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12月5日,金管會對於劉建國、徐永明、蔣乃辛等來自不同政黨的多名立法委員,分別就「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7條文草案」明訂強制設置勞工董事的提案,發表聲明表態反對,理由是目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已有保障員工權益機制。
金管會提出的三大理由是:首先,工會推派勞工董事,勞工董事具有僱用者及受僱者雙重身分,勞工董事出席董事會或股東會,將產生雙方代表的問題,應如何處理利益衝突與利益迴避。其次,勞工董事恐不符公司法董事由股東選任之自治精神。第三,現行上市櫃公司之各項員工認股機制及累積投票制等,可支持員工代表進入董事會,且證券交易法已強制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可協助勞方表達立場,並監督董事會運作。
最近華映公司聲請重整,根據新聞報導,華映公司在12月13日申請重整,14日楊梅、龍潭工廠無預警停工,上千名員工人心惶惶,這樣的案例正好完全證明金管會阻擋設立勞工董事的藉口已經全面破功。
金管會的第一個理由,是如何處理利益衝突與利益迴避。事實上,勞工董事最重要的就是處理利益衝突,也就是企業內部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的利益衝突。
這次大同集團的鬥爭是因為市場派挑戰者來襲,於是大同原本經營團隊「出招」,企圖嚇阻市場派股東。從12月17日華映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提出的聲明,強調希望公司可以度過難關,「讓公司可以順利量產出貨,達成公司/客戶/供應商之三贏局面…」可以看出,非常諷刺地,員工完全不在林蔚山董事長「三贏」的範圍裡面。
林蔚山董事長的聲明沒有說清楚的是,在重整過程中會不會裁員?裁員多少人?裁員資遣費是不是僅照勞基法或勞退新制計算?重整計畫全程預計多久?
坦白說,金管會一定知道這些問題,在歷年來的重整計畫書根本不會詳實說明,在兩派人馬對於經營權的鬥爭中,員工也就無法得到保障,只能在鬥爭祈禱下個月還有工作權。那政府為什麼不能以勞工董事的機制,確保資本鬥爭當中受雇者的利益?至少在資訊掌握上不是完全的零,任人宰割?
台灣過去的重整過程中,最優先確保債權無損的會是銀行團和政府,而被犧牲的大部分,就是勞工和提供部分原料、零件、設備的小型公司行號。在制度上沒設立勞工董事,不代表利益衝突不存在,只是缺乏資源者的利益被犧牲,金管會的主張就是只站在大資本的那一邊。
所以,金管會的第二個理由,勞工董事恐不符公司法董事由股東選任之自治精神,也就更顯得站不住腳。從台灣不斷出現的企業掏空、經營權鬥爭案件中,請問堅持「董事由股東選任之自治精神」,是不是真的對社會與受雇者有利?
金管會每次在這時候都會拿出針對企業作的問卷調查,主張有76%的企業反對。勞工董事的精神本來就是要挑戰企業運作的壟斷機制,所以這個問卷結果更反映工會參與經營,和勞工董事設立的重要性。因為眾多案例證明,在現行制度下,金管會號稱的自治精神根本就是企業主圖利自己而已。
至於金管會最喜歡主張可以「協助勞方表達立場,並監督董事會運作」的獨立董事,到底在現實上有發揮什麼作用?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在2017年,曾經針對新北、雲林、桃園等地區,超過200個企業工會幹部進行問卷調查。統計結果,有77%的企業工會幹部不知道自己企業的獨立董事是誰,更只有8%的工會幹部透過獨立董事協助表達、反映職場問題。這裡還未細究透過這個管道的效果如何,但已經可以從稀少可憐的數量證明,獨立董事制度並未發揮「協助勞方表達立場,並監督董事會運作」的效果!
再回到這次爆發的大同集團的華映及綠能,這兩家公司各有三名獨立董事,但在這次的過程當中,完全沒看到金管會稱頌的獨立董事發揮作用。而且細查華映公司的三名獨立董事中,其中一位學者蔡裕源,在接任東華大學主任秘書後,被發現兼任中華映管公司獨董,而遭到監察院彈劾、公懲會申誡。這就是金管會不斷捍衛的獨立董事制度?勞工董事真的會比這樣的獨立董事還要差嗎?
本文呼籲,金管會應該立刻收回已經破功的三大理由,就勞工董事運作提出實務上的政策評估,讓台灣的企業經營有更多的社會參與。
最後要強調,我們不是要主張勞工董事是完美無瑕的制度。勞工董事在台灣實踐上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勞工董事究竟能不能發揮效果?能不能夠自己作到「利益迴避」?歷年來台灣勞工董事的實踐的確仍有許多該檢討的問題。但在這個部分桃產總主張:公司經營權不是壟斷狀態;擴大企業內民主,保障受雇者的權益,監督勞工董事發揮實質功效,是工會乃至於每一個會員要負的重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