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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司法

大法官的任期是每四年交替一半的任期交錯制?還是錯落的個別計算?

司法 2019.07.08
文/陳陽升
四位新任大法官人選於六月底經立法院同意,將於十月起接替任滿之大法官。

今年九月底將有4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卸任,蔡英文總統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提名四位新任大法官人選。此等人選於六月底經立法院同意,並將於十月起接替任滿之大法官。

然近日卻傳出批評聲浪,認為15位大法官中有11位是由蔡總統所提名,與憲法增修條文設計一位總統在任內應只能提名半數大法官的本意不符。批評者尚且認為,若大法官皆由同一黨派所提名,會有無法公正、超然地履行職務的問題。

不過這樣的批評要成立,前提是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大法官任期的設計,確實是四年交替一半的任期交錯制,而非任期錯落的個別計算。究竟何者為是,不妨來看一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得很清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大法官的提名及其任期長短,均可視作是獨立的事件。

固然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也規定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或可說在制度重設之初對大法官之任期交錯有所期待,然而這項規定本來即無法保證大法官是由不同黨派的總統所提名,或多數大法官不為同一位總統所提。這是因為:

一者、總統連續數任由同一政黨所提名之人當選並非不能想像。

二者、這項規定也不能保障大法官在任內不會因包括死亡或辭任等各種因素而去職,想像力豐富一點的話,甚至不能排除近乎全數大法官在同一時期發生意外、罹患急病,甚至因醜聞而辭職。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期為十二年,然在任最短的 Claus Leusser 就只有擔任了四個多月的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便辭任。

  
在這種情況下,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補齊缺額全完正當,更不要說假若在大法官有多位遺缺,且距離下任總統上任還有一段相當時間的情況,到底有什麼正當理由可以讓一個重要的憲法機關停擺?所以說,即便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在解釋上勉強可說在一開始含有任期交錯的期待,但考量到大法官的任期是「個別計算」,就再無理由以長期來說不可能保證的「任期交錯」去指摘總統遇缺提名。

要真正確保大法官的人選不會具有強烈的黨派色彩,辦法不外乎是提高立法院同意權的門檻。現在的門檻固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同意,但日後修憲則不妨仿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BVerfGG) 之規定,改採加重多數決,亦即須獲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如此一來,反對黨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選的意見也將獲得一定的尊重,特別是若是掌握關鍵少數 (Sperrminderheit) 的小黨,如今天德國的綠黨,也在提名人選這件事情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

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之立法過程中,之所以認為聯邦憲法法院法官須得到德國聯邦議會或參議院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而非以簡單多數決通過-始能擔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一項重要的理由是:既然聯邦憲法法院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保障少數人權利,那麼在選任憲法法院法官時,即應讓所謂的「少數」或反對黨有表示其疑慮的機會。由於三分之二多數決的門檻大致可確保國會中的多數黨與反對黨在提名人選上達成共識,因此也形成了執政與在野之間在決定人選上的對等態勢。

至於修正前的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也就是所謂的繼任制早就在修憲後因牴觸憲法增修條文針對大法官任期所規定的「個別計算」而無效,應該毋庸多加贅述。

簡單總結一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關於大法官任期的設計並不是真正的任期交錯,毋寧是任期錯落的個別計算。在總統可能連任、政黨未必輪替的情況下,要避免大法官都偏向特定的政治傾向,無法仰賴這樣的設計。立法院的同意門檻是否能保障少數的聲音才是關鍵所在。

.作者為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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