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任何的法律顧問,要協助現在被萬夫所指、該為高雄氣爆負責的李長榮化工,大概都會建議他們,要道歉、要承諾負責到底,但是,也要強調,在結果與責任釐清之前,絕對不要鬆口認錯,也不要承認有責任,就像他們現在正在做的一樣。
道理很簡單,這個氣爆帶來的傷痛和責任太鉅大,媒體集體獵巫的行動不斷,在高雄市環保局率先發難之後、事實釐清之前,李長榮要先頂住沉重壓力。否則,一鬆口,日後倘若檢警無力查出真相,也將變成代罪羔羊,公司會一敗塗地。
只是,從8月3日下午董事長帶頭的記者會開始,針對媒體不間斷的提問,竟數度以「偵查不公開,無法對外說明」的詭異理由來回應。打著檢察官的官威、操弄莫測高深的法律概念,似乎只是為了讓媒體語塞。
如此策略,若是由法律專家提出,未免引據失義。參考司法院和行政院在2012年底頒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偵查程序」、促進「真實發現」、保護「被告名譽」、及「避免公眾預斷影響司法裁判」。
反面言之,之所以要「偵查不公開」,是因為在偵查過程中,媒體常常揭露偵查的內容,造成偵查程序被妨害或被破壞,以致於無法發現真相。除此之外,更常因直接認定凶嫌、嚴重破壞「無罪推定原則」,同時也形成「媒體公審」,污染了法官的公平心態。而民眾心中的預斷,也容易讓日後的裁判結果,飽受批評。
實務的經驗,最常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其實是檢警調人員,因為和媒體有著「共存共榮」的結構。洩漏消息給記者是「交陪感情」,當有需要媒體炒作或放送時,才搭得到關係。如果「出包」,擋的下來,記者也會伸出援手。魚幫水,水幫魚。
最惡劣的,是檢警一邊進行偵查、卻一邊透過媒體放話,修理被告,玩兩手策略。還警告被告,不得擅自對外發言,形成地位不平等、武器不對等。這種情形,通常是要辦「大人物」,需要「民氣」,就放消息給記者。媒體煽風點火,「深入報導」可以賺錢,人民聽了很氣,檢警就「民氣可用」,檢察官在輿論促擁下,放手風光辦大案。至於,有沒有污衊無辜之人,不在考慮之列。
因此,該《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指出,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重點就是公務員。至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來不在受規範之列,只是檢警「得告知」有這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的程序或內容,如此而已(第3項)。
釐清這些前提,李長榮化工的荒謬說法,就會不攻自破。李長榮比較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原則上,本來就沒有「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就犯罪嫌疑人而言,「偵查不公開」要保護的主要是「被告自己的名譽」,要放棄就放棄,自己不在乎,沒有人有資格反對。
就算因為悠關偵查程序與真相的發現,檢察官有「曉諭」他們不要「亂講話」,也只是針對「偵查中所知悉」的程序或內容而已。當然,這會包括檢察官正在釐清責任的部份,李長榮如果把自己的情況,對社會完全據實以告,應該不會妨害真相的發現,不要扯到別人的部份便是。
因此,大眾急切想知道的,是爆炸當日有營運無異常狀態?採取了哪些措施?如果一切正常,應該沒有不可告人之事,一直遮遮掩掩,只是嫌疑更大,啟人疑竇更深。況而,大眾更有權利知道的,是現在還有沒有任何可能的危險?管線的狀態究竟如何?日後有什麼計劃或打算?
值得玩味的是,李長榮一方面說「偵查不公開,無可奉告」,另一方面,對自己被質疑之處,卻是連番否認與澄清,「全力奉告」。又是說氣爆前有遵守SOP,又說管線都是中油建造,還說爆炸的是八吋管、不是李長榮的四吋管。
說穿了,高舉偵查不公開,只是拿著雞毛當箭令,李長榮更像是「愛說就說、不說就不說」,「有利於己的就說、不利的就不說」,手段過於拙劣,理由亦屬牽強,隨便搬出法律術語搪塞,縱算日後完全沒有責任,大概也已賠上了企業形象。
如果,李長榮真有法律團隊,就不該千篇一律,用「偵查不公開」來堵媒體的嘴。話說回來,或許,在我們國家的高官領導人,也都濫用「依法行政」這個詞彙時,所有法律的重要原則,就沒有人會認真看待,說嘴卸責再拿來亂用一通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