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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教育虐待兒童 校園體罰

【説教】假訓練,真體罰!國北教大實小體罰案記者會側寫

校園體罰 2016.01.12
文/李昀修

如果讓一個生病方癒的小學二年級學生,半小時內上上下下的爬了兩千四百階樓梯,這是合理的訓練,還是不合理的處罰?

今年的五月二十五號,在培育未來師資的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所附設的實驗國民小學裡,一名小二學童被桌球隊教練以「訓練時嬉戲」為由,在樓梯間上上下下了六十趟。放學後,學童出現難以走動的狀況;當晚醫生診斷後,判定是小腿過度疲勞引發小腿肌筋膜發炎,直至十月二十一號仍需持續治療。

然而在事情發生之後,學校聲稱教練為家長後援會所聘請,且「罰走樓梯」並非教育部所規範之違法處罰類型。對此,基金會在十一月五號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了「假訓練,真體罰!教育部應嚴禁任何會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體罰行為記者會」,邀請了當事人父母、田秋堇立委、師大運動競技學系運動科學碩士班退休教授謝伸裕與政大法律系副教授的林佳和老師。而國教署黃科長與體育署呂科長也一同出席,遺憾的是,台北市教育局認為這是國教署之權責,故未派人到場。

行政單位互踢皮球 校方理念遇事轉彎

在現場,爸爸說:「我們跟學校說了之後,有跟校長談,校長也覺得這是不對的,但他認為說學校不能管束他,因為教練是家長會聘的,學校拿他沒辦法,唯一有懲處的就是依據體罰的規定讓他離開。可是學校校長也答應說會去跟教練講看能不能自動辭職,教練說他有契約關係不辭職,當走到正當程序提出申訴時,校方的結論就變成沒有不當體罰了。教育局說這是國立小學,教育局不能管;教育部說這是地方事務要由教育局處理。」

而原先一個禮拜就應該拿到的報告,等了兩個月。媽媽本身就是該校老師,她在記者會上緩緩訴說孩子受傷的經過,不難想像那壓力之大,或許早讓大多家長選擇放棄。她問,平常學校都告知她們應當以正向和鼓勵的方式來教育小孩,但是為何當對象換成教練時,學校對此的認定卻完全不同了?

體罰?訓練?怎麼區別?

或許大家對於體育教練的印象,仍舊停留在早期電影內那種非常斯巴達式,教練可以任意用羞辱、體罰等方式「刺激」選手,來贏得名次與榮耀的想像,然而那樣的時代早已過去了。

在具備運動訓練和運動生理學專業的謝伸裕老師眼中,一個好的教練應當知道訓練的上限:「像美國的大聯盟投手都有限制,比賽的時候只能投幾球或是投幾局。如果是訓練,他應該知道國小二年級的小孩子,他能夠上下多少階梯?假設說是訓練,為什麼你是桌球隊耶,為什麼需要做上下階梯的訓練?除非說,他這個小孩因為某一個肌力,某一個方面的缺陷,他需要做這些特別的訓練,要有特殊的理由啊!所以我覺得這是很明顯的是體罰,而不是訓練。」

本身擁有運動教練資格的林佳和老師也對這個案件提到:「在運動民事責任法上,確實有一種責任類型叫做過度訓練,過度訓練是會帶來教練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更不要說這個案子,就是單純地刻意以體能訓練為由,而且是以強度過高、顯然不符合這位當事人身心狀況的過度訓練,在我看來這個接近故意,以法律觀點它叫做故意。」

學校竟設法擴大「合理違法」範圍

同時在責任歸屬的問題上,林老師也強調:「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跟我們教育部國教署,事實上從法律觀點兩個都有責任。因為從行政組織的觀點,國立台北教育大學來的實驗或附設小學,是教育部組織的一部分,它的法律地位叫行政機關,教育部當然要負起責任,你自己學校裡單位出事,你不負責任嗎?第二塊:行政作用法,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的這所小學是在台北市境內,所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行政作用、教育高權,當然有監督作用,在我看來兩個機關應該搶著來管這個案件,因為自己都有責任,令人遺憾的這兩個機關都認為不關我的事。」

唸公立小學出了事情,學校不管、教育局不管,在現場的國教署黃科長允諾了將會站在督導的立場行文給教育局。案子在多方人馬手中轉了幾轉,要怎麼解決?似乎仍舊只能等待。田秋堇立委說,這事發生在外國,教育部和地方都要相爭介入,而發生在臺灣,孩子卻成了教育的孤兒。當過田徑隊成員的她認為一個好的教練雖然嚴格,但也會懂得保護選手;她以前曾為教練爭取權益,如今呼籲全國的教練應當要發起自強運動,剔除害群之馬。

然而在事件發生之後,學校的的處理方式除了將管束的責任推至家長後援會之外,十月時甚至在桌球隊的隊規內補充了一條:如果違反以上隊規,將視情節輕重自願接受體能教練之處罰(以體能訓練代替)談到這樣的後續處理,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說:「這就是學校的作法,變成擴大自己合理的可以違法的範圍。」

而在學校中,以體能訓練為名來行處罰之實,從來就不是個案。無論是過度起立蹲下造成橫紋肌溶解症,又或是單腳跳上樓梯導致膝蓋軟骨破裂,這些傷害都一再的發生,卻在曠日費時爭取權益的過程中被默默的消音。

法規裡的體罰後門

在本次記者會中,人本基金會希望提出一個修法上的訴求,是針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人本基金會認為,已有太多學校以此規定來掩蓋體罰的行為,不應為體罰留這樣一道後門。國教署黃科長表示這屬於行政命令,將會邀請學者召開會議討論修法,並希望半年內完成。

然而,臺灣已有許多訂得十分漂亮的法令,卻仍然沒能阻止一個個學生被傷害、甚至被消音的現狀。在記者會之後,除了「可能的」法令修訂之外,令人更好奇的是政府機關與教育體系在未來執行這些法令時,能不能終於看見小孩的傷痕?

·本文作者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人本教育札記執行編輯。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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