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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公民抵抗 烏來擋車案

期待烏來案讓台灣成為尊重集會遊行自由的法治國家

烏來擋車案 2017.02.09
文/何友倫

今日《烏來擋車案》二審宣判,推翻原審判決,認定魏揚、賴品妤、江仁傑、蔡昆儒、潘承佑、陳威仲、王駿燁、周紫喬等八名被告無罪。這樣的結果,在檢警持續透過訴訟打壓人民集會遊行的氛圍下,可謂一場重要的勝利。

案件發生在2014年6月26日,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前往烏來山區參與原住民交流活動時,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在新烏路以鐵鍊及麻繩綑綁自身阻擋張志軍的車隊,並手持標語表達對於中國的不滿。警察接獲報案後,破壞鐵鍊排除魏揚等八人,後經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強制罪起訴。

本案為近年人民以肉身,靜坐阻擋道路交通的案例之一,攻防焦點集中在當事人是否有「強暴脅迫」的行為以及憲法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的保障界線。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的重要性在於不管是國家喜歡或不喜歡的言論,均應受到保障,國家不應透過任何方式試圖阻撓人民的意見表達。在肯認集會遊行自由要給予保障的前提之下,國家對於人民意見的表達,包括言論的內容及形式,都應給予最大限度的容忍。本案的結果彰顯了這樣的價值,相信會影響未來的實務操作。

此外,將本案放在「不得濫用刑法處罰參與集會者」的角度來觀察,格外有意義。過去檢警為要破壞集會遊行的正當性,並迴避使用集遊法來集體箝制的惡名,經常選擇以追訴個人式的刑罰責任,恫嚇或污名化參與者,來削弱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的正當性基礎。今法院給予無罪的判決,即是站在集會遊行應給予最大限度地保障基礎上,否定檢警濫訟的正當性,同時對於目前仍爭執是否要保留「強制排除」等條款的集遊法修法,給予當頭棒喝。

目前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集遊法修法版本,賦予警方認為有交通阻礙的情形時,可以強制排除。而在本案,法院認為公共秩序的維護,不總是優先於集會遊行的保障,阻礙往來交通,不當然就該當強制罪。而警方在執法過程中,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且不得濫行起訴,藉此打壓集會遊行自由及言論自由。

律師團表示:烏來擋車案行使的是憲法核心保障的言論自由,比起造成輕微的交通不便,應該優先保障,不成立犯罪。

兩公約審查於一月底甫結束,集會遊行的權利也是這次審查的焦點,結論性意見提到要儘速落實集會遊行保障,我們期待行政、立法機關可以重視本案判決,重新檢視集遊法修法的爭議條款。最後,站在爭取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自由的立場上,我們對於法院打開一定的空間給予肯定,期待未來執法者以刑法濫訴人民的情形可以越來越少,走上真正尊重集會遊行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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