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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勒死小偷是正當防衛?

2014.10.29
文/高榮志

報載海軍陸戰隊退伍八年的屋主,為了保護懷孕的妻子,勇敢與入侵的小偷打鬥,將小偷勒暈。沒想到,後來卻導致死亡的結果。想想,假設小偷沒有死,昏倒被送醫後醒過來,這件事大概不會引發任何爭議。

小偷入侵住宅,本來就有失風被逮或被扁的可能。一般人知道,小偷自己也知道,這是「職業風險」。小偷沒死,被勒暈被抓,屋主是「正當防衛」,也「恰到好處」。這個案子,小偷死了,人命關天,就要討論防衛有沒有「過當」的問題。

正當防衛有要件

這種說法太過簡化:打死小偷沒有錯,誰叫他先進來偷東西,不然我們怎麼自保!小偷被屋主打死,屋主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其實是要看具體的情況。簡單說,如果構成正當防衛就無罪,如果不構成正當防衛,就有罪。要負過失致死的責任。

正當防衛有三個重要的點:一要有人先做了「侵害別人」的行為,二是這個侵害必須要是「即時、當下」的,三要被侵害者的反抗行為不過當。小偷跑進去家裡,當然是一種侵害,入侵住宅、偷東西,還可能傷害屋主,都是侵害。

其次,小偷的侵害行為,必須是「即時、當下」的。所以,如果小偷已經被制伏,就不能再對他拳打腳踢。如果小偷已經跑走、逃到大街上,(雖然現行犯是人人可抓,但是)也不能拖回來打一頓,還說是正當防衛。因為小偷的侵害行為已經告一段落。

簡言之,正當防衛要對抗的,只能是立即、馬上可能發生的危害,危急的情況一旦過了,就「不是」正當防衛。

最後,要綜合所有的情況來判斷,有沒有「過當」。也就是說,就算是面對即時、當下的侵害,回擊的手段也不能比例失衡。這個「過當」與否的判斷,才是最困難的。因為要回想現場的人、事、時、地、物等等情況,是一種由「事後」、回溯到「事發當時」的「事後諸葛」。

具體判斷有無過當

怎樣算輕重、如何拿捏比例,各環節的因素會習習相關。也和標準有關。最極端的標準,是「家庭即城堡」。一旦進入我家,就是進入了我的城堡。極端重視隱私與個人空間,進入我家,就是不對,任何的後果,都不能怪屋主。蓄意闖入的人,自己要負起全部的後果與責任,甚至於付出生命的代價。

台灣並非如此重視隱私,這種極端的標準,應該會引發爭議。因此,要回到個案作具體的判斷。根據媒體的資訊,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的情況有:屋主是陸戰隊(暗示他格鬥技巧好、下手過重),小偷好像沒有拿凶器(有失比例),人後來也死了(結果嚴重)。

反過來講,正當防衛沒有過當的情況有:小偷的體型比較高大(不得不手重一些),又是先動手(屋主只是被動反擊)。事出突然、猝不及防、無暇多想,僅能憑直覺反應(屋主反應的時間不足,無法當場判斷小偷是否攜帶凶器,究竟有多大的危險,也無法精準拿捏手法的輕重)。

署長的說法,笑笑就好

這樣討論下來,是否有防衛過當,就留給大家心中的那把尺。至於警政署長王卓鈞在立院備詢時說,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報警」,警察到場再處理「比較妥當」。這種說法,顯示他完全是狀況外,全然不理解正當防衛的基本法理。領導者如此,也難怪常有民眾抱怨,警察欠缺最基本的法律觀念。

正當防衛,就是要在法律或執法者(特別是警察)來不及介入的時候,對於當下的不法侵害,賦予人民反擊、自力救濟的機會,而不用擔心事後會有法律責任。就算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只要是正當防衛,也不用負責。

因為,挑起這種狀態的,是那個首先動手侵害別人的人,法律優先選擇保護自我防衛的人。這也就是說,法律在警告每個人,不要輕易侵害別人,以免傷人自傷、害人自害。

.本文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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