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公法、從事公益活動的初衷是什麼?我想其實就是當年的一點啟發。畢竟實現正義的路很多,在不同的道路、專長及目的上分進合擊,最終證明真相的存在,著實令人大快人心。2007年考上律師後,在
PTT上寫的最後一篇心得,就是希望能夠走向公益。
很多人都覺得走向法庭內是一種體制內的抗爭,而法庭外的示威抗議則是屬於體制外,其中後者會帶給社會很多外部成本,在使用上應該要特別小心。這個說法在我來看對了一半,而另一半的問題是:社會成本的使用,究竟有無他的意義存在?
互為目的的訴訟與抗爭
在關廠案中,勞動部大張旗鼓的對上千名工人起訴,因此就常理以斷,勝負應該就在法庭裡面。然而誠如很多當事人跟律師說的:「我要的不是錢,是一口氣!」(雖然後來其實還是要錢),因此還不還錢一回事,但是工人們因此背負欠國家債不還的污名,才真的令人痛苦萬分。
4月13日的座談會,顯智律師講了一個臥軌案被告之所以參與抗爭的背後故事:
一般來說,法庭上不會有這個機會讓當事人講這句話或是表露這個心聲。不過在街頭上,工人們還可以選擇用自己的力量告訴世人,他們所認為的真相。為了讓工人們抗爭的聲音能被世人認可,官司的輸贏、甚至判決的理由,都是重要的手段。
相對的,法院程序中的三方關係:法官、原告及被告,對於事實真相是否熟悉坦白說還有一段差距。況且,律師團事實上多半間接透過勞團與當事人聯繫,有些當事人甚至高齡90多歲(當然,也會有人認為現年90幾歲的人在15年前是可以當保證人的),無法有效的陳述事實。因此,勞工團體聯合當年其他願意站出來的勞工慢慢發掘真相,並數度走上街頭,讓媒體、法院、人民聽到一連串的吶喊,避免了法院在單調且簡潔的審理程序中(絕大多數案件屬於簡易案件)忽略了關鍵的事實。這樣的行為,確實有助於訴訟發展。
物理、精神資源以及信念
關廠工人案凝聚了律師、法學者、法律系學生,以及社運團體的努力。(攝影:吳東牧)
此外,靜宜、中原大學的學生在這次訴訟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吃下了一般律師事務所中繁重的行政工作,讓律師們沒有後顧之憂。而事實有了、民氣有了,剩下的則是法理基礎。畢竟,形式外觀上確實有著「借貸契約」四個大字,我們究竟憑什麼說本件是公法契約、代償契約呢?幸虧靠著幾位研究所同學的熱情,而且許多學者、老師為此捨棄客觀、中立的光環,願意捲起袖子提出各種法律論述,提供了裁判者可能的判決依據。
萬事具備,只欠東風。寄望法院放棄形式判斷並且從各種「異常」的契約約定中(如借貸金額並非整數,且多與當事人被積欠的退休金差37000元)來認定本件確實與一般的消費借貸不同,法官不只是需要勇氣、更需要的是信念。誠如電影攻其不備中所提及,勇氣可能基於無知或錯誤而產生,但信念,才是真的該左右自己行為的指標,畢竟要寫出一個前所未見的裁判,在相對保守的司法界中還是有所困難。幸好,兩位法官放下了傳統的包袱,打破了水缸的一小角,也讓其他法官感受到本案的不同之處,才能夠有很多勢如破竹的裁定,將本案認定為公法關係。
同樣的,案件來到行政法院後,雖有法官依舊無法判斷,而將球拋給大法官。但也有法官秉持自身信念,以公法上補償關係為依據,做成了第一個勞委會敗訴的判決。這個判決雖然以時效作為論證依據之一而讓大家多少有點失望,但在這個執中的決定下,又間接促成了勞委會的全面撤告,只能說是冥冥之中自有天意。
補強民主政治
2014.4.13 關廠工人案法律過程回顧「為權利而抗爭」座談,義務律師、社運工作者、法律系學生、法學者上台發表感言。(攝影:吳東牧)
在律師團中,我算是貢獻很少的律師,主要還是幫忙找了幫手以及寫手來協助案件發展。律師團的律師有些相當資深,也有些和我一樣初出茅廬不久,但大家都相當客氣,也很尊重彼此間在個案上、專業上的判斷。就像又文所說,很難說誰是律師團的頭,因為每個投入的律師都願意扮演著被需要的角色,其中又有幾位律師更加的犧牲奉獻,著實令人敬佩不已。
回到我自己,所以我的信念是?
以律師來說,我認為應該作的是:把更多聲音帶進法院,那些應該被聽到卻聽不到的聲音。Ely教授將司法定位為補強代議政治的重要角色,那麼律師、民間團體,應該就是補強司法審判程序的重要角色,藉以推動民主與法治的落實。就此,我的啟蒙老師曾言,一般人論及法律,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判決的作成,其實不知累積了多少運動資源與歷史。沒有多年的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確屬的論。只是未來還有很多路要走,關廠案或許獲得了還算不錯的結果,但確實有著天時地利及人和。
未來只會有更多的仗,衷心期待著在野法曹們無所畏懼的秉持信念一併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