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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生活文化宗教 穆斯林

非關查理:談宗教服飾的禁令

穆斯林 2015.01.15
文/陳陽升

近日於台灣網路媒體上有不少文章因著巴黎槍擊血案之機,也談及在法穆斯林的一些社會處境,其中特別會提及的是法國於2004年頒行禁止公立中、小學生穿戴明顯揭示宗教信仰的服飾與配件的「頭巾法」,以及2010年通過的「公共場所禁止蒙面法」(Loi interdisant la dissimulation du visage dans l’espace public)。雖然這些法律的立法理由及其所限制的行為並不以穆斯林婦女穿戴頭巾或面紗為限,其他宗教的服飾與配件同樣在禁止之列,但仍有不少論者認為此等禁令乃是針對穆斯林而來的立法。

鑑於德國境內也有為數相當的穆斯林,近半年來更有數場「歐洲愛國者抵制西方伊斯蘭化」(PEGIDA)的大遊行,因此德國是否亦有意引入此等與法國相仿的禁令,其對此類帶有針對性嫌疑的立法態度為何,或許可作為一個與法國立法例相互參照的對象。

與法國所採行較為廣泛的禁令有別,德國目前有半數(八個)邦立法禁止教師在校內及授課時穿戴頭巾,由於宗教自由在德國基本法的規定中是受到無保留(vorbehaltlos)的保障,因此僅能以內含於憲法中的理由限制宗教自由,就此,禁止教師在校內及教學時穿戴頭巾的規範是否能合於此等嚴格的標準,即為禁令是否合憲的關鍵。對此,巴登符騰堡邦最初禁止教師穿戴頭巾的決定及相關判決雖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欠缺足夠的法律基礎(mangels hinreichender gesetzlicher Grundlage)為由遭到廢棄,但在重新立法後,多數的德國學者對此等禁令的合憲性是持肯定態度。

其理由略為:依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第33條第2項及第5項所確立的執行公務之中立義務,得限制公務人員基本權利之行使,而這也包含了出於宗教因素的衣著打扮;此外,在基本法第7條第1項賦予之教育任務(Erziehungsauftrag)範疇內,宗教自由原則上也會因國家為實踐此等任務而實施之義務教育而受到一定限制。具體而言,若是老師穿戴頭巾授課,則被認為在性別平權與促成穆斯林學童融入德國社會上不具足夠的說服力,畢竟授課教師對學童言乃是一定的榜樣與模仿對象。

(Photo: jay-chilli/Flickr CC/goo.gl/AOAxIx)

當然也有反對意見,其認為德國禁止教師穿戴頭巾的規範業已以違反宗教歧視禁止之方式干涉了宗教自由,同時也悖離了晉用公職人員時所應遵守的機會平等;而由於此規範在適用上將僅涉及婦女,因此也會產生性別平等的問題。更進一步的論爭則集中在,那些經啟蒙的穆斯林婦女是否會將關於頭巾的禁令視為實踐自我決定與自主生活的機會,以及更能融入德國社會與在地憲法秩序的助力。

至於在談及法國的禁令時,有德國學者的態度似乎顯得保留,甚至認為有可能是不合乎比例的,因為上述支持禁止穿戴頭巾與面紗的理由在法國的規範中似乎難以覓得。不過若是全罩式面紗(Burka)會令婦女或女學生的身分全然遭到隱蔽,則仍有可能逾越人性尊嚴及國家教育任務所設下的界限。

總而言之,德國雖有禁止教師在校穿戴包含頭巾或面紗在內的宗教服飾之法律規範,對於引入更嚴格的規範亦可見倡議者,但截至目前為止,德國用以證立規範正當性的理據與法國仍有不同,當法國以「生活在一起」或其背後的世俗主義(laïcité)為重要理由時,德國乃是以國家對於宗教的中立義務及國家所負之教育任務為主要依據。

儘管法國受到爭議的兩部法律已為歐洲人權法院以國家享有的評斷餘地(marge d’appréciation)為由,肯定其尚無違歐洲人權公約,且台灣目前也未見有相關立法的準備,但假若台灣真有一天有要認真考慮此等立法時,德、法兩國在面對國內伊斯蘭文化衝擊下所擇取的不同規範對象與管制密度,以及兩國是如何在憲法規範中找尋正當化立法的基礎與界限,或可為台灣日後可能立法/拒絕立法之參考。

· 本文作者為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 本文為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 特色圖片:Annabelle Shemer/Flickr CC/goo.gl/6FZa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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