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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土地環境都市更新 文萌樓

私人古蹟面臨危機 屋主告日日春侵佔文萌樓

文萌樓 2015.03.30
邱彥瑜/台北報導

私人古蹟買賣與維護文化資產的衝突,引發法律爭議。四年前買下市定古蹟文萌樓地上權的屋主劉順發,2011年開始對長期經營文萌樓作為性工作者運動基地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提告侵佔,要求日日春協會搬離,但日日春協會認為屋主此舉破壞古蹟文資價值。

法院一、二審判決劉順發勝訴,但去年底最高法院認為文萌樓屬於未保存登記建物(類似違建),劉順發並非嚴格定義下的所有權人,雖然有買賣行為取得建物的處分權,但處分權跟物權性質不同,無權以民法767條規定要求日日春搬遷,以此撤銷高等法院判決、發回更審,今日高院民事法庭更一審開庭。

日日春協會在開庭前召開記者會,抗議劉順發不但繼續上訴,持續以司法訴訟破壞文化資產,還加告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再度以司法手段脅迫日日春。

日日春秘書吳若瑩指出,提告不當得利必須符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條件,但北市文化局早已公開認定「公娼精神」、「日日春」是文萌樓重要文化價值,難道不足以作為法律上使用的理由?此外,吳若瑩也指出,日日春長期經營文萌樓,獲益者並非單一團體或個人,而是整體台北市民,也看不出損害什麼利益,除非屋主在乎的是古蹟背後都市更新、容積移轉的利益因日日春而受阻。

開庭過程中,日日春委託律師謝允正指出,屋主劉順發以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名要求日日春返還利益,但最高法院已認定處分權與物權性質不同,屋主即便購入此屋,也不能以此要求排除日日春協會的使用,屋主的利益也並未因此損失。

而法官則著重於返還請求權利的有無,法官詢問屋主代理律師,除了透過買賣行為獲得前任屋主朱素秋等人所轉讓的「返還請求權」之外,實際上是否有過佔有文萌樓的事實?屋主代理律師坦承沒有。而日日春律師謝允正則進一步指出,日日春與前任屋主朱素秋等人的租賃關係仍有效存在,並未發生租賃返還或是不當得利的狀況。此案將於5月13日進行最後一次的準備程序庭,才會進入言詞辯論程序。

除了訴訟持續進行之外,日前也傳出當地里長盼望「廢古蹟、要開發」,日日春面臨多重危機,不斷向市府、法院陳情。今天日日春聲援者們也高舉「古蹟炒作才是不當得利」海報,盼望法官與屋主能謹慎檢視「不當得利」的訴求並不合理,也盼望北市文化局徵收文萌樓,解決私人古蹟面臨的開發危機。

聲援者們高舉「古蹟炒作才是不當得利」,日日春盼望法官與屋主能謹慎檢視「不當得利」的訴求並不合理,也盼望北市文化局徵收文萌樓,解決私人古蹟面臨的開發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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