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昨天開庭審理去年6月25日「王張會」期間,桃園機場諾富特過境旅館破門事件中,房客賴中強、嚴婉玲向飯店求償60萬元案。本案開庭兩次,諾富特強調:賴中強等人推開安全門、走樓梯間行跡可疑,房內另五名訪客又拒絕住宿登記,才破門而入。但原告反駁,飯店並沒有告訴房客不准開安全門走樓梯,「有疑慮」也不是旅館業者可以撞開房門的理由。
法院與雙方當事人昨天勘驗當天現場的錄影光碟內容。諾富特飯店先前主張影像內容涉及與本案不相干的旅客隱私,本案不應該公開審理。但法官裁定,勘驗光碟內容時審理不公開,因此昨天開庭沒有開放旁聽。
去年6月25日,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與我國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桃園國際機場的過境旅館諾富特飯店舉行「王張會」。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成員賴中強、嚴婉玲二人偕同另五名訪客,提前一晚登記兩個房間,並在6月25日入住,商量抗議事宜。但諾富特飯店卻在25日當天上午找來航警,要求訪客登記與入房查看,遭拒絕後飯店人員破門而入,並衍生警方限制人身自由等爭議。
賴中強、嚴婉玲要求:飯店與受命破門而入的三名經理、員工,應連帶賠償新台幣60萬元;另外,諾富特為了出借「王張會」場地而「未能遵守文明國家對房客居住自由、人身自由與隱私應有之尊重,採取不必要的過度維安措施」,應登報道歉。
去年11月桃園地院開庭審理時,被告諾富特飯店委任的律師李維峻等人表示,該飯店是過境旅館,因此對於安全門、消防通道特別敏感,在各樓層的安全門都設有偵測點,房客一旦通過,維安控制中心就會亮燈。因此當原告房內的訪客25日凌晨一點過後,數度在樓梯間徘徊疑似勘查環境,「不是一般房客會做的行為」。
原告律師尤伯祥則反駁,諾富特飯店所說的消防安全通道,本來就是旅館的樓梯間,房客可以自由進出。他反問被告,原告等人走樓梯前往一樓,到底有何安全疑慮?賴中強也表示,他只是早上起來走走,推開門的時候,也沒看到任何警示或聽到警報:「坦白說,如果有一個飯店告訴客人只能搭電梯、不能走樓梯,我會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諾富特飯店提出另一個必須破門的理由是:和賴中強、嚴婉玲一起進入客房的五名同行友人,一直拒絕登記住宿,引發他們的疑慮。飯店強調,他們遵守台灣當地法令行事;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所有的客人都必須做住宿登記。而且賴、嚴二人的住房每房限住一人。
飯店強調,對每個旅客都做同樣的要求,以保護其他人的安寧與安全。他們後來多次溝通,要求登記住宿都遭到拒絕,才在「疑慮節節升高」的狀況下,破門進行預防性的防護措施。
不過賴中強說,飯店一開始要求其他五位友人也要做身分登記時,他們並不確定是否留宿,因此他回答說討論一下再決定。但他們認為,到飯店住宿一個房間由一位旅客登記身分證件,是實務上常見的情形,飯店沒有權利要求每個留宿者都登記,「這樣做會讓台灣變成警察國家。」
賴中強的律師尤伯祥也補充,原告的義務是付清房租,並且合於租賃目的使用。即使其他五名原告留宿一整夜,既不影響被告的權益,也沒有違約。而且諾富特所舉「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中的房客登記義務,被課予義務的對象是旅館,不能拿這個規定強迫房客要求訪客登記。就算房客有這樣的義務,不屢行也只是民事違約,不應該用破門而入的方式「自力救濟」。
尤伯祥強調,諾富特說是因為「疑慮節節升高」才破門而入,然而,「疑慮不是旅館業者撞開房客房門的合法理由。」
法官詢問原告何時開始、以及如何遭到限制行動自由?賴中強與辯護律師表示,當天早上大約九點半時,賴中強入住的客房遭破門,所有人移往嚴婉玲入住的房間後,他們的行動被限於房門外到電梯口之間,無法自由選擇使用電梯或樓梯離去,一直到六點左右才離開飯店。
但飯店表示,他們通知警察到場後,一直希望沒有登記住宿的訪客離開,並沒有加以限制。
嚴婉玲在法庭外向記者補充說,原本警方與飯店要求他們一起離開,但後來又讓他們都待在房間內。直到下午他們部分人希望先離開,但對方堅持七個人必須搭乘指定電梯到地下室一起離開。他們認為不合理,因此待到六點以後警方狀況解除,才一起離開飯店。
賴中強、嚴婉玲除了向諾富特飯店提出民事求償之外,另外也對航警局長王隆等八名警方人員提出自訴,起訴罪名是私行拘禁剝奪行動自由、強制等。該案在去年12月25日首度開庭。
被告的航警局官員黃秀真,是當天「王張會」警方「全成專案」在機場航廈現場的蒐證指揮官。她表示因為接獲諾富特飯店報案,臨時前往六樓(賴中強等人投宿樓層)負責「協調住宿糾紛」。基於飯店數度要求與賴中強、嚴婉玲同行的其他房客作住宿登記、退房,也拒絕賴中強等人在大廳召開記者會,她只是在場代為轉達飯店的要求與決定;另飯店要求賴中強等人不准搭乘客梯,所以才一度「協助」原告等人搭乘另一部電梯離開。
黃秀真說,後來因為諾富特飯店不再堅持原告不准搭客梯離開,警方最後依照原告意願,跟他們搭乘同一部電梯抵達一樓大廳後,才以人牆隔離引導原告離開大廳,但全程並未使用強制力妨害原告自由。
但黃秀真也表示,除了勸說之外,她還負責當天的管制勤務與秩序維護,包括必須避免「突發狀況」擾亂專案的順利進行。
另一名分區指揮官則強調,他當天主要負責的勤務在一樓,因為六樓突發狀況,才調動警力到六樓待命,但六樓的勤務他幾乎都沒有參與。其他五名到六樓執行勤務的警員則表示, 是奉命前往六樓、合法執行維安勤務,並沒有和原告等人發生肢體衝突、也沒有妨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