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條,亦即一般所稱的通姦罪,強調性行為僅能在伴侶之間的忠貞義務,旨在維護家庭秩序與婚姻完整。但這條法律是否真能達到立法目的?實際運作存在哪些意想外的狀況?通姦除罪是否讓元配權益缺乏保障?本集邀請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律師,透過常年協助訴訟的實務經驗,來談談這個議題。
莊喬汝指出,刑法239條的刑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通常被視為輕罪,會判在六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但還是會留下刑事記錄,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前科。莊喬汝認為,大部分人會在意的還是前科而不是罰金,但對於發生婚外情的人而言,通姦罪的存在並不會有嚇阻的效果。
而現實中提告通姦要成罪,其實也不容易。由於屬於刑事犯罪,必須符合構成要件,也就是需要證明婚外性行為的存在。如果只是私訊中的曖昧或是過從甚密的舉動,並無法構成通姦罪。甚至實際有很多案例是抓姦當下兩人正「蓋棉被純聊天」,無法舉證雙方有發生性行為——無論是現場目擊或扣住床單垃圾桶送驗證實,當事人又打死不承認,就算兩人當時都衣不蔽體,也不會被起訴通姦。
也因通姦罪獲取證據不易,元配為了抓姦在床,往往容易在過程中犯下更多罪,被反告回去。莊喬汝有多次處理通姦訴訟案件的經驗,她提到,曾有元配為了揭發丈夫與小三的姦情,在對方外頭的同居處對面租屋並安裝針孔攝影機,估計正在「辦事」時破門而入,但丈夫和小三當時雖然只穿內褲,並沒有發生關係。結果元配告通姦罪沒告成,還反吃上妨害秘害、侵入住居、公然汙辱等罪。
那位元配在多年後又找她聊聊,提到當年像失心瘋般,無論徵信社提多少錢都付,最後花了三百多萬,現在回頭看,才發現花了這麼大筆錢,買到的就只是幾張照片和光碟,放在家中不知如何處理。而拒絕丈夫的離婚協議,也錯過當下最好的談判時機,莊喬汝說,當事人後來回想,若這三百萬留給孩子出國該有多好,如果再有一次機會,自己或許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莊喬汝認為,婚姻被賦予忠貞義務,如果兩人婚姻外不正交往,從客觀第三人看已足以侵害婚姻的完整性,那其實便是民事的侵權行為,可要求賠償,因為對配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無論是否有刑事的通姦罪,民事的賠償責任都會存在,且認定條件不像通姦罪那般嚴格。民事的權利義務在各縣市政府設有家暴防治中心,或是NGO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新知有民法諮詢專線,或各地方法院的家事服務中心,皆可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源協助。
作為刑法的通姦罪,原本的立法意旨是為了維持婚姻完整、捍衛家庭所設計,「可是運作到現在,我們看到的是,通姦罪的存在是在摧毀家庭。我們看到非常多的婚姻在抓姦過程中、或者雙方不斷討論外遇的情況下,把信任關係一點一滴地摧毀了。」
莊喬汝提到,面對配偶的不忠,情緒上一定會覺得委屈,而這股委屈感與想讓對方受到懲罰的心情,也往往蓋過了其他可以理性思考的事情。
「我們國家去放大婚姻中的委屈跟不甘心後,我們看到非常多的太太,在這個想法裡忽略了應該面對這個婚姻的現實。」「有沒有機會是,在他背叛我的時候,我面對現實。我知道這個人在感情上就是離開我了,但是他必須負一點責任跟代價。因為進入家庭是有承諾跟責任的,譬如說必須把孩子照顧好,必須把我照顧好。」
莊喬汝說,對方的情感回不來,執意離去就應盡到自己的承諾與責任。元配可以多思索自己的權利,而不是一直想著懲罰、想要國家幫出口氣,卻忘了或無暇思考自己和孩子的未來。
通姦罪的發生,至少要有兩人,是共犯的型態。一般共犯在訴訟中是一同提告、一同撤回,但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中,則規定可對配偶撤告,讓配偶雙方儘量不對簿公堂。在異性戀婚姻的通姦罪實務狀況中,女性的成罪率遠高於男性。莊喬汝認為是文化觀念的影響,甚至在通姦罪的一開始還只處罰女性,後來經過修正才將男性納入其中。
傳統社會中,妻子常被勸說要原諒丈夫的過錯。在丈夫外遇的案例中,甚至岳父岳母還會幫忙說情,也有些情形是因丈夫是家中經濟支柱,妻子會有些忌憚,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妻子對丈夫撤告的機會較大,也讓官司轉為大老婆與小三的戰爭。
另一種情況則是外遇者是妻子。當妻子外遇,要獲得丈夫原諒的情形就少很多,加上社會對男人帶綠帽普遍抱有嘲笑的態度,也容易讓丈夫拉不下臉而更加憤怒,將妻子與小王一起提告。在這些因素之下,通姦罪在運作上實際便出現了性別傾斜。
在林奕含事件發生後,通姦罪在性侵案中的影響也再次被提出討論。莊喬汝表示,過去確實處理過一些案子,例如教授性侵學生,或其他權勢關係的性侵案,受害者卻不敢提告,只能被迫隱忍。「因為教授的太太知道這件事情後,就來威脅(受害者)要提通姦罪。」
莊喬汝解釋,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性行為發生,而性侵的構成要件則是性行為發生再加上違反意願。這造成的實際情況是,若受害者提告性侵,但無法證明違反意願,那性侵會難以成立。然而提告性侵就代表承認發生性行為,此時元配要提告通姦,就可以成立。在這樣的情況下,通姦罪成了一項武器,也使真相更加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