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於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時,有立委表示某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過去所為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讀完之後讓人「不知道該如何形容」,因為該判決是用「稅官」的思維,在漠視憲法價值下援引行政函釋所為,極度欠缺憲法意識。立委說:法官只看得見行政函釋,是人民痛苦的根源,所以才會有一波又一波的納稅者保護運動。然要判斷立委的這番批評是否有理,則必須回頭檢視判決本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的背景案件,涉及分居的夫妻在申報所得稅時,礙於2014年所得稅法修正前必要合併申報的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別申報),產生漏未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的原告需要補稅的情形。
在判決中法院駁回了原告之訴,認為被告機關是依法追徵需要合併申報的部分,且被告機關尚且依據分居的夫妻分別依所得比例負擔稅捐的函釋追減了33,937元稅額,並無違誤。要分析這件判決的合法性,首先需要了解在2014年所得稅法修正之前,夫妻必須要合併申報,換句話說,即便因感情不睦等各種因素已經分居,也不得分別申報。
強制夫妻合併申報本來會產生的一個問題是,當夫妻兩人在結婚前分別申報所得稅時,因為個人所得單獨申報本可適用較低的稅率,但婚後合併申報反因與配偶之所得相加而可能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從而增加負擔。換言之,可說是以多收稅的方式變向地「懲罰」了結婚的人。
這樣的情況大法官在1993年作成釋字第318號解釋時就已經注意到,只不過是以「單純違憲宣告」的方式指出: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換句話說,大法官雖然認為夫妻合併課稅反而增加稅捐負擔與憲法保障家庭的精神有違,但並不直接宣告法律違憲失效,反而維持法律的效力,僅是要求立法者應該作出相應的檢討改進。這種作法一方面維持了法秩序的安定,另一方面則給予立法裁量相當的尊重。然立法者卻始終未秉持釋字第318號解釋的意旨來調整法律規定。
雪上加霜的是,強制夫妻合併申報遇上夫妻分居的情況,因所得稅法並未作出相應規定,對納稅義務人造成申報上莫大困擾(如: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多年,不知悉其財務狀況)。在上述這種法律有欠缺,稅捐申報上也有困難的情況下,財政部在不違反所得稅法中強制合併申報規定的前提下,自行作成函釋,准許分居的夫妻在註記之後「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又若夫妻有「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由於夫妻分居是一從有婚姻過渡到沒有婚姻的階段,其在現實上與其說比較接近同居共財的婚姻生活,反而更接近各自獨立生活,然而我國法制上,無論是親屬法或稅法中,均未針對這樣的過渡狀態進行獨立的規範。因此,財政部的上開函釋不啻是為了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去彌補立法不足的嘗試,也就是:准許分別申報、開單,並同時提出一套計算稅額的方法。可惜的是,在租稅法律主義的要求下,規範此等事項的權限應屬於立法者,因此,財政部的苦心一方面固然值得嘉許,但另一方面還是要很遺憾地承認函釋超越了法律。
有了以上的理解,就可以來分析一開始所揭示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是否合法?合理?
上述困境結束於2012年的釋字第696號解釋及2014年的修法。然而透過立委的詢問,人們可能會覺得寫下這則判決的大法官被提名人顢頇又無能,但透過分析前開判決可以發現,實際上在整個體系運作之中,最該被責問的不是嘗試去解決現實上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所有困境的行政,也不是在一方面必須依法裁判,另一方面又必須在面對漏洞時嘗試以合理方式填補的司法。
是立法,或者更具體地說,是那些身居高位無所作為卻又把持著規範規劃大權,從1993年以來即始終無視釋字第318號解釋所揭示的立法委託的立委諸公。
立法怠惰的罪咎由行政與司法承擔,但行政與司法不會饒舌,行政的嘗試成了立委口中的「稅官思維」,司法則成了「侏羅紀公園」。那立委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的理解是正確的嗎?關於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您也被帶風向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