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10點,台灣高等法院第15法庭內,審判長緩緩說出「上訴駁回」,張月英拚搏十年的無罪終於到來。
案件發生在2007年9月秋日傍晚,一位七旬老婦在斑馬線上行走,遭一台輕型機車撞倒,該機車騎士並未停下協助救護,而是直接離開現場,路旁行人見狀報案,在員警到場後告知肇事車車牌是「DNX-oxo」。員警追查「DNX-oxo」的車主,找到平日使用這台機車的張月英,自此張月英從市場人生走向法院人生。
張月英在黃昏市場擺攤,賣毛巾、襪子,他向員警、檢察官、法官反覆地說傍晚時分正是黃昏市場正熱鬧的時刻,他不可能放著生意不顧,離開店鋪騎車到台北去,在張月英攤位旁的其他攤販,也出庭作證,向法院說張月英那段時間每週三、五都在攤位上,風雨無阻(案發時間為週三)。
然而,法院並不採信這些攤商友人的證詞。有罪判決引用張月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4月每週三的通聯記錄,發現在這些證人口中張月英風雨無阻的擺攤時刻,張月英通聯基地台位置所顯示張月英的通話地點,有時永和有時中和。因此,這些攤商友人所說的「月英擺攤,風雨無阻」並不實在,不足採為對張月英有利的證詞。
「從而,被告於其所自稱之每星期三擺攤期間,其所使用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既有變動,當可認定被告在使用其行動電話通訊之期間,其活動區域曾離開臺北縣永和市OO路102號B1之基地台訊號範圍而跨至臺北縣永和市OO街7號2樓、臺北縣中和市OO路71之7號10樓之1之基地台訊號範圍,周OO、呂OO於原審97年5月21日出庭作證時證稱被告於星期三均會到場擺攤,10年來均係如此,風雨無阻,除如廁外,中途不會離開攤位等情,與上述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所顯現情況亦未盡相合,自難以其等可信性尚有疑問之證言而為被告有利認定。」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
張月英遭判過失傷害(拘役50天)、肇事逃逸(6月)有罪確定。兩罪刑都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011.9.8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2.2.3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2.7.10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2.12.13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3.7.30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4.4.9 再審之聲請駁回
張月英學法律、學書狀,這些年不斷在法院、檢察署、監察院穿梭,那些駁回、不受理也許讓他失望,但並沒有停止他的行動。
在這些調查提告中,張月英取得了當初承辦員警曾經調取案發當日的通聯紀錄與基地台位置,顯示案發一小時前,張月英在永和擺攤位置處撥出電話。當承辦員警被問及為何當初並未提出這項資料,員警表示這次通聯在案發前一小時,不足以作為張月英案發的不在場證明,因此未移送給檢察署。但對張月英來說,當天通聯紀錄顯示案發前他的所在地在永和,正可證明案發時間,這天的張月英正在黃昏市場擺攤,如同其他日常週三一般。
「他想證明這件事已經有一千次了,但是次次都落空,現在,老人又要證明這一點,每一次都是新的開始,他在做這件事時,從來不回顧過去。」
海明威,老人與海
2016年張月英第七次再審聲請。除了提出這份新的通聯紀錄外,張月英也向法院強調,永和中和兩處基地台與市場擺攤位置近在咫尺,縱然在這些星期三們,張月英的通話紀錄有時永和有時中和,也只是證明了他確實在市場附近。
這次法院調了案件全數卷宗,並向電信業者詢問,兩處基地台的涵蓋範圍是否都包括張月英擺攤的地方。電信業者回覆,兩處基地台的涵蓋範圍都包括了張月英的擺攤地點(張月英在攤位上使用行動電話,無需移動也可能時而中和,時而永和)。法院也曾開庭訊問張月英,留下了這段對話:
「為何要聲請再審?我沒有做的事情,為何要冤枉我,我打10年的官司就是希望還我清白,希望法院可以再審還我清白。」
2016年11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再審,曾經,法院大門緊閉,如今,為月英開啟。
再審開始審理後,一份塵封十年的證據終於現身,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這是案發第一時間撥打電話報案的行人所留下的紀錄,報案人向勤務中心表示肇事車輛車牌為「DMX-oxo」,並非張月英所騎乘的DNX-oxo。基地台可以永、中和不分,車牌可不能MN不分。在這張紀錄單出現前,律師團並未預想有此可能性,畢竟M、N字母的發音課距離大夥時日頗久。原來,不管你掀起哪塊石,都可能解開一段冤情。
2017年5月31日,法院宣判無罪;10日後,檢察官未提上訴,張月英無罪確定。
「上述通聯紀錄之日期皆為星期三,通話之時間點係前開證人周OO、呂OO證稱被告在新北市○○區○○街000號黃昏市場擺攤之期間(下午3時至晚間8時之間),細繹前開通聯紀錄,被告於星期三之擺攤期間,其行動電話收、發話之基地台位置均為新北市○○區○○路000號B1、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1,而此二基地台位址之涵蓋範圍均包括新北市○○區○○街000號,有前開中華電信公司函覆資料可參(本院卷第86、87頁),足徵被告於星期三之上開期間固定於新北市○○區○○街000號之智光市場做生意,核與證人曾OO、周OO、呂OO前開證述相互吻合,渠等上開證述應可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2號刑事判決
這段時間我想起網路上三不五時就會出現的熱門文章「永和有中和路,中和有永和路」,敘述中永和一帶路名的混亂,回憶起自己也曾費了一番心力才開始不在中永和迷路(如同馬蹄形的永貞路特別容易讓人迷糊)。我想,如果對中永和地理位置有些許認知,應該早就會覺察出為什麼星期三黃昏時刻的張月英們,時而中和,時而永和。也許,開門的法官也曾經迷失在中永和街道巷弄中。
過去幾年張月英四處敲門申冤,卯上司法,勢不罷休,憑著一己意志再度推開法院大門,讓我們見識到一個人為了自己的清白所能夠爆發出的驚人意志與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