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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讀者迴響:談中山大學社會系碩士班甄試「卓越項目」招生之報考條件

2019.12.06
文/陳陽升 黃薇儒
中山大學俯瞰景 (圖像擷自中山大學簡介影片)

網紅焦糖(陳嘉行)推甄考取中山大學社會系一般碩士班一事引發熱議。原因是中山大學社會系今年一改不招收「卓越項目」的慣例,以俗稱吳寶春條款的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7條作為不具與學士同等學力者之報考依據。恰好使早在一年前便數度表態報考,卻僅有高職畢業學歷的焦糖取得報考資格。早前筆者雖已投書分析中山大學社會系招收「卓越項目」的具體化中的若干疑慮,惟讀者似乎仍有疑惑,認為若系所要收,誰能曰不宜。
 
為了回應這個比較值得一談的疑慮,本文擬在進入爭議本身,即對個案進行實質討論前,先釐清認定標準之法源依據以及該標準第7條於整部規範中之體系定位,進而獲致本條規定如何合理適用的答案。

聚焦規範

認定標準乃依照大學法第23條第4項之授權制訂之法規命令,意在使大學法所稱之與高中、大學學歷同等之學力有明確標準可循。認定標準中的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條文,都是讓本不具有一定學歷之人得被認定具有以「同等學力」取得報考資格的方法。認定標準第7條之特殊性在於,相較於其他條文是由教育部直接訂出可被認作具有「同等學力」的情形,第7條乃教育部授權大學自行擬定可被視為「同等學力」的「卓越項目」。因此在什麼樣的「專業領域」中,有著如何的「卓越成就表現」之人,才能透過「卓越項目」取得報考資格,是留待大學自行決定,而實務上大學又將條件的設定交由各系所自行擬定。

認定標準第7條的規定是: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這條所規定的「卓越項目」涵括了學士班與碩士班的入學考試,惟博士班不包含在內。

從以上說明可知,認定標準第7條的目的在於,令在專業領域具有卓越成就表現者,雖本來不具有報考學士班或碩士班的資格,卻可在滿足系所設定的條件之後,取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的資格。以焦糖為例,他本來不具有可以報考碩士班的大學學歷,同時也不符合依認定標準第5條所列各項可論為具有大學同等學力的情形,但可以透過中山大學社會系自行採納並擬定「卓越項目」之認定標準來補足。一旦符合了構成「在專業領域具有卓越成就表現」的條件之後,在規範上即產生在報考碩士班一事上,被視為具有等同於大學畢業的學力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招收「卓越項目」的具體條件能否支持個案當事人省略既有教育制度所設的養成階段──例如想報考學士班者跳過高中學程、想報考碩士班者跳過學士學程──就須視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一般來說,透過「專業領域」與「卓越成就表現」,可以有效地建立「卓越人才」與系所專業之間的內在關聯,例如吳寶春為了自身麵包店的經營遠景而選擇申請EMBA。在焦糖的情況中,也是一樣,中山大學社會系要援用認定標準第7條讓焦糖報考一般碩士班,也應當從為「卓越項目」招生所設定的條件中,找到條件與社會系一般碩士班之間的內在理路,檢驗這些條件與就讀社會系一般碩士班之間的關聯是否緊密,又能否支持個案當事人越過整個學士學程的養成。

走入爭議

中山大學社會系在過去歷屆招生中從未招收「卓越項目」。適逢焦糖在考前與該系教授迭有互動,並經教授協助查詢如何克服學歷問題以取得報考資格,最後焦糖也確實是透過系所自行創設之具體條件方取得報考資格。真正引起爭議的是──不含固定列於第3點、僅復述認定標準第7條要件的概括條款──中山大學社會系對前述吳寶春條款所訂下的兩項具體條件:

1. 擔任公司負責人,公司資本額在兩百萬以上,且公司經營無重大違規者。
2. 熱心公共事務,臉書追蹤達十萬人以上,深具社會影響力者。

就「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這個條件來說,焦糖臉書追蹤人數破十萬是發生在今年七月下旬,而中山大學通過碩士班甄試招生簡章的時間是在八月中,若將招生簡章通過前各系所的作業時間納入考量,不得不說中山大學社會系訂出「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的門檻與焦糖追蹤數實際上破十萬的時間非常密接。

再者,就一定資本額之公司負責人這項要件,除了眾人皆知焦糖擁有自營餐飲事業外,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支持報考社會系的「一般」碩士班需要這項條件?到底報考社會系「一般」碩士班與考生有沒有自己的事業有什麼關係?

