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4月27日審查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其中第17條將原本〈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規定的強制條文,改為不具強制性的「得準用」。一字之差,讓私校教師薪資淪為各校自訂,私校助理教授恐怕只剩29435元的本薪可領。
立院院會預定於明(19)日院會二讀通過該草案,對此,今(18)日上午高教工會和各校教師前往立院靜坐抗議,輔大心理系主任何東洪、世新社發所副教授陳政亮更於群賢樓前落髮明志,要求朝野立委停止賤賣私校教師權益。
本次《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爭議,要追溯到2012年底的大法官釋字707號解釋。教育部於1973年公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作為教師薪給依據,其後又於2004年12月修訂,但無論1995年公布的《教師法》20 條、或1999年公布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都明定「教師之待遇應由法律定之」。大法官認為,教育部以行政命令取代應由法律規範的教師待遇,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自解釋公布日起3年失效。
為使教師待遇法制化,教育部乃草擬《教師待遇條例草案》,送立院審查。但原本應該是保障教師權益的法案,卻以「尊重私校辦學自主」為由,開放教師加給和獎金由各校自行規定。教育部在4月26日公布的回應指出:「考量私立學校之財務自主,其人事費由學校自籌收入支應,與公立學校人事費全然由政府預算編列不同,且私立學校主要經費來源係學生學雜費收入,惟現行學雜費收取標準非由學校自訂,在開源困難之情形下,如強制規範私立學校教師待遇與公校一致,恐造成私立學校財務狀況惡化,影響學校經營並侵害學生受教權。」
於是,《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僅保障私校教師「基本生活給與之本薪(年功薪)及晉級」應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至其他給予及獎金部分則賦予學校視財務狀況自主之彈性,希冀達成教師待遇、學生受教權及學校經營三方權益之衡平。」
教育部說法看似尋求三贏,但事實上,教師薪資除本薪外,有大半來自研究加給。高教工會指出,以私校助理教授薪資68990元為例,是由本俸29435元加上學術研究費39555元,若《教師待遇條例草案》17條正式立法,後半部的研究費變成「得」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未來恐怕出現「29K」助理教授。
台大物理系教授、高教工會監事林敏聰表示,私立大學學費是國立大學的兩倍,若私校教師薪水變成國立大學的一半,不僅傷害教師權益,也衝擊私校生受教品質,將台灣推向更嚴重的私校公校階級化。
記者會後,高教工會秘書長、世新社發所副教授陳政亮,和輔大心理系主任何東洪於群賢樓前落髮明志,要求朝野立委停止賤賣私校教師權益。高教工會和各校教師預計於群賢樓前靜坐至晚上立院下班,明日上午再繼續前往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