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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盲」判決頻傳 民團籲修法官法

2018.03.14
吳旻蓁/台北報導

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卻不免職一事延燒,今(14)日婦女及司法改革團體組成「性別司改聯盟」,聯合召開記者會,批評台灣司法體制長期缺乏性別意識,並要求司法院修改法官法,不只職務法庭,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審理性別案件的組成上也應納入一定比例女性、外部專家,改善司法環境「性別盲」的狀況。

面對輿論抨擊,司法院也於新聞稿中回應,會加強職場性別意識,且將修法明定司法人員應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的性別平權課程,並著手精進體制內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與處理機制。

過去法律認為性侵受害者應該積極抵抗、努力證明自己受侵犯,相關法條雖已於民國88年修法,將刑法221條強姦罪的「至使不能抗拒」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的「違反其意願」,然而這種「理想被害人」的觀念似乎依然存在於司法體系中。

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修法是為了強調個人的性自主,也就是被害者的自由意願,而非要求被害者應抗拒至不能再抗拒,「然而經過將近20年,依然遺憾地看到不只是檢察官、法官,也包括職務法庭的法官,甚至評鑑委員會的委員都同樣的性別盲。」

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修法是為了強調個人的性自主,也就是被害者的自由意願,「然而經過將近20年,依然遺憾地看到不只是檢察官、法官,也包括職務法庭的法官,甚至評鑑委員會的委員都同樣的性別盲。」(攝影/張方慈)

除了陳鴻斌事件外,也有移工被害人遭雇主強制口交,檢察官最後卻決定不起訴。負責此個案的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主任汪英達表示,檢察官在調查過程中忽略移工與其雇主的權力不對等,認定被害人在過程中未咬傷雇主生殖器,屬合意行為。此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甚至認同檢察官判定,汪英達認為此舉體現司法體系欠缺性別意識的結構性問題。

另外,勵馨基金會曾經手一起強制猥褻的個案,被害人遭到強吻,但法官以「被害人未咬傷加害人的舌頭」,且驗傷報告「傷勢輕微」,認定被害人並未盡力抵抗,因此宣判被告無罪。勵馨基金會督導杜瑛秋認為,這種一昧要求被害人盡力反抗的性侵迷思,造成司法環境對被害人的不友善,也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勵馨基金會督導杜瑛秋認為,這種一昧要求被害人盡力反抗的性侵迷思,造成司法環境對被害人的不友善,也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攝影/張方慈)

性別司改聯盟提出四點訴求,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一)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淘汰機制(二)健全司法體系內部性騷擾申訴(三)確實落實司法人員性別教育(四)修改法官法,加入外部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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