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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公民抵抗 烏來擋車案

烏來擋車案被告:更想阻擋政府對中國無所不開的路

烏來擋車案 2015.03.03
吳東牧/台北報導

「其實我們更想阻擋的是,我國政府對中國無所不開的道路。」烏來擋車案被告王駿燁在法庭上說,「因為政府對中國的經貿政策過於傾斜,我們才阻斷道路表示對張志軍來台的抗議。」

「烏來擋車案」發生在去年6月26日,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第二天的下午,張志軍等人前往新北市烏來區與泰雅族原住民座談的路上。接近四點,「黑色島國青年」魏揚、王駿燁等成員,以鐵鍊與麻繩將自己綁扣固定於新烏路,希望阻擋張志軍的車輛表達抗議。台北地檢署以公共危險、強制罪名起訴起訴參與行動八人,今天台北地院開庭審理。

魏揚等人否認犯罪,強調攔路行為旨在表達人民反對政府對中經貿政策的意見,是受憲法保障的象徵性言論自由,也未造成實質危害。

賴品妤則表示,政府的作為並沒有讓張志軍聽到台灣人民反對的聲音,甚至還發生諾富特事件,他們才選擇攔路擋張志軍的座車,表達抗議。

該案被告八人,其中魏揚、蔡昆儒、潘承佑、賴品妤、王駿燁、陳威仲等六人,以鐵鍊與麻繩將自己綁扣固定於新烏路,希望阻擋張志軍的車輛;江仁傑將車輛停放在新烏路四段前往烏來的路上,防止後方來車與抗議者直接碰撞;周紫喬負責拍攝、紀錄當日行動。

本案爭議點包括:魏揚等人的攔路行為,是否已造成具體的公共危險、和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被告有無主觀犯意?以及是否有實質違法性?

被告:盡能事防範交通壅塞 實害微小

烏來擋車案被告魏揚等八人開庭前接受媒體採訪。
被告分別強調,他們規劃這場行動前曾勘察現地,事前得到消息警察會進行路段管制,因此研判只會阻撓到張志軍,並沒有想要壅塞交通造成公共危險。

被告表示,當時已經有員警到場巡邏,他們甚至是當著警察面前把鐵鍊扣上,沒想到警方並沒有進行交管;但他們也自己派人放三角錐、指揮交通,甚至還自行錄影,以證明自己的舉動並非犯罪。此外,他們是將自己綁在路上,並不是強暴脅迫他人。

檢方起訴書提到有兩名民眾分別在警詢與偵訊時表示,案發時經過抗議地點,交通遭到阻斷。民眾並表示曾與被告理論要求讓他們通過,卻遭到拒絕,等警方到場處理才排除狀況;排除過程不超過20分鐘。

該案有二十多名律師參與義務辯護工作,分別擔任八名被告的選任辯護人。律師尤伯祥在法庭上答辯,被告等人的行動,刻意選在深山人車稀少、非上下班交通尖峰時間,又是前後都有避車道的路段,而且前後十米都放置三角錐,已盡能事防止交通壅塞;警方也只花了十幾分鐘就剪除他們的綑綁,排除阻斷的路況。

律師團強調,張志軍來台象徵中國對台經貿壓迫的事實,被告甘冒風險阻斷張志軍路線的行動,用以象徵目前將使台灣走上不歸路的兩岸政策必須被阻止,具有相當的意義,況且手段平和,行使的是憲法核心保障的言論自由。此與前述造成他人輕微的交通不便,兩相權衡,應該優先保障,因此沒有實質的違法性,不成立犯罪。

律師團表示:烏來擋車案行使憲法核心保障的言論自由,比起造成輕微的交通不便,應該優先保障,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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