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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冤案 蕭明岳案

遭控運毒首謀入獄 蕭案父母向監委陳情

蕭明岳案 2018.03.26
張方慈 曾筠涵 施維長/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今天到監察院為因毒品案被判無期徒刑的蕭明岳喊冤,希望監委為蕭案提起再審。蕭男過去從事房仲業,2011年被五位友人指控為毒品運毒案的首腦,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入獄至將滿8年。

蕭明岳的父母今日到監察員遞交陳情書,希望監委調查本案,還給兒子清白。輪值監察委員高涌誠接下陳情書表示,會再去訪調並決定是否立案。

2011年,五名共犯梁家麟、呂昌駿、宋雲華、宋雲仙、郭哲委遭台中地方法院以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人不服提出上訴,並在上訴偵訊期間向檢察官供稱,犯罪首腦是蕭明岳,蕭明岳因此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三審定讞。

義務律師團表示,法官判案所憑的物證,包括扣案電腦、隨身碟、外匯交易水單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皆與蕭明岳無關;通訊譯文及扣案包裹,經過聲紋、指紋比對,亦無法證明蕭明岳涉案,但法官卻只根據共同被告的供詞,判定蕭明岳有罪。

司改會認為,大法官在徐自強案後曾做出582號解釋提及「被告之自白不疼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然而本案法官仍然僅依其他被告證詞將蕭入罪,有違憲之虞。

毒品犯罪案件為了查出源頭,法條有供出主謀就能換取減刑的制度設計,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犯罪者若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蕭明岳的辯護律師邱顯智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立意良善,卻成為犯罪者透過共同自白咬人的極大動機:比較早被抓的人,只要能供出另一個「上手」,就能獲得減刑,從死刑、無期徒刑中求生。

蕭明岳的辯護律師邱顯智表示,《毒品危害條例》第17條立意良善,卻成為犯罪者透過共同自白咬人的極大動機:比較早被抓的人,只要能供出另一個「上手」,就能獲得減刑,從死刑、無期徒刑中求生。
司改會認為,大法官在徐自強案後曾做出582號解釋提及「被告之自白不疼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然而本案法官仍然僅依其他被告證詞將蕭入罪,有違憲之虞。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蕭案審理過程有多項瑕疵。

檢察官不正問訊:根據流出的偵訊影像光碟顯示,檢察官在偵訊開始錄音前以可以獲得減刑為誘因,誘導共同被告之一的郭哲瑋做出不利蕭明岳的供詞。

五位共同被告有三人事後翻供:同一件運毒案中,五位共同被告在二審偵訊期間供稱蕭明月為主謀。然而事後被告宋雲華翻供、宋雲仙在獄中寫信給蕭明岳的委任律師邱顯智表示,當初是為求減刑才指控蕭明岳為主謀、被告郭哲委則在蕭明岳一審遭判處無期徒刑後向法官呈自白書說,自己是受到誘導才陷害蕭明岳。

指證證據有誤:司改會表示,法院認定蕭明岳有罪的其中一個事實是,共犯曾到蕭明月住處討論如何消滅證據,然而根據卷內資料,被告呂昌駿所指認的房屋照片並非蕭明岳住處;另外,宋雲仙也曾在檢察官訊問時表示自己沒有去過蕭明岳住處。

蕭案律師曾因為三位翻供的被告作偽證提起再審,被法院以「案重初供」為由駁回。

從2011年5月3日被拘捕到案至今,蕭明岳入獄將滿8年。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主任黃暐庭表示,希望監委介入調查,提起再審或移請最高檢察署再提非常上訴;之後也將會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提起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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