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防治條例》中規定,愛滋患者在就醫時,有主動告知醫護人員的義務。然而日前花蓮縣一名消防員在執行救護任務中,不慎沾到患者血液,事後才知道對方是愛滋患者,因此花蓮縣消防局函文向衛福部請教法條,得到衛福部回應:由於醫事人員不包含救護技術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縮寫EMT),因此他們並不適用於愛滋條例中「須主動告知」的對象範疇。
此爭議除了引起消防急救人員不滿,認為同樣是「搶救病患」,第一線人員卻不受到規範的保障;另一方面,大眾對於愛滋的恐懼,也顯示出對於愛滋患者的誤解。本週的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到「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談談愛滋患者在緊急救難過程中的不能,替大眾釐清對於愛滋患者的錯誤認知。
林宜慧坦言,在意外現場中,很難保證不會發生其他意外事件,第一線的消防、醫護人員,在急救過程中與愛滋病患有血液接觸是有可能的,但慶幸的是台灣可以做「投藥的動作」,也就是說一旦發現有接觸患者血液,經醫生評估後確認需投藥,目前的成功率是幾乎百分之百,且不會產生後遺症。
但問題就在於,許多民眾甚至是第一線急救人員並不了解這樣的資訊,因此「預防性投藥」如何被廣而周知變成很需要推廣的事。她也提到,有些是明明醫生評估不需要做預防性投藥,卻堅持要投藥的案例,因為體內是沒有愛滋病毒的,投藥下去就會產生身體的不適,「所以這個不適不是愛滋引起的,而是心裡有壓力,堅持投藥後帶來的」。
林宜慧強調,國外並未針對愛滋病患有特別條例,更沒有要求患者需主動告知醫事人員的情形;但台灣則是另訂一套專法,若愛滋患者未主動告知,可以科以行政罰鍰。她表示,其實她們也很鼓勵愛滋病患如果在安全的環境下,能主動告知當然是最好,但是現實是,在急救現場常常是很混亂的,也很難告知急救人員。
林宜慧進一步說明,除了在救難現場可能很難有讓愛滋病患安心告知救護人員的環境,不管國內國外,有很多愛滋患者其實並不清楚自己感染愛滋,所以不論法律怎麼修訂,也都是很難做到百分之百的。所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急救SOP,這包括調度、設備等,且在訓練過程中,若能讓救護人員有機會接觸關於愛滋的預防、急救等相關知識,才是更重要的。
林宜慧說,就他的了解,事實上消防同仁最在乎的是「明明與醫護人員做相同的事,卻不被保障」,他提到,醫事人員管轄主管機關應該是衛福部醫事司,非現在函文的疾管署(疾病管制署),可是弔詭的是,目前台灣消防系統全部都是消訪署管轄範圍,EMT也是消防署管理,這就變成醫事司以外的一群人在做緊急醫療工作。
如果審視國外案例,例如香港的救災跟救護是分立的兩套系統,而台灣所有意外現場協助民眾的都是消防隊員,無論救災救護全由消防隊員承擔。她表示若從一個民眾、旁觀者的角度來看,會覺得第一是消防員的勞務增加了,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影響品質。所以這個可能是消防署需要認真檢討的現況。
林宜慧表示,雖然這是件單一的個案,但包括一些其他長時間累積的事件,一方面反映了台灣怎麼看待愛滋這件事,背後存在龐大的社會文化問題;另一方面,反應的是警消勞動條件,包括沒有相關設備以及法律上解釋也對他們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