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運動自Alyssa Milano提倡後也席捲亞洲。( 由 Tom Sorensen。CC BY-SA 2.0,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26921048 )
2017年,#MeToo 運動風起雲湧,許多性侵受害者鼓起勇氣在社群網站上道出自身遭受性暴力的經驗。這個運動從 Alyssa Milano 開始也席捲亞洲。
也是2017年,作家林奕含的自殺身亡,讓台灣讀者從《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更進一步討論性侵案件中的權力關係及在父權社會中性侵被害人的困境。
性侵的傷害不只在暴力發生的當下,後續調查及面對他人眼光的各種評斷,都一次次讓受害人被迫揭開曾想努力遺忘的傷疤並再製造了新的傷口。對犯罪被害人「完美形象」的僵化想像與「譴責被害人」是一體兩面──「你一定是行為不檢/穿著曝露才會被性侵」、「為什麼不反抗」,都成為性侵案件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時無法「早說」或自我責難的理由。
在這樣的壓力下,許多性侵案件被害人選擇沉默甚至忍受,獨自療傷。能夠讓他們主動說出自己受暴經驗或求助的對象,並非社政或警政系統,而是有高度信賴關係的親友。
信任關係是訴說自身遭遇的安全閾,這也說明了為何性侵案件的「爆發」往往不是第一時間。對完美被害人的錯誤想像及譴責被害人的文化結構像把利刃,抵住了性侵被害人的咽喉。被害者的噤聲、不敢求助,往往錯失保存有利證據的時機。
補強證據補強了什麼?
在性侵案件證據取得不易的情況下,關於「補強證據」資格的不同立論,或成為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的關鍵。性侵案件在「通報」與「起訴」量間的差距,潛藏著不被看見的性侵黑數。囿於案件類型的特殊性,性侵案件最直接的證據在於生物跡證──即體液檢體。然而,性侵被害人若未即時採集檢體,在沒有科學證據的情況下,性侵被害人又常是唯一在場的人證,除了被害者的自述外,還有什麼能夠「補強」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在性侵案件中與被害人接觸的社工、輔導或醫療及心理衛生人員,針對被害人的陳述內容、身心狀況的證述及評估,被視為具憑信性的補強證據。上述人員轉述被害人說了什麼、當時的心理反應(是否憂傷、哭泣或有創傷壓力症候群)等,能在被害人的證述外補強犯罪事實的發生。
此外,性侵案件中另一個較常見的補強證據為驗傷診斷證明,例如,被害人「處女膜是否有傷痕?」「新傷或陳舊性撕裂傷?」「幾點鐘方向、幾公分的傷痕」等等。
實務上,關於補強證據的資格有兩論:一種是認為補強證據需是在告訴人證述內容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補強證據不只是用以增強告訴人的陳述內容。另一種則認為補強證據僅需增強「證人證詞的憑信性」即可,即認為補強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的憑信性者,即已充足」。
還有法院認為,補強證據和證述之間,有相當關聯性即可。問題是,相當關聯性具體為何?究竟社工等人員或被害者親友轉述被害人陳述的被害經驗,能不能作為補強證據?處女膜的陳舊性撕裂傷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其中模糊和內涵不清的部份,僅能依法院做判斷。
性侵案件愈晚「爆發」,證據取得愈不易,不只被害人體內殘留的生物跡證,驗傷診斷亦然。驗傷診斷中的「陳舊性撕裂傷」意指處女膜有舊傷痕,但並無法確認傷痕造成時間,更無法判斷何人所為,甚至是否曾有性行為都無法保證,僅能說明處女膜有「非新生」的傷口。
然而,在筆者接觸的部分性侵案件中,不乏有罪判決的補強證據,以告訴人處女膜有「陳舊性撕裂傷」遽以認定與被害人陳述相符而定罪;甚至在精神診斷中雖明言被害者「並未」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但卻稱被害人「證言具相當可信度」;被害人的親友或社工到庭作證被害人曾如何訴說自身的被害經驗,都成為法院判決有罪的依據。不論是否「補強」了犯罪事實,但總是影響了法官心證。
《無盡的控訴》 無辜者也是受害人
電影《無盡的控訴》改編自美國真實案例。麥克家族中祖母創辦的學前幼兒學校,祖孫三代都在此任職。1983年,一名母親指控女兒遭受麥克家族的孫子,同時也是該學校的老師性侵。一時群情激憤,麥克家族包含創辦人、園長、老師等七位人員至此跌入冤案深淵。
警方認為,若該名幼童遭受性侵那極有可能有更多受害兒童,於是找了當地知名的兒童治療中心,藉由遊戲治療的方式探知「真相」,過程錄影存證並成為法庭證據,一切看起來都「罪證確鑿」。
但檢方所隱瞞的事實卻讓人跌破眼鏡:該名幼童指出,實際上性侵女童的是自己的生父,而母親也有酗酒神志不清的情形。進行調查的兒童治療中心以「引導」為名行「誘導」之實,成功「創造」孩子們的「記憶」:竟然有超過四百名兒童表示曾在學校被性侵。
冗長的訴訟長達七年,最後麥克家族雖然獲判無罪,但原本苦心經營的幼兒學校早已遭人多次放火而面目全非。縱使司法已還其清白,但整個家族在過程中飽受欺凌和折磨,甚至無罪後仍有人視他們為犯罪者。
當性侵案件缺乏直接證據,告訴人的證詞至關重要。遺憾的是,特殊類型的被害人,例如,兒少或智能障礙者,其證詞的真實性會因諸多因素而產生冤罪風險。例如,在詢問被害人時,以「是你爸爸做的嗎?」「他有伸進去嗎?」這類封閉式問題,取代「是誰做的?」「能說一下事情是怎麼發生的嗎?」的開放式問題,這種以既定立場提問而限縮呈現真實的誘導式訊問;訊問時間過長導致被害人敷衍或無法專注;被害人無法理解提問等等。
如果說,被害人的「完美形象」及「譴責被害人」的這把刀傷害了性侵被害人,那麼在性侵案件中蒙冤的無辜者也是這把刀下的受害者──當案件沒有足夠證據而被定罪,意味著無辜者也很難找到平反的契機。沒有證據,正義無法伸張,沒有足夠證據的有罪判決,也棄守了正義的底線。
#MeToo下一步 看見冤案無辜者
如同發生一件竊盜或傷害的刑事案件,在第一時間報案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打破強暴迷思、停止譴責被害人,以相同的眼光對待性侵案件的被害人,讓他們從被譴責的畏懼和束縛中解放,不致因隱忍而錯失報案和保存證據的時機,才能減少性侵黑數,同時降低性侵案件因罪證不足而產生的冤罪風險。
性侵被害人與無辜者並非相斥的兩極。相反的,他們同是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期待#MeToo運動的下一步,也能讓大家看見在黑暗中等待救援的冤案無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