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2X期(我是司法官學院52期,因此約莫比我大2X歲)的A學長還是個菜鳥法官的時候,被分到簡易庭工作。有次遇到一個人民跟銀行間的票據B案件,已經辯論終結要宣判了,雖然金額有幾百萬,但對大銀行好像也沒什麼了不起。結果有天居然獲得院長召見。
A學長回到辦公室後,心中充滿困惑,就把這件事情告訴隔壁的C學長。C學長就說:「你現在有兩個選擇:一個是改判銀行勝訴。不過我看你心證已定,也不是個會改變自己結論的人,如果你不想正面跟院長衝突的話,還有個選擇,就是再開辯論,等到12月的時候,院長就會把你調到其他單位,然後派其他人來接你現在的工作(含B案件)。」
想當然爾,之後被尊稱為偶像的A學長,沒有再開辯論,而且判決銀行敗訴了。結果,12月的時候,A學長就被發配邊疆。
1993年12月間,台中地院303室的法官,以召開記者會、訴諸媒體、在法院裡面廣發匿名文宣的方式,要求將依法屬於法官會議的事務分配(就是哪個法官應該去哪個單位、承辦什麼類型的案件)權限,從院長的手中收回來,讓院長不能再單以自己的意思,決定哪個法官去接哪個法官的工作,終而以些微票數之差,在該年法官會議表決通過,在全國各地的法官響應之下,各地法院也隨即跟進。
之後,該院長被以「於任期內,利用法院院長身分與職權,連續向有案件繫屬於該法院之公民營銀行及合作社,以(無擔保)信貸方式並以部屬(含庭長六人、法官五人、科長、執達員或其家屬)為連帶保證人借得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之鉅款,以買賣古董為掩飾,變相投資房地產,謀取暴利,三年中其財產遽增四千四百萬元」為由,遭休職五年確定,另有幾位庭長也陸續被休職三年確定【公懲會議決連結分列如下:案一、案二、案三】,至於其他幾位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包括選上彰化縣長的,我倒是沒看到懲戒的紀錄,他們當時扮演的角色為何,也無從得知。
這就是被稱為「台灣司法獨立起源」的台中地院303室的故事。對學長與他的快樂夥伴來說,美好的戰役已經打完:院長和他的下屬已經獲得當時算是史無前例的重懲、能夠操控案件結果的結構性因素已經從法院消失、現在已經沒有法官在收賄了、而他們的事蹟也已被載入史冊。但對我來說,這場戰役未曾結束:當我打開敝院紀念特刊,固然能看到有介紹揭竿起起義者的專章(報紙剪報上幾位學長姐堅定地微笑著),但也可以看到院長的專頁、還有帶著下屬快樂出遊的照片,連個星號、註記都沒有(在運動界,當一個紀錄被認為有瑕疵的時候,會用星號註記),未曾有人對這段歷史道歉過,外界也難以理解法院內部的轉變;標籤沒有撕下,新生代的我們就要繼續承擔。
所以如果有人問我現在法官會收賄的比例多少?我會說:趨近於零。除了我自己在地院服務三年多未曾聽聞類似的風聲外,這也是個理性分析的結果。在事務分配權回歸法官會議後,除非你買通數量相當大的法官,否則一切電腦分案,你無法操縱承辦的法官是何人。即使好巧不巧是剛好是某法官承辦,但隨著解嚴後媒體的蓬勃發展、國家機器的轉變,若其他法官、律師、檢察官察覺有任何異常,均可輕易透過媒體或匿名向相關單位爆料和檢舉,而不須擔心會承受不利之後果(例如:最高法院蕭仰歸法官為子關說案,就是在法官論壇被匿名爆料;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甚至是被行賄者檢舉),而隨著偵查科技之進步,在過去的年代就有風紀傳聞、卻沒有被抓到過的資深法官,檢警也有能力去長期監控(例如:前幾年被抓到收賄的幾位高院資深法官,都是因為過去有人匿名或具名檢舉其等疑有風紀問題,歷經檢警多年線上監聽、行動監控,終而抓到其收賄之行為)。而隨著法官法的實施,可期待的退休金遠超過行賄的行情,已退休或接近退休之資深法官,亦應無冒著被抓到的風險而收賄之必要。
當然,身為基層法官的我,對這樣的情況仍有許多不滿:為何這些罪孽深重的歷史要由我們承擔?我們現在想要在個案中就事論事是如此地困難,因為你所有的努力都可以被整體司法形象低落的無差別攻擊輕易否定,一復一日地辛勤工作,換來的卻是更加過勞的審判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