這樣的作法有沒有偏離了認定標準開放招收「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的規範意旨?也許每個人有自己的判斷,但對旁人來說,其所見者即為本不具碩士班報考資格的網紅與中山大學社會系教授之間有一系列互動,爾後客觀上也確實發生了中山社會系突然改招「卓越項目」的結果,這些事實也就成為理解中山大學社會系所訂「卓越項目」條件的生成史。

在討論中,不乏有以大學自治作為支持系所作法的理由,其中有質疑大學法及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的存在是國家對於大學自主的侵犯,同時也有認為既然俗稱的吳寶春條款已賦予大學,乃至於系所具體化「卓越項目」的權限,那麼自然沒有再檢討的必要。然此兩種看法皆忽略大學自治的落實尚仰賴國家提供立法建立制度,為大學擘畫出人、事、物的應然條件,以與憲法第162條所定之國家依法對於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權平衡兼顧。相較於人民不受限制即得實踐的其它基本權,當大學乃至於系所要主張其自主權不受干預時,須與立於學術自由之上的教學與研究任務有所連結,正如日前傳出中州科技大學某碩士班因學位論文題目五花八門,而遭教育部施以停招處分,若大學/系所的行徑有濫用權限之嫌,主管機關仍有介入空間。換句話說,所謂的大學自治並不是為大學或系所創設出法外空間,或是排除一切規範障礙的沙盒實驗。

也許有人退而主張,在「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這個標準的前後還有提到「熱心公益」與「深具社會影響力」等要素,不該視而不見。然而,熱心公益與深具社會影響力都是抽象而不確定的概念,所以對於何謂「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各系所在擬定標準時仍須提出具體的量化條件,且正因如此,真正關鍵所在仍是「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這個量化條件,這點招收卓越項目的系所自己非常清楚。

對於招收焦糖所引發的爭議,身為當事人之一的系所當然可以保持沈默,不說明這兩項「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具體條件的決策思維,以系所自主、程序一切合法作為搪塞。不過若真是如此,不免令人有些感傷。因為訂出這種令人耳目一新的卓越標準的系所不是別的系,正是社會系。按理來說社會系應不僅在意事情在形式上合不合法,而是會更加在意具有合法形式外觀的事物在實質上是否也合理,進而對不合理之處提出批判。

合法不一定總能保證合理,如果凡事都只求合法,法治/法制將無進步空間,所有的反省只能止步於合法,如此一來甲等特考不必廢除、年金制度無庸改革、礦業法也毋須修正。然在真正的法治國中,探究法律的合理性,不但不會與正義的追尋有所扞格,反而是進步的起點。如果這樣的招生決策沒辦法被合理說明,只能以「一切依法,謝謝指教」來回應所有的疑慮,那麼這樣的自我安慰恐與在政治人物濫用下已失去意義的「依法行政,謝謝指教」沒有相距太遠。

除了焦糖之外的其他人呢?

正當焦糖的爭議事件蔓延之時,蘇建和甄試上了東吳大學人權所碩士班。對此,有人將兩件事情聯想在一起,似乎認為質疑焦糖者應同時質疑蘇建和的報考資格。

然蘇建和有什麼好質疑的呢?與中山大學社會系碩士班不同,依東吳大學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所載,東吳大學所有系所碩士班的甄試入學皆不招收「卓越項目」。而根據媒體報導,蘇建和早在數年前從二專畢業,除曾經嘗試創業外,近年也任職於司改會。蘇建和的學經歷依照認定標準第5條的規定即取得報考碩士班的同等學力。東吳大學人權所不需要為蘇建和製造規範,蘇建和也沒想過要有特殊待遇。將蘇建和與網紅相提並論,本身就令人鼻酸。
 

相關內容:甄試加焦糖:走味的專業領域卓越表現入學標準PNN

● 作者陳陽升,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生;黃薇儒,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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