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文化局駁二藝術特區發表聲明了,我們來看看其聲明以及對於聲明內容所透露出的不尋常訊息吧!
看著下述駁二的聲明,我只能以瞠目結舌形容此刻的心情,請不要輕忽此事件的嚴重性,這關係到國家名譽、政府威信、社會觀感、對創作以及藝術家的尊重,甚至還牽涉到民事、刑事等相關的責任,怎麼事情都鬧到這麼大,我們卻只看到高雄市文化局長史哲先生依然無聲無息,是事不關己?還是希望大事化小?
更遺憾的是這兩天發生的爭議我們完全看不到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召開記者會或是任何人代表出來出來說明,對於決議過程中的細節、對於藝術家的態度、對於高標準的自我要求,都成為臉書上避重就輕以及自我辯駁的虛弱聲明,蒼白而可笑,所謂的危機處理與自我檢視竟然是一紙聲明,這樣的舉動可以看出文化局對於該事件漠視與輕忽的態度。既然這是高雄市文化局目前對外正式的唯一聲明,那麼我們就來從其字裡行間進行分析、提問以及回應吧!
首先,駁二聲明強調「對於原創的堅持,以及對人的尊重,是作為一個藝術特區基本的責任,與核心價值」。我很好奇高雄市文化局自始至終在明知有Leandro Erlich泳池作品的前提之下是如何做出最後的決定?是便宜行事、省錢、僥倖,還是官大學問大?很顯然的在高雄駁二泳池作品的表現幾乎與阿根廷藝術家的原作是一模一樣的,若是有這樣的質疑,怎麼不見高雄市文化局對於受到抄襲模仿作品的藝術家進行任何的保護作為?對於事情釐清調查呢? 若是真有其事,侵犯著作人格權的行為是一種公然的犯罪行為,以政府機器對於單一個人的創作進行欺壓與剝削舉動,那麼高雄市文化局在第一時間決定使用泳池形式的「創作」時,就已經全然的忘了自己的核心價值,那是破壞對原創的堅持,以及對人的尊重,這不讓人震驚與遺憾嗎?
再來,在最具有爭議的作品形式與呈現上,高雄市文化局自始至終都不曾提及藝術家的名字,到底誰是創作者難道有如此難言之隱嗎?怎麼這位創作者都不出來說話?我們是不是該協助此藝術家出來做自我說明與陳述創作理念呢?此外,「另一座泳池則援引藝術家Leandro Erlich擅長使用泳池、水、玻璃的錯視概念,用不同的手法讓泳池中與外的觀者能夠互動。」
這樣的說詞是要強詞奪理還是自我辯駁?白話就是說因為藝術家很厲害,所以我們就拿來參考、學習、挪用一下,有甚麼問題呢?很顯然的此”援引”說法是讓人完全不能接受與理解的,如何援引?援引甚麼?誰來援引?為何要援引?就是因為「援引」兩字最具關鍵性,所以才要更加仔細解釋和說明,只是文化局的一字一句把我們又丟向了更模糊的理解之中!因此才會在公眾平台上不斷被人指責為抄襲,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抄襲」的解釋是『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因此接下來的相關解釋就指出了這樣的行為可能觸及到更嚴重的法律問題:
『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能會有民事及(或)刑事責任。至於什麼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舉凡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或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刑事責任的部分,侵害「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的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侵害「姓名表示權」的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3條規定,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事態都如此嚴重了,到現在還是沒有人出來解釋,這是我們政府處理危機的SOP?
最後一段的「高雄市文化局要以高標準面對原創,若有疑慮就要釐清、有問題就要面對、有錯誤應要改正。」這說起來不是更加難堪?文化局高標準面對原創之前,其實就是要對自我高標準的要求,但從頭至尾疑慮沒釐清,問題沒面對,錯誤更沒改正,這是要怎麼走下去?高雄市政府的信譽與威望在此已嚴重受損,危機處理要趕緊起動。
回到事情的處理方法與態度,立即關閉泳池天台只是開始,這是解決問題的基本態度,但文化局難道不應該即刻調查權責歸屬以及對外說明嗎?都不用有人出來負責嗎?另外,對因為「援引」創意概念而到波及的阿根廷藝術家Leandro Erlich難道不用致電表達歉意,以及發布公開中英文道歉信函嗎?我們實在看不到高雄市文化局的誠意與自省,再次強調,這對於台灣國際的整體形象與對內的政府威信都是莫大的傷害與侮辱!
建議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局長史哲先生,就如同貴局在聲明稿上所言解決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面對它!為避免事態擴大殃及國家、政府以及人民聲譽,以及作為誓言文化立國與尊重藝術創作的台灣,請盡速解決吧!也希望作為一位文化行政官員,您必須帶領高雄市文化局為台灣立下良好示範,也期許未來不會有類似該事件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