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就關廠工人案,做出具有重大宣示意義的判決,宣告關廠工人並沒有欠政府錢,當年透過銀行借貸契約形式撥給工人們的所謂「貸款」,根本就是政府對工人們的社會補償,本來就屬於勞工所有,勞動部根本無權要求「還錢」。到場聆判的關廠勞工代表,肯定此一判決洗刷勞工「欠錢不還」的汙名。
這個宣示出自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他在今天就八起關廠工人案進行宣判。法院發布的新聞稿明確表示,勞動部敗訴的原因,並不是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認定的「超過公法契約五年請求時效」,而是直接認定當年這筆錢,是政府因為自己怠忽職守導致勞工財產受損,所進行的「有因性社會補償」。
法院另外就本案雙方爭執的契約性質做出釐清,表示當年政府的確透過華南銀行,和關廠工人們簽下那紙契約,表面上是民事借貸,但實質上應該是公法的行政契約。而如果更進一步看,這份公法行政契約,從一開始就不成立。
判決指出,當年關廠工人的真意,是在向政府索討企業積欠勞方的血汗錢,不可能是要向政府借錢,雙方根本沒有民法上「意思合致」的構成要件。
此外,契約上雖然都有被告工人的簽名,工人們也都拿到這筆錢,但從幾個不尋常的跡象判斷,這份借貸契約其實是「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隱藏了真正的法律關係。
法官列出多項事實闡述上述認定的理由,例如:這些契約上的借貸金額,都包含個位數的零頭,並不像一般人貸款時都是整數,這和一般消費借貸的狀況,顯然不同。此外,每位勞工的「借貸」數額,就「恰巧」是雇主分別積欠他們的退休或資遣費。
法官認為,這些情形都顯示,政府和關廠勞工雙方,其實是想用民事消費借貸契約的外觀,去隱藏真正的法律關係,也就是為了彌補政府沒有善盡勞動檢查責任,放任雇主沒有按時提撥勞退準備金,造成惡性關廠時,勞工拿不到退休金或資遣費,才對勞工們進行「有因性的社會補償」。
法官表示,勞動部依據這個月初(4月3日)頒布的「勞動部退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補助要點」,決定「對於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之案件,主動撤回訴訟,並返還清償款。」還說「基於平等原則」,會退款給已經「清償貸款」的勞工。雖然這些結果對勞工有利,值得贊許,但說法值得商榷。因為其實並不是被告的關廠工人欠錢不還,而是勞動部一開始就沒有請求工人還錢的權利;甚至原本勞工們受迫已經「清償」的錢,根本就是公法上的不當得利。勞動部應該要以這個理由還錢給勞工,才有道理。
勞動部沒有人到庭聆聽判決。關廠工人的代表、聲援的勞工團體、義務律師等二十多人聽完宣判步出法庭表示,這個判決真正還給關廠工人一個公道。聯福自救會會長簡玉娥也對勞動部長潘世偉喊話,希望勞動部把當年的契約還給他們,以免到時又生變;此外,也要儘快針對勞基法28條進行修正,擴大墊償基金的範圍,以免以後還有勞工遇到這種不公義的對待,「不要以為我們一天到晚上街,是吃飽閒閒無代誌做。」
義務律師曾威凱強調,勞委會至今都還覺得自己在施恩於勞工。今天的判決很清楚反駁了這一點,可惜很多已經離開關廠工人,沒有等到這個公道。
到場聲援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很高興看到桃園地院的法官聽到大家的聲音,做出正確的判決。他也提醒勞動部,不要以為關廠案結束就沒事了,必須拿出誠意解決華隆案、交通部國道收費員案等等其他勞工權益受損的事件,聲援團體會繼續堅持爭取勞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