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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公民抵抗 411事件

【投書】411路過中正一分局案法庭觀察紀錄

411事件 2017.08.24
文/李慧慈

2014年3月台灣爆發太陽花學運,其系列抗爭活動之一「411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筆者參與今年2017年8月3日上午在台北高等法院刑事大廈進行二審辯論法庭。被告洪崇晏、撒丰安瓦林及那〈李品涵〉、陶漢、蕭年呈等人,因不滿中正一分局不當驅離公投盟的集會,並做出以後不再許可其集會之行政處分,與許多群眾自發路過中正一分局,表達對不當行政處分之憤怒,而被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署和公務員,以及妨害公務等罪起訴。

被告洪崇晏等人上訴之理由,係認為現行集遊法之部分規定有違憲疑慮,因而提起上訴,並再三強調「走上街頭」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及當時並未對警察有侮辱、妨害公務的行為,其「路過警局之行為」為人民表達對官員所做之不當行政處分之批評與意見,其應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

倒退的言論自由權

二審法庭當天被告洪崇晏及其辯護律師翁國彥律師及黃淑芳律師均表示,當日集會之目的乃民眾欲表達對於方仰寧不當處分之憤怒,其用詞「下賤、下流、無恥」係對於其決策所用的詞語,並無侮辱警察之意思,另外過程中「比中指」之行為,亦為對於其行政處分之抗議。

被告陶漢在法庭上亦表示:「抗爭場面中誇張的行為及言語是無權力的人民僅存能對抗政府決策的武器之一」。

而被告撒丰安瓦林及那也在法庭上激動指出,人民之所以走上街頭是想讓自己的聲音被政府聽見,人民的訴求很簡單,就是希望政府能重視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及公務機關所做之處分不得違背憲法意涵。況且抗爭當日,她僅是想到警局報案,惟卻被警察指控其為妨害公務之行為。撒丰安瓦林及那因此認為,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過於模糊,並且表示一審法官的心證過於偏頗,僅採納所有不利於她的證據。

路過中正一分局現場人士洪崇晏與 Savungaz Valincinan (李品涵) 到台北地檢署出庭的資料照片。

過度限制人民批判政府施政的空間,會造成社會「寒蟬效應」的產生。集會遊行權簡單來說就是弱勢者的發語空間。儘管我國已是民主化國家,我國法律中侮辱公署及公務員之規定卻嚴重限縮了人民表達基本聲音之訴求,這是不是意味著我國政府對於基本言論自由之保障正在退步中?

威權時代的遺毒

《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規定係針對集會首謀之處罰,被告洪崇晏的辯護律師黃淑芳律師表示其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之權利」。另外,亦嚴重聲明被告洪崇晏並非411當日集會之首謀,強調洪崇晏並無解散群眾的能力,且新世代的集會遊行,未必會有首謀這個角色,集會的出現也許是來自人民各自對議題、決策一定的共識認同,進而聚集一塊一同捍衛共同尊重的人權價值。我國現行的集遊法第29條規定儼然已不合乎時宜,辯護律師翁國彥律師甚至當庭舉民眾聚集抓寶可夢的例子來反諷本條已不適用於現今社會的集會行為。

除此之外,集遊法第30條有關集會遊行中侮辱公署、公務員的部分,亦為政府剝奪人民言論自由之不合人權意旨之條文,應快速宣告違憲並做修正。

透過本案,我們可以看見現行集遊法淪為政府用來保持「威信」的工具。縱使,我國已解除戒嚴30年,但集遊法的規定卻還停留在威權時代,成為威權時代的遺毒。

身心俱疲的訴訟之路

令筆者印象最深的一段話是被告撒丰安瓦林及那在法庭辯論時說的一段話,她說:「法官你不在現場,無法體認到公民欲行使公民權的迫切。再者,僅因人民對政府表示出不滿的怒火以及行使基本集會遊行權,就將人民移送法辦,漫長的訴訟程序,已經嚴重打擾人民身心,對人民造成了傷害。」

整場法庭辯論中,令筆者佩服的是每位被告都堅信著捍衛人權的信念,堅持著言論自由和集會遊行是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被告據理力爭地向審判長道出自己上訴的理由及主張,審判長也不時地點頭示意,期許本案最後被告皆能獲得正義。

作者為台權會實習生,就讀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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