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辯護律師佐藤博史,上週末在台北分享該國重大冤案「足利事件」的救援經驗。他表示,當年司法被「DNA鑑定神話」迷惑,導致採信具有重大瑕疵的DNA鑑定,讓受冤枉的菅家利和平白犧牲青春與司法博鬥;然而,最後也是DNA鑑定還給菅家先生清白。由此可見,DNA鑑定必須嚴謹使用,善用之,能將真正的加害者繩之以法,誤用之,則可能毀人於一夕之間。
足利事件發生於1990年5月,日本栃木縣足利市一位4歲女童陳屍於河濱公園,被發現時全身赤裸,在淺灘的衣服上沾有精液。警方判定犯人的精液屬B型分泌型,並要求全市男性提供唾液檢驗,同屬B型及無不在場證明的菅家先生馬上成為警方鎖定的對象。
菅家先生的IQ僅有77,屬正常與智障的邊緣,面對警方以DNA鑑定結果「犯人與菅家在MCT118基因座(locus)一致」作為證據,菅家先生無力反駁,被強逼自白,隨後警方便令狀逮捕。此後,菅家先生開始長達約17年的訴訟,以證明清白。
佐藤博史表示,當時被警方當作犯人DNA的檢體,竟然是被害女童的DNA。因此,警方的DNA鑑定根本是連鑑定都稱不上的「垃圾鑑定」,應該從一開始就不該成為證據。事隔12年,佐藤律師聲請DNA再鑑定,結果證明菅家先生確為無辜之人。
足利事件映照出另一個日本司法定罪的問題,也就是太過相信自白的證據力。佐藤博史說明,偵訊人員錯誤的確信及預設立場,常導致他們對否認的無辜者說出「你這不是在騙人嗎?」、「有證據證明你是犯人」等話,使無辜者也輕易地自白。另外,偵訊多用封閉式問題,也暗示偵訊人員預期的答案。
在足利事件中,菅家先生否認犯罪的自白在時間或數量上都遠比承認犯罪的自白更有利於被告,法院卻仍採信後者。佐藤博史表示,DNA鑑定對無辜者的意義,在於其結果可以用來完全推翻虛偽不實的自白。也就是說,包含自白在內的許多有罪證據都能以DNA鑑定來證明無辜。
正確地使用DNA鑑定,可找出真兇,也是避免冤罪、乃至平反冤罪的利器。佐藤博史以足利事件為借鏡呼籲,以DNA鑑定平反冤罪雖可能傷害國家司法威信,但是從錯誤中學習、建立更好的形式司法制度,才是真正民主的刑事司法。他並強調,冤罪是雙重過失,不僅錯關無辜者,還縱放真犯人,是國家對人權的重大侵害。
佐藤博史應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之邀,在上周末舉辦的協會年度論壇上,以〈足利事件的衝擊-DNA鑑定及冤案救援〉為題分享救援經驗。另一件尚在救援當中的袴田事件,辯護律師小川秀世也在論壇當中,以〈袴田事件再審難關-DNA鑑定與虛偽證據 〉為題發表演講。
佐藤也在會場門口的展覽攤位上駐足,體驗由民間司改會 等團體搭設的台灣死刑犯舍房模型屋,並了解若干台灣司改與人權團體救援當中徐自強、邱和順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部分救援失敗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