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鼓吹社會經驗的說法,不將經驗歷練跟個別的知識、能力結合,而是總體性地連結到某種倫理道德方面的特質,像是人生智慧、同理心、傾聽溝通對話的能力等等。但這些東西是什麼?干年齡什麼事?跟經驗歷練又有什麼關聯?
許多人的心靈先老,許多人的精神先老,有些人年輕時就老了,但遲來的青春是持久的青春;許多人還年輕就富有同理心,許多人七老八老而幹話連連,除了鬼島特產慣老闆,某些司改委員更親身示範。
號稱八年實務經驗的前大法官,對小法官的經驗意見處境困境毫不聞問,只會一味指責法律系大學畢業生太年輕、沒有同理心,這恐怕才是最欠缺同理心的行徑;職業司改家一邊鬼扯經驗歷練,卻一邊將司法官投書發表意見一概貶為「同仇敵愾」,拒絕傾聽溝通對話。他們太年輕、欠缺社會經驗歷練嗎?
沿用蕭永昌檢察官前揭投書裡的例子:當準法官們看到訴願結果普遍有利於行政機關,究竟會學著日後多加體諒機關?還是學會堅持(違背社會期待地)保障人權、嚴格要求依法行政?
在監所看到空間狹隘、囚情浮動、地下秩序等等弊病,我們究竟會學著容忍資源不足等客觀限制所造成便宜行事?還是學會(更違背社會期待地)把受刑人當成一個完整的人看待,拒絕用刑罰的公平與妥適之類漂亮的說詞來為監所開脫?
人生智慧論背後往往預設「情理至上」(如果不是直接了當地預設「法律無用」)。不懂法律的當事人,搞不懂為什麼裁判結果不如預期,就在法律之外尋求原因,有些人幻想法官被買走了,有些人則講起人生的大道理。
這種心情,我還蠻能同情地理解(畢竟我也有這樣的親戚朋友),但同情並不是同意,「法律跟情理哪個重要」根本是假問題。前陣子才有資深法官在受訪時鼓吹情理重於法律,我就不相信他可以在判決書上寫:「被告的所作所為,雖然按法律規定不算犯罪,但是有罪判決比較合乎情理,所以有罪」;「被告並沒有欠原告錢,但是這種判決沒有同理心,所以被告還是要付錢」。
如果判決不能這樣寫,如果講不清楚年齡、經驗、歷練跟同理心等等人生智慧的關係,人生智慧論說穿了就是倚老賣老。這會是一個好法官的特質嗎?
我猜現在有人要問:經驗不重要嗎?歷練不重要嗎?同理心不重要嗎?傾聽、溝通、對話的能力不重要嗎?女神不好嗎?正義不好嗎?答案當然是都很好、都很重要。不要說當法官、檢察官,光講做人做事的道理,這些都很重要。但為什麼搭上社會經驗歷練之後,改革方案變得這麼禁不起考驗?經驗跟歷練的訴求 ,為什麼會讓改革方案會顯得如此荒謬?
這是因為,「奶嘴法官」、「三門法官」之類的說詞,說到底,只是汙名化,是父權思想、是歧視年輕人;是不願意承認,法律系的畢業生也有二十出頭的年輕人該有的經驗歷練知識常識。但不承認這些,就不可能正確的判斷,這種出身的法官、檢察官們還欠缺什麼。
不要把法律系畢業生當成嬰兒、當成白痴,很難嗎?你不尊重他是法學士,至少也尊重他是人生父母養的、尊重他好歹也吃到二十幾歲了吧?矛頭一再指向年輕法律人,又是用意何在?難道司改諸公認為,我們的司法很好,穩重大方又有優秀的歷史與傳統,都是新進的菜逼八把它搞臭的?
改革方案提出才沒多久,它的內容卻不是什麼新鮮事。早在陳定南還是法務部長的時候,辛亥監就曾試過長達半年的行政機關實習,直接把學習司法官丟到行政機關去當個半年的小科員,但因為「成效不彰」,沒多久就喊停。八年前筆者受訓時,行政機關實習是一個半月,現在更縮短到一個月。不正視這段過往,改革方案裡拉長到兩年的機關外歷練,如何避免重蹈覆轍,不要從半年的成效不彰,變成兩年的成效不彰?
同樣地,候補法官不直接承辦案件,而協助現職法官辦案、整理卷證、草擬書類的做法,十多年前也曾試辦過,一個輪次都沒跑完就草草結束,因為血汗司法,負荷沉重,沒有那個餘裕讓候補法官自己不分案、專幫別人辦案。事實上,候補、試署法官協助辦案的做法,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1款早有規定,但這款規定也是死的,沒有真的用過,原因無他,就是現在的司法比過去更血汗了。
如果血汗司法未能有效緩解,哪有讓候補法官歷練五年的閒工夫?將血汗司法的訴求扣上顛三倒四、投機、醬缸文化的那些司改委員,怎麼可能提出像樣的改革方案?
司改國是會議被譏為天燈大會、欠缺成本效益分析,也沒有考慮可行性,其實,它的健忘症也病情不輕,它忘掉的,還不只是法曹養成這一環的過往。自從解嚴以來,司法院曾三次提出人民參與審判的法案,從陪審、專家參審到國民參審,每一次都胎死腹中;而觀審制儘管是個笑話,但模擬審判累積的成果,卻是不可多得的本土經驗,也破除許多脫離現實的幻想(比方說,法官來判都判得比較重,人民來判都判得比較輕,也比較容易判無罪)。即使不說陪審跟參審,觀審跟模擬審判才多久之前的事情而已?
本文開頭就指出,相對於現制,改革方案是進步的,也可以在比較法上獲得奧援。但若將這五年滿滿的經驗跟歷練,對照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對照年輕司法官長久以來承受的汙名,卻又相互扞格。
這並不奇怪,司法官太年輕、社會經驗歷練不足、缺乏同理心之類的說詞,根本不足以道盡司法官考試、訓練、養成上的種種問題,更不足以概括司法所應反省、檢討的諸多面向,只能滿足素樸的正義感──這種東西卻也通常就是正義最大的敵人。
過度簡化問題,無視現狀,同時又無視於過往,司改諸公們想要的,其實是不存在的考訓制度,而這又是因為,他們想要的,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審判者--能夠理解一切、包容一切的這一號角色是有的,斯賓諾莎告訴我們,它就是絕對無限的存在,也就是神。
到頭來,鼓吹社會經驗歷練的論調,跟過度評價自白與證詞、進而釀成冤案的法官一樣,忘記世間的審判只能是人對人的審判,從而將「法官」這個角色神化了。
審判絕對不是神的工作,法官不是神,也不該自以為是神,用神的標準來要求法官,更不切實際。追根究柢,只有在重新認識到,法官也是人,而不是什麼生活在法界空間的異次元生物,討論考訓制度的改革,才是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