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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性別婚姻平權 同婚釋憲

【誰來釋憲】同婚爭議,準大法官們怎麼想?

同婚釋憲 2016.10.25
文/何宇軒

立法院今 (25) 日進行7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事同意投票,7人皆獲過半數以上同意通過。在先前立法院的詢答以及公民團體的問卷中,被提名人也針對數個社會仍有歧見的重大公共議題進行回覆。在本文中,PNN記者將7位被提名人回覆給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的問卷,以及立院詢答的媒體報導彙整,列出準大法官們對於社會上仍有重大歧見的幾項議題,各自所持立場。本篇將整理同性婚姻以及通姦除罪化的意見。

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傾向應修民法

準大法官黃瑞明
在同性婚姻方面,被提名人的觀點主要分為贊成、以及未明確表態兩種立場,未見到明確反同性婚姻的意見。另一方面,由於「泛稱的同性婚」又可以分為「直接修改民法的結婚規定」以及「另立同性伴侶專法」兩種主要選項,被提名人對此的立場亦有所不同,也是可以觀察的重點。

在被提名人中,黃瑞明、詹森林明確表態贊成同性婚姻,黃瑞明認為,同性婚姻僅限於當事人雙方情感自主,對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國家應尊重及個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權,給予制度性保障,所以同性雙方締結婚姻,與異性婚並無任何差別;黃瑞明更進一步反對以同性婚姻專法的方式處理,他認為,另立同性伴侶法不是真正的平等,應該透過修改民法,讓異性、同性戀的婚姻受到相同的保障。

準大法官黃昭元
詹森林也贊成同性婚姻,他說,他尊重任何人對其個人性傾向認同。雖然他宣稱,對於要訂定專法或是直接修改民法,沒有特定立場,但他也強調,觀感上,修改民法,較能表彰保障人權的價值,因此可以解讀是傾向修改民法。

被提名人黃昭元在接受立委詢答時表示,「如果相愛的人不能正式在一起,這涉及到一個人根本的價值與信仰,這是一種傷害。」應可解讀為贊成同性婚姻,但至於是贊同修改民法或是另立專法?他則認為「(另立伴侶專法)是否為好的選擇,仍有問題」、「叫他伴侶,似乎還是把婚姻保留給異性戀」,或可解讀為傾向不以專法處理。

許志雄、張瓊文:可接受同性伴侶專法

準大法官許志雄
被提名人許志雄認為,傳統以「養育子女為中心」的婚姻觀念已經遭到強烈質疑,妥適性有待商榷。婚姻制度應該與時俱進,不應該一成不變。如果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要在法律上承認為兩人間的永續共同生活,則沒有理由將婚姻限定於異性之間。

不過許志雄也提出一個折衷說法認為,若要退一步,考慮傳統婚姻觀念,則至少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因此可以解讀他對於專法是可以接受的。

準大法官張瓊文
在被提名人中,許宗力、蔡炯燉、張瓊文均未明確表態是否贊成同性婚姻,其中張瓊文雖未明確表態,但表示「德國以特別法承認其有類似婚姻的共同生活模式,不失為折衷之道」,因此雖未直接肯定同性婚姻,但應可解讀為可接受同性專法。

至於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在回覆民間監督聯盟時認為「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這樣的說法受到婦女新知批評是「性別冷感」。

準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蔡炯燉
婦女新知認為,「這種調查及提問本身就預設了歧視性的命題」,而且所謂的實證調查研究也常被意識型態操弄,若有心就可以製造出「同性戀等於病態」的保守結論。而且,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1973年已發表正式決議,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中刪除。因此,對於許宗力的說法,婦女新知認為,可能需要加強對於性別及人權議題的認識。

蔡炯燉對於同性婚議題也沒有明確表態,僅指出「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應可解讀為偏向肯定,但婦女新知也認為,蔡的說法含糊其詞,未能明確表達立場。

通姦除罪:正副院長未正面表態

準大法官及司法院長許宗力
在通姦除罪化方面,許宗力、蔡炯燉未正面明確回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贊成除罪,而黃昭元則未表態。

許宗力認為,「通姦罪除罪化也是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問題,司法部門不宜表示意見」,不過他也認為應該進一步思考「通姦罪的追訴審判過程是否過度侵害隱私,且是否真的有助於婚姻之維護。」蔡炯燉則認為,目前國內婦女似尚難以接受通姦除罪,但以國際趨勢來看,「我國是否仍要繼續維持該罪,值得進一步省思。」

準大法官詹森林
由此可見,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都沒有直接對於通姦除罪化作表態,僅提及需要進一步思考通姦罪繼續存在的必要性。這樣的回答,讓婦女新知質疑,「連許多法學者早已公開支持的通姦除罪化,許宗力教授也說要看政策決定、不宜表示意見」、「讓人困惑未來院長能否領導司法體系進行性別改革?」

其他明確贊成通姦除罪化的被提名人,理由大致相近。許志雄認為,「想要藉由通姦罪規定強行道德規範,難免陷入法律萬能的迷思」;張瓊文認為,「靠法律的懲罰無法維持婚姻,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化」;黃瑞明的理由是「通姦罪是以國家之刑罰權介入私人情感領域,對於婚姻或情感之維繫並無任何幫助」;至於詹森林則說,以刑罰處罰通姦雙方當事人,逾越比例原則,且無法達刑罰目的。綜合以上,贊成通姦除罪化的被提名人,主要著眼於婚姻關係無法用刑罰維持的角度。


黃昭元未回覆民間團體的提問,而立法委員也未就這方面進行詢答,因此暫無法得知他的態度。

下篇 將續談準大法官對於死刑存廢、人民參與審判等議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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