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學生賴怡伶 (封面圖) 因反對現行英語畢業門檻、拒繳英檢證明遭延畢後對校方提告,一審法院判決敗訴。有學者指出,判決理由書肯定學校透過校外英檢彰顯畢業生外語實力,卻未回答英檢與大學教育的關係,即便學生外語能力受認可,但「又不是學校教出來的。」
法官在判決理由書表示,英外語畢業門檻有助「督促學生努力修習外語」、「提昇學生之競爭力」,學校藉此彰顯其畢業生的外語能力受到校外有公信力的英檢機構認可,屬於「學校特色之展現」,是大學自治的範圍,亦符合比例原則中的目的正當性。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陳信安認為,判決凸顯法官過於僵化的操作大法官解釋的大學自治概念,一旦認定與教育事務有關便自我退縮,忽略了學生亦有學習自由。他指出,學生質疑的是英檢與教學的關聯,法官卻只是泛泛而論英文很重要、校外英檢能彰顯學生外語實力,「這跟學校教學到底有什麼關係?又不是你學校教出來的。」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此案涉及大學自治,這個「帽子」一下來,法院其實不敢管,因此他對判決結果不意外,然而判決理由仍有可議之處,包括法官把英檢成績的登錄手續視為「經過學校考核」,以及以補教教學課程認定學校有盡教學之責。
陳信安表示,大法官釋字380號認定大學自治的範圍包括研究、教學、學習三面向,三者的自治程度以研究自由為核心,外擴到教學與學習,其中教學與學習涉及到學生基本權,因此應該更嚴格審視相關規定的目的正當性及程序正義性。
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指出,學生參加校外英檢後,仍須將檢定成績單繳交至系上辦理成績登錄手續,經系主任核定才能畢業,因此不算將考核權授予校外機構。
賴怡伶認為此說法是「法律與現實脫鉤的荒謬」,她表示,事實上負責核定的人是系辦助教等行政人員,系主任根本並不會看到學生的英文成績,「助教不是有考核資格的適格人員。」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在受訪時表示判決理由有爭議,「大家都很清楚,所謂核定就是你有去考我就會核定,結果法官把這個說成學校有把關。」陳信安亦認為,所謂考核應是確認學生能力是否與校外檢定評比結果相符,而不是形式上把成績單拿去給系辦蓋章。
針對「英語畢業門檻未列入學則」的爭議,判決理由書認定,「外語能力檢定課」為零學分必修,屬於〈政大學則〉第21條規定的必修科目;學則本身僅作能訂定各系所共通的原則性規定,必修科目項目龐雜,不可能要求學校在學則中逐一條列。
不過若細看學則,除各系專業必修未詳列,體育、服務學習、通識課程皆有明訂。賴怡伶的辯護律師陳易聰表示,英外語畢業門檻應該與零學分服務學習、體育屬同一位階,因此他主張相關辦法並未經過學則授權。
律師郭德田受訪時表示,若政大英外語畢業門檻是全校一體適用,與各系專業科目不同,則應屬於原則性規範;〈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英語門檻涉及畢業條件,如果只是校內自訂辦法而未在學則載明,等於規避教育部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