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轉介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並由該會指派為告訴人即被害人死者蘇憲丕家屬之告訴代理人,以陪伴及協助被害人家屬,更感謝法院法官費時撥冗用心審理本案。
被害人家屬儘管對於司法何以竟就已確定判決十年的案件,卻又重新審理,充滿錯愕,但是也能理解法院審理之著眼與考量,敬表尊重,感謝新聞媒體朋友的尊重被害者家屬之意願及隱私,未予打擾及採訪,在此表示敬意與謝意!
查本件係經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再審,肯定公訴檢察官的認真與用心。雖然充分了解其案件進度與審理過程,然仍懇請法院本於客觀性義務,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更期待「勿枉勿縱」之精神,被害人與被告間權益之均衡維護,以符客觀公正正義天秤,再予秉明。
最後,站在時代的巨輪上:本件被告10年前的有罪確定,是基於證據,10年後的再審裁定,也是基於證據。刑事訴訟與鑑識專業,時移勢遞;同樣的,「被害者權」,在我國當代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類如陳述意見權、在場權等,僅止於此。當事人所擁有的,類如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異議權,告訴人則付之闕如,甚至稱不上,或如德國、日本關於犯罪被害者的訴訟參加或訴訟參與制度。
被害者無意擁有如同當事人一般的當事者權,這是基於訴訟架構對抗制的考量。但我們要陳述的是:「當檢察官本於客觀性義務,為被告利益而進行訴訟時,被害者所會面臨訴訟上窘境與訴訟困境(Dilemma)」──實值我國刑事訴訟法檢討與修法!欣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與司法院就此已著手修法,研議「被害者權」──站在「時代的巨輪上」,我們希望發出制度上「不平之鳴」,為馨生人點一盞燈,期待「未來」台灣刑事訴訟制度─能更兼容並蓄、實現正義!末此一敘,敦請海涵。
為馨生人點一盞燈,就會看見光!
被害家屬蘇先生、徐承蔭律師、陳昱瑄律師
2017.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