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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勞工非典勞動

不願和虛偽妥協的李明彥

非典勞動 2018.12.07
文/張鑫隆
李明彥 (圖片取自「中油勞務、工讀生被侵害的勞權」臉書)

為李明彥辦的假派遣研討會?

這個周末要登場的「僱用的真實與偽裝」研討會,預告了勞動部長及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將要與會。只籌辦一個月的研討會就要急著登場,又有中央和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最高首長與會,顯然是一個極受到重視的研討會,背後似乎隱含著不為人所知的目的,或是有重要的勞動政策要宣示?

將出席這場研討會的台北市勞動局局長賴香伶,一個多月前遭到長期以來揭發假派遣弊端的派遣勞工李明彥的襲擊,李則被警方逮捕及法院裁定覊押。

我只認識李明彥二年,在此之前他已經為假派遣的問題提出訴訟和無數的檢舉、陳情、告發,包括向我提出無數次的諮詢和建議,甚至在台北市勞工局前進行絕食。這樣堅持理念要揭發假派遣弊端的派遣勞工為何會做出這樣的事?而且攻擊的對象是具有豐富的勞運經歷又受媒體高度評價的勞動局長?

「為社會有所承擔」的預告?

從李明彥2015年4月在他的部落格的最後一篇以〈「新文藝時代」的革命之路──為社會有所承擔!〉為題的文章中,似乎可以看出他這次行動的端倪。

「評判我吧:法官、檢察官,以至於我們社會的每一份子。依照我的字詞、情感,價值、態度或是寫作上的功力程度,都可以!用你們眼中看見、心中感受的心緒情理來評判我。縱使有時那評判結果最大的意義應只是從中認識更多的「你」自己而已!我並不完美,不過我承擔。正如於你們面前的一篇篇真實故事,我展現自己最大付出、面對艱險的心意一樣!我為社會有所承擔。而且,我必定討回公道!」

他似乎早在3年多前就預告他要「展現自己最大的付出」,為社會有所「承擔」。他講的「一篇篇真實故事」就如同我們都不斷在批評無數假派遣的案例,但是我們無能為力去改變,只有一張嘴高喊要禁派遣,快二十年過去了,假派遣依舊存在,也不斷的在擴大,甚至被以「零派遣」的口號偽裝成承攬的外包工。而他卻以各種不妥協的行動來「展現自已最大的付出」。

「展現自已最大的付出」

李明彥在中油加油站的工作硬是被轉成派遣工。他不願和虛偽的勞動關係妥協,提起訴訟主張中油是勞務承攬,不是派遣,從招募面試、指揮管理監督到考核都是中油直營加油站站長在決定。而且他發現實際上的雇主中油公司是以假承攬真僱傭方式,利用下包廠商不斷換約的方式企圖規避僱傭責任。因而他向法院提起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法院以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雖規定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視為要派單位以不定期契約直接僱用該派遣勞工之規定,尚未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自不生效力等為由,判決李明彥敗訴。

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直接進行「面試」是我們在學說上主張假派遣最重要的根據,但是尚未得到實務上廣泛的支持。李明彥堅信這是虛假的勞動關係,大家為什麼都視而不見?他的敗訴是他對於司法和派遣法制不滿的開始。

他自從對司法產生不滿後,轉而關心其他派遣勞工的權益。他的姐姐李明真跟我說,學歷史的他平常除了打零工外,就是到圖書館去翻閱法律書籍,研究如何向行政和司法機關提出檢舉、訴願或訴訟的書狀。例如他去調查捷運局清潔工實際上是假承攬真派遣的勞動關係,這些清潔工並沒有得到他們的年資、特休假、加班費等應有的權利,因而他積極向行政機關檢舉,甚至找議員開記者會、到監察院申訴,所有的法律手段用盡,都沒有得到滿意的回應,最後還在台北市政府絕食抗議。

攻擊是「手段」並非「目的」

李明彥的攻擊事件和上述背景有非常緊密的關係。他在派遣的工作上長期受到壓迫和孤立,進而為爭取和他相同的派遣勞工的權益而用盡各種法律手段和勞工運動的訴求都無效。

他想透過法律的手段來改變公務員對於勞動派遣法制的態度,目的不在傷害,而是藉此來突顯他的訴求。在勞工運動史中不乏因為違法的抗爭或爭議行為而身陷囹圄前輩,但是隨著這些前輩的犧牲所換來之工會保護的成果,已經有集體行動的空間,是否還有個人去「承擔」的必要?他可能需要重新認識這種制度上的可能性。

勞動改革應該由大家共同去承擔 請法院「停止覊押」!

李明彥目前仍被覊押在土城看守所,即使律師團提出了抗告,至今仍不被理會,遲遲不作出決定。我們的社會並沒有充分了解李明彥在上述過程和事實的背景,進而有人誤認他是個瘋子。法官也認為李有再犯之虞,根據預防性覊押之規定,裁定收押至今。

預防性羈押制度的正當性本來就受到質疑,而且覊押並非防止再犯唯一的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歐州人權法院在 Clooth v Belgium,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一案中亦表明,法院如果沒有考量「防止被告再犯之保護公共安全替代措施是否存在」,所為之覊押決定有違人權公約第5條第3項 (Clooth v Belgium,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10 July 1990.)。而且,為防止有再犯之虞的犯罪嫌疑人再犯,原本就是行政機關的責任,如果輕易以這樣理由覊押是違反人權的決定。

李明彥被裁定覊押之後,我透過律師團向法院表明我願意擔任責付的對象,法官如果不能相信這種責付的教育功能,人權就沒有進步的可能,犯罪也不會因此而消失或減少。

勞動改革應該由大家共同去承擔,如果有一些人也和李明彥一樣,堅持去對抗這樣虛偽的勞動關係,也許他就不會孤單,也不用一個人去「承擔」這樣的責任。

絕不向虛偽的勞動關係妥協!

週末這場研討會的主題是我近年來最關心、也是正在研究的主題。主辦單位考量我的出現會影響長官出席的意願,所以我就在會場外發表這篇文章,期待我們的官員能和李明彥一樣,絕不向虛偽的勞動關係妥協!

● 本文作者為東華大學財法所副教授。
● 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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