。不過,法庭錄音是錄事的職掌,錄音的控制介面根本就不在法檯上,法官自己沒辦法控制錄音;若說是法官要求錄事把錄音關掉,也不無可能,但如果法官真的有這樣要求,〈報告〉裡怎麼沒寫出來呢?
「法官問原告:『前面兩筆金額跟請求有沒有關係?要不要扣掉?』原告答:『不用扣掉!』法官『翻白眼』說:『人家已經付了為什麼不用扣掉?』原告回答不出來,開始翻資料。」呃,這段我真的看不懂了。原告說被告欠他錢,但被告明明已經還了一部份,到底還欠多少,法官難道不該問清楚嗎?難道你希望法官不要問、不要給原告表示意見的機會,直接在判決突襲原告嗎?
面對這樣一份報告,如果我們只是要求完整呈現法庭上的狀況,不要去脈絡化、斷章取義,也要被說是玻璃心的話,無異是主張法官即使遭到汙衊,也只能閉上嘴巴默默忍受,絕對不能動口辯誣--其實現在差不多就是這樣啦!
如果你覺得我的解讀偏私、護短,呃,確實是有那麼一點,只不過,我毋寧是要藉此說明,〈報告〉留有極大的詮釋空間,既可以用以批評法官,也可以用來質疑司改團體,正是如此,「欠缺整體脈絡」、「失之客觀」的批評,才能言之成理。
在〈報告〉裡,既有捨本逐末、也有囫圇吞棗:觀察員既然絲絲入扣地看到法官「翻白眼」,為什麼沒能觀察到法官的情緒動作到底是什麼動作、律師問的問題有無不當、法官要求的程序又是什麼程序、當事人的回應又是怎麼「稍有不合」呢?〈報告〉的問題,不在公不公正,而在專不專業:司改會的法庭觀察員,好像都沒有念過訴訟法,不知道法庭上的話語是在名為「訴訟」的特殊脈絡下進行著,也不曉得開庭態度說穿了就是訴訟指揮是否適當的問題,甚至,似乎連訴訟指揮權的概念都不存在。
我不打算懷疑司改會有任何惡意,即使〈報告〉有前面所說的那些瑕疵,我仍然認為,司改會倡議的許多議題,非常值得實務工作者省思;我當然也認為,開庭態度很重要,而法庭上慣用的某些話語,或許我們自己覺得稀鬆平常,實則有待深究。只不過,如何透過觀察,發現並呈現所謂開庭態度不佳的情形呢?司改會動用了龐大的人力、耗費大量時間,卻沒有完整呈現觀察的結果,落得「去脈絡化」、「斷章取義」的批評,是十分可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