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花公路在端午節連假期間崩塌,嚴重影響交通,也讓花蓮縣長傅崐萁與民進黨中央政府大打口水戰。地球公民基金會今(2)日指出,這次崩塌的地點,與開採過的舊礦場範圍高度重疊,政府應調查崩塌原因。然而,攸關採礦業者管理的「礦業法」,卻因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在會期後段忙於處理「前瞻建設」,目前還遲遲未能審查條文。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在蘇花公路111.3K處到113.5K處,公路上下兩側都被大理石礦權所包圍,在2010年梅姬颱風時,蘇花公路發生三起遊覽車與自小客車共26人失蹤死亡的重大事故,其中兩起也發生在該路段。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認為,如果真的因為採礦導致土地受損,目前《礦業法》的究責規定是不足的。單以礦業法而言,現在只要負民事的賠償責任、無法用刑事去追究。若回歸到一般刑法上,必須證明有傷害的過失或故意,例如檢察官必須證明,業者有疏忽導致崩塌落石的關係存在。
謝孟羽也說,雖然很多環保法令都有規定特定地點不能採礦,但往往會有但書,讓主管機關獲行政院專案核准之後,大開後門,這些條款也應該修正。目前的《礦業法》,對業者的監督以及環境復育的責任相對低,應該參考如歐洲國家的環境保證金制度,讓業者不管是自行廢業或是被撤銷執照,都有經費去做邊坡穩定等工作。
蔡中岳
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蔡中岳強調,他們並沒有直接指稱是因為礦區造成坍塌,但因為坍塌的地方就在礦區內,政府應該徹查坍塌的原因與礦區是否有關。地球公民基金也訴求,應該盤點並公布蘇花公路沿線新舊礦權、在立法院臨時會將礦業法排入議程、啟動礦業政策環評等等。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也說,現行的《礦業法》規定,假如礦務局沒有主動去認定、而是其他機關主張礦權不應延展,則該機關必須負責補償,這個條文造成其他機關很少主動提出意見。但潘正正也提到,這個條文是由2003年民進黨上次執政時的政院版本通過的,這問題是民進黨自己種下來的,修正礦業法是民進黨無法逃避的責任。
然而,相對於連續數週排審的《前瞻基礎建設條例》,同樣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負責排審的《礦業法》,卻直到會期結束還未能實質審理。潘正正表示,《礦業法》目前有共約12個版本進到立法院內,各版本中,由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高志鵬、尤美女共同提案的版本,就是與地球公民基金會討論後擬出的民間建議版,雖然法案已經一讀,也安排過專案報告,但卻未有機會在委員會實質討論條文。
潘正正
潘正正說,原本在第3會期初,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擔任召委,表示很關心這個議題,也公開宣示這會期會處理礦業法,並安排專案報告,可是在詢答過程中,官員都含糊其詞,對於爭議個案,也說不便表示意見。
而正當立法院宣示要處理礦業法時,
經濟部卻讓亞泥礦權通過延展,等於讓亞泥延後適用新法20年,除非修法有替亞泥量身定做條款,否則要等到下次礦權展限才會適用。其他像是環評法規也正在修正,例如礦權展限要做環評,所以經濟部趕在這些規則修正之前,護送亞泥過關,「看得出來是故意的。」
潘正正解釋,地球公民基金會希望要趕在臨時會處理《礦業法》的原因,就是因為亞泥的舊礦權到今年的11月22日截止,他們希望經濟委員會能實現承諾,調查亞泥礦權展限的問題,同時希望在委員會以修正動議的方式,新增處理亞泥的條款,畢竟亞泥礦權展限通過後,效力是持續向後發生,所以希望新增規定,讓特定大規模的礦區,若在新法通過前一年通過展限,必須補行新法要求的程序,包括該做的審查、該做的程序、原住民的知情同意等,都要補做。
此外,花蓮縣長傅崐萁因為這次蘇花公路中斷砲打中央,但他的妻子、
國民黨立委徐榛蔚所提出的草案,卻有幫採礦業者護航的嫌疑。潘正正說,徐榛蔚的草案第13條將礦權20年的限制取消,她的理由是要讓礦業主管機關能隨時中止礦權,但問題是,礦務局長久以來都是站在業者、資方的角色,所以無法相信這樣的法條是可以執行的。
潘正正認為,徐榛蔚根本就很清楚執行的問題。傅崐萁原本在施政的「八不政策」中規定「新礦區不予核准、舊礦區不准延期」限制採礦,結果後來立場大轉彎,不但八不政策破局,現在也完全在幫礦業護航,所以這個修法版本,根本就是在替她的業者選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