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今天到監察院為因毒品案被判無期徒刑的蕭明岳喊冤,希望監委為蕭案提起再審。蕭男過去從事房仲業,2011年被五位友人指控為毒品運毒案的首腦,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入獄至將滿8年。
蕭明岳的父母今日到監察員遞交陳情書,希望監委調查本案,還給兒子清白。輪值監察委員高涌誠接下陳情書表示,會再去訪調並決定是否立案。
2011年,五名共犯梁家麟、呂昌駿、宋雲華、宋雲仙、郭哲委遭台中地方法院以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人不服提出上訴,並在上訴偵訊期間向檢察官供稱,犯罪首腦是蕭明岳,蕭明岳因此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三審定讞。
義務律師團表示,法官判案所憑的物證,包括扣案電腦、隨身碟、外匯交易水單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皆與蕭明岳無關;通訊譯文及扣案包裹,經過聲紋、指紋比對,亦無法證明蕭明岳涉案,但法官卻只根據共同被告的供詞,判定蕭明岳有罪。
司改會認為,大法官在徐自強案後曾做出582號解釋提及「被告之自白不疼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然而本案法官仍然僅依其他被告證詞將蕭入罪,有違憲之虞。
毒品犯罪案件為了查出源頭,法條有供出主謀就能換取減刑的制度設計,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犯罪者若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蕭明岳的辯護律師邱顯智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立意良善,卻成為犯罪者透過共同自白咬人的極大動機:比較早被抓的人,只要能供出另一個「上手」,就能獲得減刑,從死刑、無期徒刑中求生。
蕭案律師曾因為三位翻供的被告作偽證提起再審,被法院以「案重初供」為由駁回。
從2011年5月3日被拘捕到案至今,蕭明岳入獄將滿8年。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主任黃暐庭表示,希望監委介入調查,提起再審或移請最高檢察署再提非常上訴;之後也將會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提起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