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帶頭進行違法行為的政府要如何高喊文化創意產業?沒有原創,哪來文創?現在是直接挪用別人觀念進行觀念藝術創作嗎?有沒有人可解釋高雄市文化局的說明是意味著甚麼?模仿、抄襲以及山寨都是「異曲同工」之妙?
Leandro Erlich為阿根廷藝術家,其泳池作品最早於2001年威尼斯雙年展阿根廷國家館展出,自此Erlich成為全球炙手可熱的藝術家,全球各地邀約不斷,而後該作在日本金澤二十一世紀美術館前館長長谷川祐子主導下永久被典藏,也成為該美術館的地標。Erlich前陣子來台參加衛武營藝文中心活動,展出其於台灣的第一件戶外作品,因此也與高雄結下不錯的緣分,怎知藝術家才離開台灣兩個星期,高雄市文化局卻給了他最好的見面禮!
據媒體報導,高雄市文化局指出C9上方的泳池為鏡面泳池,C8則是玻璃泳池,鏡面泳池的底部是一面大鏡子,可靜靜反射出藍天白雲,與週邊港口景觀融為一體,相當具有可看性;另座玻璃泳池底部則是一面玻璃,玻璃下方無水,成為參觀民眾的游泳舞台,民眾無論從泳池上往下拍,或是從泳池下往上拍,都是新鮮無比的創意視角。由於日本金澤21世紀美術館也有一座由藝術家林德羅·厄利什(Leandro Erlich)的打造的作品《泳池》,其特色與駁二「泳池天台」有異曲同工之處,高市文化局解釋兩處泳池作品雖有雷同處,但「泳池天台」非抄襲之作,而是重新打造出不同巧思的泳池作品,讓民眾不用出國也能近距離欣賞公共藝術的無限可能。
若是如高雄市文化局所提的它是「公共藝術作品」,那就表示它的存在應該是依據「公共藝術設置法案」,走完相關程序而產生的,也就是説依照公開徴選、邀請比件、委託創作以及直接價購等四種方法的其中之一選擇藝術家作品,這也表示了應該有執行小組委員和評審小組委員在過程中把關,最後應該還要由每個月或不定期的高雄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之。若此案成立且合法,應該都有相關紀錄,那麼若是有問題,從承辦人員到委員都應該有責任,或有必要出面澄清。
從新聞報導上看來,我們不但看不到藝術家是誰(我不懂文化局介紹藝術品不提藝術家是什麼意思?),更從中透露出文化局是知道 Leandro Erlich 位於日本金澤21世紀美術館的永久典藏品的,否則怎麼會説出異曲同工之妙(我不知道妙在哪裡了?)這似乎暗示著從頭到尾高雄市文化局都是一清二楚的。
若抄襲藝術家創意而不自知事態嚴重,那是無知;但若明知而犯且還硬掰,那就是竊盜行為又死鴨子嘴硬,公然犯罪,尤其偷竊對象是國際知名藝術家的智慧財產權,這叫全台灣、高雄市政府以及人民情何以堪?我們怎麼去面對遠在阿根廷且在世界各地展覽的藝術家?更諷刺的是他本人前二星期就在高雄衞武營參與臨時性作品的設置和藝術活動開幕,還有一個由資深策展人張元茜與藝術家的公開座談會。
但若此作品不走「公共藝術1%法案」而走「高雄公共藝術基金」,它也一樣要由藝術專業委員把關,但為何委員沒有提出異議?尤其同工之妙的對象是國際知名度極高的作品!這當中哪個環節遺漏或是出錯了?期待未來專業委員們一樣能提出說明!
將「藝術品」說明成「工程」的名義就沒有抄襲的問題了嗎?不是經過「公共藝術設置法案」的說詞就可以迴避「抄襲」的疑慮,既然是工程總要有人設計和施工吧?還是回到之前的疑問,到底是「誰」提出設計?又是如何通過市府文化局審查的呢?不管是藝術品或工程,抄襲、剽竊他人創作概念就是違法!
最後,所有作品背後都有一位創作者,但從相關資料又無從得知泳池作品為誰創作,文化局在宣傳該作品時,怎麼會如此不尊重藝術家?連最起碼的提到創作者名字都省略了!這是所謂地方最高文化主管機關該有的作為嗎?若藝術家不是Erlich,又是誰創作出如此巧合的作品?我們知道在藝術創作上確實有過巧合的案例發生,但總可以從藝術家作品的創作脈絡比較和檢視,這必須等更多的資料顯示之後方能判斷之。
泳池作品設置在知名度高的駁二特區,對於這些年高舉文化治國的台灣和高雄市來説,對內對外都是一個極大的諷刺和侮辱,扼殺文化後,我們還剰下什麼足以立國,在不斷取笑對岸山寨大國的同時,我們做了什麼好事使自己自我感覺良好到不行?寫到此處慚愧不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