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童遭虐死的民眾尾隨辦案檢警欲圍堵加害者。(影像擷自公視新聞畫面)
近日臺灣媒體數篇對於私刑正義的報導,或可反映臺灣人民心中對於司法制度的憤恨與不信任而生的怨懟,而這股「怨懟」藉由資訊科技的傳播,如燎原星火般發散出去,實不容主事者小覷。
顯而易見的是,人民直球對決式地處理模式,大力痛陳批判臺灣「法匠」們之無知,不懂社會現實、欠缺社會經驗,又不接地氣等言辭,自不令人意外,最後往往流於「重刑化」社會的思考。而司法菁英們對此論調的反制,其一則是循此論點並將之推衍至極致,並舉「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為例,使其反思該等主張之荒謬。
暫且不論法律效果之嚴苛化及法院個案刑度裁量權之限縮,較諸完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建立周邊制度配套、現實侷限條件掌握等因素,未必更有利於規範目的及法益保護之實現。從人民的想像來看,弔詭的是,「法匠」一詞在法律人的語境中,反倒是應對嚴厲法律效果言出必行的「酷吏」,因為沒有個體思考與反省批判能力,只能對法令要求照單全收,淪為橡皮圖章之流。此間之衝突,或為當今司法困境與人民意念相齟齬之一大主因。
台北看守所刑場。(PNN資料畫面,吳東牧攝)
從重刑化社會的民意基礎進一步延伸,即是老生常談的死刑議題。此類自幼耳熟能詳的辯論題目,從維基百科都能提綱挈領地臚列、整理正反理由數十餘個論點。
不知道他人支持或反對的理由為何,至少個人根深蒂固地反對死刑的理由並不在於所謂的「冤獄」。畢竟,無論輕罪或重罪,不管是大案還是小案,咸有以也。何況對於被冤枉者而言,冤案豈有大小之分嗎?都是不能忍受之重。而死刑帶來剝奪生命的不可逆後果,雖只是其最嚴厲法律後果之必然,但一條無辜生命的喪失,是無法藉由其他替代性措施予以回復,有無死刑之冤案異同,大抵如此。
理論上,國家作為國民全體的集合體,反映著全體國民的意志。就此而言,非受死刑之冤獄者與受死刑執行之冤獄之間,僅是國家造孽程度高低的「量差關係」罷了!對已逝者而言,金錢賠償和回復名譽等方式,都是其所無法感知感受的。
本文認為,國家壟斷刑事司法執行權的根本上理由在於-「禁止私刑正義的血仇連鎖」。為避免私人間陷入以怨報怨的無盡輪迴,由國家出面收攏、獨占、壟斷刑罰權之執行,並以「刑事司法」的制度性枷鎖框住公民的復仇心,劃定復仇之界線,嚴格限縮私力報復之界線,除可平衡實力不對等之公民間復仇外,更力求此一「親者痛,仇者快」的慘劇不再重演。
至於剝奪生命的死刑,看似更能終止此一復仇之連鎖,實則不然。理由在於,死刑的獻祭儀式一旦完成,現實上輿論討論的熱度旋即隨之戛然而止,轉往下個吸睛的焦點。因此,死刑或可作為該案復仇連鎖的議題終結,然而,對於人民和國家而言,前者,藉由國家所執行「獻祭品」展演儀式獲得情緒上的滿足,一種「素樸正義感情」的平復;後者,則是脫逸自身對於社會安全網的建構與完善之責,蓋因追究個人責任容易,彌補、改進制度缺陷困難。
羅密歐與茱麗葉第五幕,場景3:朱麗葉醒來,發現羅密歐死了。(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尤其是,人非理性,在暴戾嗜殺的社會氛圍中所醞釀之群眾效應,既要侈言民意得以理智地執行死刑,同時又能理性地補苴罅漏制度之缺憾,顯非易事,倘非藉由其餘命之存續,實無足以使建構國家制度之公民反思箇中責任之歸屬。更遑論未取得多數人民信任之司法,卻得享有國家人民授權以決斷他人生死之權柄,此權限之本身即是個矛盾。
莎翁在後世所稱《四大悲劇》名著的《羅密歐與茱麗葉》(Romeo and Juliet)中,正是以兩大家族間的世仇為背景。男女主角羅密歐與茱麗葉迫於家族壓力下,最終以「殉情」的方式述說彼此間的情意,此時,兩大家族始體認到「血仇連鎖」之無謂與人世間「情意」之可貴。
本文並非高舉「以愛治國」之大纛,更無全面否認刑罰制度對於犯罪人而言亦具有「應報」之制裁功能,而係善意提醒循私法正義者,可能身陷前揭「血仇連鎖」之囹圄而不知。畢竟,追究個人事大,檢討制度亦大,為免重覆之悲劇重演,實有必要逐一盤點既有制度之不足,以殺止殺或以刑止刑的方式並非唯一解,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