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會擬定「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於 8/1 日舉行聽證會,今日(8/13)再度舉辦,我應邀以專家學者身份與會。出乎意料的是,主席於十點半左右宣布停止會議,令人深感遺憾。
主席何以做此決定?肇因於會議正式開始前,投影螢幕出現「奉主持人指示,本次聽證會皆不許直播;非新聞媒體禁止錄影、錄音」,主席簡要說明議程之後,再度強調她的旨意:禁止直播、錄影、錄音。會場詢問、抗議不斷,主席回以此乃相關條文規定,但再度被質疑,認為主席所引「台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六條:「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不得在議場擅自錄影、錄音」並不適用於聽證會。
而另一被引的「台中市議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九條:「聽證會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並邀請大眾傳播業者旁聽。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重大損害者,主辦委員會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全部或局部不公開」更是令人不解,如果「聽證會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並邀請大眾傳播業者旁聽」是大原則,主席為何不許直播、禁止錄影錄音,甚至也不容許公民記者在場報導?
面對諸多提問,主席並未正面回應,仍然根據上述法條再次要求與會者放下、收起手機,期間也有與會者大聲呼籲「尊重主席」、「遵守規則,不然就出去」。隨後有與會者提議:允許公民記者留下,大家放下直播,但主席仍堅持公民記者必須離場,並指示駐警把「違反規則」者請離現場,而且指責他們不尊重民主殿堂,干擾會議進行,最後宣布停止聽證會。
作為應邀與會的專家學者,一早專程搭乘高鐵北上,任務是要針對「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提出意見,結果卻因程序問題而無法表達。當然個人事小,但是會場還有很多民眾及早抵達,就是為了聽證、發言,某種程度來說,停止會議堪稱浪費公帑,也耗損與會者的時間與精力。
更重要的是,面對台中市民的諸多疑慮,現場卻未得到主席法理上的具體回應,而這情況就像對於本次「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專家學者、教師、校長、家長、學生早已提出諸多質疑,然而,身為本案提案人兼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本次聽證會主席的黃馨慧議員,卻從未正面好好回應。
那麼就容我在此提出對「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的看法。基於正當性與合法性的疑慮,強烈建議台中市議會撤案。
正當性的疑慮在於為何「獨厚」性別平等教育?根據 2014 年公布、2017 年修正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在課程設計與發展的第 2 點明訂:「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人權、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等議題,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除了性別平等,還有十八項議題,台中市是否還要再擬十八項自治條例?如此一來,只是更反映出台中市對國家教育政策、學校教育專業的陌生與脫軌。
合法性的疑慮在於無視於中央、地方、學校各層級的教育權責分工。首先是草案第二條敘明「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但是依國民教育法第 8 條、第 8-2 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第 43-1 條、第 43-2 條及第 48 條,課程綱要擬制及教科書之內容審議屬於中央政府之權限,地方政府並無立法空間。
其次是草案第四條寫道「臺中市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有關性別平等的教材或推動性別平等的各式活動,須先送請各個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有關教材與活動地方自治團體的確可以另定審查基準,但仍必須合乎「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範,如第 18 條「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第 19 條第 1 項「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而最令人錯愕的莫過於草案第三條的訴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者,該委員會的成員,須有家長代表達三分之一以上」,再次彰顯於法無據、昧於現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8條、第9條並未明訂地方、學校層級性平會之家長代表比例,雖然居教育憲法位階的「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三項賦予家長在「國民教育階段內,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但也不該把「參與」無限上綱到「干預」。
事實上,「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一項已先行規範「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性別平等教育乃屬教育專業範疇,未經專業養成、不具專業背景的家長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且達三分之一以上,豈不蔑視教育專業、不信任教育工作者?值得強調的是,「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訂為了實現培養現代化國民之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換言之,教育的利害關係人決不限於父母,國家、教育機構、教師,都有責任。
就學校教育現場實務而言,家長代表幾乎無會不與,與本草案有關的諸如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乃至最高決策機制校務會議,都有家長代表,就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課審會)組成,包括審議大會與四個分組審議會,也都含納家長組織成員。其實國內外的研究對於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仍有許多爭議,最核心的就是家長代表的代表性,這些家長代表如何產生?代表了誰?
姑且擱置此類論辯,家長應該捫心自問、反身自省:所有的家長參與教育是否「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是否夠瞭解並尊重子女以致能夠判斷何謂最佳福祉?晚近公共電視推出根據吳曉樂原著「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一書改編的系列影集,以及甫過的父親節前夕調查顯示,超過半數的父親每天與孩子聊天的時間不到半小時,在在提醒為人家長需要謙卑,切勿一再以「我是為你好」為由將孩子越推越遠,甚至釀成無可挽回的悲劇。
做為台灣六都之一的台中市,關心國民教育值得肯定,但建議更瞭解、掌握國家教育法令、政策,借鏡國內外性平教育的進步作為,透過挹注資源、致力研究,促成家校合作、親師攜手,打造性別友善、學生成長的幸福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