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學張淵森法官日前投書媒體,強調法學是一門專業,民眾面對法律案件,尊重專業、尋求專業意見才是正辦,最後一段突然話鋒一轉,拿人民的「識字率」作文章,最後以「國民『識字率』不提升,就算法律及判決書再通俗再白話,也是枉然」一語作結。
這一枉然,在實務工作者之間引起相當的共鳴,卻也引來李佳玟教授的嚴詞抨擊。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誤,李老師把張法官的說法理解成對裁判書類通俗化的反動、將司法公信力的低落都歸咎於人民的無知與媒體的抹黑,從而是傲慢不知反省。
在我看來,張法官(淵森,不是升星)這一段寫得太簡略,沒有詳細地說明「當事人要不是根本不看判決,就是只看到他想要看到的部分」這回事,也沒有清楚傳達實務工作者在面對老是答非所問的當事人時,感受到的深切無力感。
講得更直白一點,李老師似乎把問題想得太深奧了。張法官並不是在抱怨人民欠缺法律素養,更不是拒絕陶冶人民素養的使命;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所面對的,是更基本、也更麻煩的問題。
就拿張法官舉的兩個例子來講。第一個例子,有人拿著不起訴處分書,指著「縱然被告構成傷害罪,其提起告訴也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的段落,說檢察官已經認定「被告構成傷害罪」,顯然他看不懂「縱然」及「其提起告訴也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這些字。「縱然」是法律術語嗎?看不懂假設語句,是法學素養有問題,還是語文能力有問題?
第二個例子,有人拿著判決書中記載原告主張的內容,說法院已經認同原告的主張,判他贏,完全無視判決主文是「原告之訴駁回」。如果有人要說「原告之訴駁回」是法律術語,我沒意見,但要看懂「駁回」二字,需要什麼法學素養呢?至於當事人指著說法院判他贏的那一段,也白紙黑字地寫著「原告主張」,意思就是,這是原告的主張,不是法院的判斷──要讀懂這四個字,又需要什麼法學素養呢?
這樣的例子,在我的工作經驗裡,不勝枚舉。判決確定後,法院核發的確定證明上會提醒當事人,如果這個案件涉及不動產登記,勝訴一方要記得在期間內辦理登記,以免受罰。就有地產糾紛的當事人,也不管自己是敗訴確定,就抓著確定證明上的這句話,跑到地政機關去跟地政人員吵,他說,法院叫我快點辦登記,可見我贏了,我可以要求把系爭土地登記到我名下。他的字典裡好像沒有「如果」這個字,也好像沒有學過條件語句。這又是什麼法學素養的問題呢?
有時候,法院在判決裡引用書證,接著說明為什麼不採信這項證據,或這項證據為什麼不能得出當事人主張的結論,然而,敗訴一方會在上訴時反駁:「法院既然採信這份書證,為什麼不判我勝訴?」有時候,法院在判決裡引用證詞,證人說:「當事人在某時某地說了什麼」,敗訴一方則會在上訴之際反駁:「法院怎麼可以把證人講的當作是我講的?」這些,跟法學素養又有什麼關係呢?看不懂名詞字句,是法學素養有問題,還是語文能力有問題?
最極端(卻未必罕見)的情形是,在宣判當天聽到自己敗訴,就開始誣衊法官收賄的。請注意:這時候他還沒有看到判決理由。這種事情,碰個三五次之後,誰不會懷疑「當事人好像都不看判決的」?
事實上,不要說誤讀判決,開庭時答非所問的,就大有人在。比方說,好像有些人聽不懂什麼是「證據」。有時候,當事人在法庭上講述他所認知的事實,講得頭頭是道,但問到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他所說的,當事人的反應,往往是把他剛剛講的再重複一次,或者是愣住,不知道該怎麼辦;有些人提出來的證據,是把他在法庭上講過的話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甚至還附上精美的圖表,但這不是證據,這也只是把他講的用另一種方式再重複一次。「證據」是法學術語,只是這個詞,不是小學就教過了嗎?我到底需要什麼社會學或人類學素養,才能讓當事人聽懂「證據」是什麼意思?
再比方說,像這樣的對話:
又比方說,像這樣的對話:
面對這樣的當事人,我們也難以行使闡明權或履行照料義務,想幫他也幫不了。按我個人的法庭經驗,像這樣的對話,發生的頻率,平均而言大概是二到四個庭期(也就是一至二個禮拜)會出現一次,案運差的時候,一個早上就會發生兩三次。這些雞同鴨講,又干法學素養什麼事呢?身為基礎法學組的畢業生,我當然知道這裡面有社會學跟人類學的議題存在(至於小弟主修的法律史就不足掛齒了);但站在法官的立場,我毋寧想問,我到底需要什麼社會學或人類學素養,才能讓當事人回答我的問題?
這些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它們不是特例,而是審判工作的日常。我們戲稱為「識字率」問題,不是出於傲慢,而是出於無奈。法官之所以很在意這些狀況,是因為它們相當常見,更消耗掉大量司法資源──消耗法官的時間就算了(反正法官就是賤、法官的時間不值錢),只是後面等著的,還有別的案件的當事人跟律師。有同事說,這些人是惡意曲解裁判,我反而認為,他們多半沒有惡意曲解,他們非常真誠地講出他們想講的話,問題在於,這裡面確實存在語言能力的落差:有些人認識字,卻只能閱讀單字跟短句,無法閱讀成篇的文章──不正是因為這樣,媒體才能大搞標題殺人法嗎?
如果人民跟法院接觸可以是一種法治教育,我很樂意擔當這項工作,但法官不是國文老師,更不是心理諮商師。我不想說李老師顯流露出的是老師的傲慢,畢竟我從事實務工作之前,也不知道自己要面對這些雞毛鴨血。只不過,在法官指出自己的困境與無能為力時,將它們簡化為態度問題,一味指責法官傲慢、要求法官反省,這毋寧也是一種無差別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