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律師團在法院前舉行記者會,批評勞委會根本沒有誠意解決這個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就勞委會向關廠工人追討「貸款」案中,五件由民事訴訟轉為行政訴訟的案件進行言辭辯論。開庭前,十二位關廠工人案的義務律師在法院門口一字排開舉行記者會。關廠工人義務辯護律師之一的吳俊達批評勞委會根本沒有誠意解決這個已經延宕了十六年的問題,總統馬英九還說出「台灣的工人其實沒有過得那麼辛苦」這樣的話,令人匪夷所思。
昨天開庭的五個案件當中,有四件將於三月七日宣判,成為關廠工人案當中,首批移轉行政訴訟後宣判的案件。
吳俊達表示,就是因為當年勞委會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才會衍伸出如此多的訴訟。義務律師團希望能透過這次的訴訟,釐清事實並還給這群勞工一個公道。
吳俊達:我們今天和這群工人一起站在這裡,打這個官司,代表台灣的勞工仍然活在地獄裡面。
昨天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共開五個辯論庭,被告方由十二位義務律師輪流上陣。勞委會則由已經多次擔任關廠工人案訴訟代理人的職訓局法務室主任陳毓雯代表。陳毓雯在辯論庭中不斷重申勞委會的立場:「款項是協助勞工創業的資金,屬私法借貸而非補償津貼。」至於為何款項並非整數,他表示這一切依照規定辦理,為什麼會有零頭她也不清楚,還需要查證。
義務律師曾威凱表示,若照勞委會所堅持的說法是貸款,那麼勞委會所作所為就是「在勞工最痛苦無助的時候跳出來,向他們放款收利息。豈有此理?」
吳俊達說,雖然勞委會不承認,但這筆款項實際上就是資遣費,但這筆款項甚至比起勞工們應得的資遣費還少。他接著補充,勞委會主張當初勞工領取津貼時所簽的文件上,有手寫註記還款時間跟還款方式。「不過這些手寫備註上面並沒有工人的簽章,明顯就是事後加上去的。而且這些文件並沒有一份給工人們留存,當時追討前也未明確告知這群工人。」他認為簽署這份文件只是形式,實質上的意義是勞委會對勞工的補償。
對於沒有簽章的質疑,陳毓雯回應,民國86年當時的一般消費貸款都是用這種方式辦理,並沒有問題。聽到陳毓雯的說法,律師團回批「職訓局所提出其他的華南銀行契約,對於還款方式的註記上都有當事人簽章,這跟關廠工人的案子怎麼會一樣?」
審判長王碧芬也多次詢問,「既然勞委會認定是私法爭議,為何當時裁定轉往行政法院時並無抗告?」陳毓雯表示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尊重法院判決才不提抗告。曾威凱回應,如果要節省司法資源,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訴訟。對於是否要放棄訴訟,陳毓雯說他並未獲得授權,不能表示意見。
律師邱顯智補充說明,在這一系列案件中有三個層次:首先,該筆款項屬於社會補償,肇因於勞委會怠忽職守,既然不是借款當然也不存在還款的問題;其次,即使接受勞委會的說法,這筆款項是貸款,那也是屬於公法性質而非私法借貸;最後,在公法的架構下,請求還款的時效已經消滅,勞委會自然無權要求還款。
邱顯智重申,律師團自始自終都認為這個問題可以在第一個層次就解決。
昨天原定開五個辯論庭,然而其中一個庭因為陳毓雯稱並未收到法院通知而由審判長裁定延後。今天四個辯論終結的案子將於3月7日早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