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1日,徐自強案--或稱北市商人黃春樹命案--發生的時候,我還在念國中。我當然不記得那天我在做什麼,大概是不情不願地起床、上學、八堂課後又放學回家,去補習班,回家吃晚飯、寫作業。當時,蘇建和案已經判決確定了,那個年代還沒有智慧型手機,網路也不普及,但已經立志要念法律系的我,多多少少也接觸過相關資訊。
1996年11月23日,徐自強第一次被判處死刑,那時我已經上高中了;2000年4月27日,徐自強死刑定讞時,我是法律系大一的學生,連刑法總則都還沒讀完。同樣地,我不記得那兩個日子我在做什麼,只能確定當時根本沒有注意到這幾個判決。我倒是記得,在大二的親屬法課堂上,教授曾提到蘇建和案,她說,那麼多刑事法學者都認為證據不足,只有我們系上某位刑法教授認為證據很夠、該判死刑。台下尷尬一笑,那是我們大一的刑法老師。
2003年1月13日,蘇建和案開啟再審後,首次獲判無罪。當時我大四,正在準備研究所考試。升上大四的那個暑假,我跟搖滾樂社的同學合資蓋了間練團室,我就住在練團室樓上。宣判後沒多久,公視重播「島國殺人紀事」,我跟同學窩在練團室裡的電視前看,看著看著,社團裡某位教爵士鼓的學長就指著電視裡的蔡墩銘教授說,這位老先生頭腦還滿清楚的。
2004年7月23日,釋字582號解釋出爐。我應該是在放暑假,整天努力地玩吧!既然暫時不打算報考律師、司法官,主修法律史的我,當時對這號解釋可說是幾乎無感,直到幾年之後準備國家考試時,才認真地讀過。總之,就是透過這號解釋,徐自強獲得再審的機會。
時間快轉到2015年9月1日,高等法院終於給了徐自強無罪判決。當時我剛從德國度假回來,在桃園地院的辦公室裡聽到消息時,既高興,又憤怒。高興,無非是冤案終於獲得平反;憤怒,卻也跟冤案平反脫不了關係。
徐案在2015年6月24日開庭當日,某民間司改團體發布新聞稿,痛批法院抓準黃春棋想要再審的心態,令黃春棋配合作證,以排除有利徐自強的證據。該民間司改團體痛批:「法院以取得黃春棋證詞為主的調查方向,捨本逐末,對發現徐自強案的真相毫無助益,應改以調查不在場證明等物證為主要方向,才能釐清爭議,還徐自強清白。」
看到這個新聞稿,我只覺得好笑:不就是因為已經得到無罪心證,就是想要快點判無罪,才不想浪費時間去調查律師所聲請、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在更早之前,這個司改團體的成員,對於承辦法官在法庭上一句「不要說服我,去說服最高法院」頗有微詞,間接聽到他們的微詞,我也覺得好笑:不就是想判無罪,才會無奈地講「去說服最高法院不要撤銷發回」嗎?
事後來看,這份新聞稿幾乎已經違背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3項:「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這就是聽到徐自強無罪時,我的憤怒所在。
如果你在8月11日之後進戲院去看「徐自強的練習題」,你會看到在無罪判決的記者會上,高等法院發言人很突兀地講了一句「請留給我們獨立審判的空間」,這就是在回應某民間司改團體。
觀看這部紀錄片時,我一直有一種感覺,好像是在看另一個時代的故事,或至少是另一個世代的故事;看到徐自強本人,跟幾年前在台權會的募款餐會上,看到蘇建和本人一樣的不真實,好像看到小時候讀的偉人傳記主角(例如達爾文),活生生地來到你面前的那種感覺。
有個檢察官同學曾說,他非常不喜歡法庭劇,因為劇裡總是預設「正義的律師v.s.邪惡的檢察官」的結構,他尤其不喜歡「正義辯護人」這類電影,因為很多人看完以後,就以為現在的司法還是那個樣子。當然不是,只不過,那個時代(或者該說那個世代)跟我們的距離,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遙遠,所以,對於那個時代/世代的記憶與幻想,才會不斷干擾著當下的司改議程。
我這個世代的法官、檢察官,不少人跟我一樣,是聽著這些冤案的故事長大的,我們也知道,釀出這些冤案的,是我們的同事或前輩。事實上,我們跟同一個世代的其他法律人,沒有太大的不同--除了一樣的冤案故事,我們也一樣都是讀著解嚴以來,從德國、日本、美國引進、最新、最先進的法學理論長大的。
我在研究所時就認識某民間司改團體執行長高榮志律師(他算是我學長),以及某冤獄救援團體執行長羅士翔律師(他算是我學弟),只不過在命運的十字路口,他們穿上白袍,成為眾人眼中的天使,我則穿上藍袍,成了過街老鼠;他們穿上白袍,沒有人質疑他們的社會經驗歷練,我則穿上藍袍,成天被人質疑太年輕、缺乏同理心。穿律師袍的人跟有錢人家的小孩一樣,什麼都比較會。
我無意一竿子打翻司法界的所有前輩們,只是世代差異確是實然,是契機,也是殺機。在片中,某職業司改家在宣判當天拿著麥克風、對著鏡頭說道,希望有更多法官願意告別過去,但無法理解的是,這位職業司改家最近在司改國是會議上,卻將矛頭指向年輕的司法官,極力將他們--或者該說「我們」--抹黑成欠缺社會經驗歷練沒有傾聽溝通對話的能力,孰不知,在整個司法體系裡,跟他口中應該告別的「過去」離得最遠的,就是我們。
同樣在片中,這位職業司改家也說「真正影響法官行為的是法官的科層結構」云云,他沒有實證研究的基礎,即使我們退萬步言,暫且承認這句話言之成理好了,同樣無法理解的是,這位職業司改家卻仍將矛頭指向身處科層結構最底層的我們──現在是誰缺乏傾聽溝通對話的能力?是誰沒有同理心?是誰不願意跟過去告別?
2017年7月18日,「徐自強的練習題」紀錄片在華山光點舉行試映會,我有幸獲邀,先睹為快。當時,我剛寫完另一個冤案的介紹,稿子才交出去沒多久,這個案子,法院同樣在缺乏物證補強的情形下,大舉採信共犯自白,還判了兩個死刑;而針對不久之前平反的張月英案,幾位同事也有相當熱烈的討論,除了深感「自以為很有社會經驗,比欠缺社會經驗可怕」之外,司法官訓練、養成的過程中,不當偏重裁判書類的問題,也再次成為眾矢之的。
這一點,圈外人很難理解(也因此動不動就拿年齡這種最形式性的東西作文章),倒是在片中,徐自強也非常尖銳地指出:法官好像把他的案子當成作業,有交就好了。筆者廁身法曹,不得不佩服他敏銳的觀察。不過,如果徐自強說,他恨指控他的陳憶隆、黃春棋,他恨所有經手這個案件的檢察官與法官,我不但可以理解,還覺得理所當然;但他說早就不恨了,這題我反而解不開了。
或許,解不開才是正常的。我們都不是他,儘管我們都希望,不要再有人經歷他所經歷過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