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許多專業網路媒體的協助,以及每位被提名人都有半天的時間接受質詢的狀況下,即使沒有時間收看線上直播,也可以跟上立法院審查大法官的進度。在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未充分法制化[1]的現況下,被提名人仍詳盡地公開回答各界之提問[2],包括許多各界關心的重大社會議題,值得嘉許。雖然許多議題因個案已聲請釋憲,被提名人在回答上比較謹慎,但都已充分說明其解釋憲法之方法及理念,展現釋憲者所應具備地與社會對話的意願。
其實,與社會對話不只是大法官的工作,更是所有小法官每天都在努力的事。時常想起一個老師曾經跟我說過的話:「法律就是說理。」以刑事庭法官的工作而言,確實是如此。當檢辯雙方提出、法官依職權調閱的證據,都呈現到公開法庭上時,身為一個法官某程度來說是很幸運的:我是有機會看到最接近事實全貌的人,我只要做出判斷,然後附上我的理由就好。但判斷本身也是最困難的:要盡可能地讓對立的雙方都能接受,不能接受也要能禁得起上級審的檢驗,也要讓所有可能會來旁聽開庭或上網看判決的人可以理解,甚至還要想辦法避免讓那些沒有來旁聽開庭或上網看過判決的人斷章取義。
例如以詐欺案件而言,被告到底有沒有騙錢?法院如何認定「騙錢」的事實?當事人所感受到的「被騙」,只是民事賠償問題,還是構成刑法上的「詐欺」?身為一個法官的挑戰是,即使是再少的證據、再不可思議的故事,我們都無法視而不見,因為提出的證據很少,不代表他講得沒有道理;不可思議的故事,不代表不可能發生。我們都必須納入考量,指引出訴訟進行的方向,讓雙方有機會充分攻防,然後給出一個答案,一個可以說得出道理的答案。在各方利益與價值觀衝突、所有語言與文字都被放大檢視的情況下,任何一個環節要好好地講清楚,都不容易。尤其在司法不信任的外部環境、案件繁重[3]、司法資源有限且每個案件都必須公平處理的狀況下,每次看到同儕努力地在個案中多擠出一些時間和篇幅解釋自己的判斷,試圖與社會對話,都覺得身為他的同事真是與有榮焉。
而司法與社會脫節的批評,其實跟法院如何「依據證據認定可以被法律所適用(或者說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有很大的關聯。我很幸運地受過大學四年、研究二年的法學教育、二年的司法官訓練、還有擔任法官的三年經驗,然而我必須說的是,在學校所受的教育,雖然讓我具備一定的「分析、解釋法律」的能力,但是有關如何「依據證據認定可以被法律所適用的事實」的能力,主要靠的還是其中一年的司法官訓練(指院檢實習階段[4]),及三年擔任法官期間所受到的幫助。也就是說,這種能力的學習,或者知識傳遞方式,靠的還是在法院、地檢署實際經手個案,與老師、同儕透過個案討論培養而成(當然還有大量研讀法院判決),現行學校內的法學教育課程無法提供類似的訓練。
當這種能力的養成限於司法體系內部時,容易形成一種獨立的語言及文化,甚至自外於學校、社會的習慣及潛規則。因此,如何開放這種知識,讓在野法曹、法律系學生、甚至一般民眾都可以學習、進而檢驗,並使司法有空間進行反思,而非以外力迫使這些習慣及潛規則更加內化而難以接受檢驗,即為縮短司法與社會間距離的關鍵。可能的方法包括:
・在律師訓練、大學法學教育、甚至高中公民課程中融入類似的訓練;
・透過各種實體與虛擬的方式,讓民眾可以了解法庭活動;
・讓法官有更充裕的時間及精力去面對個案、好好說理;
・在司法人事制度上鼓勵法官接受社會的檢驗。
事實上,很多民間團體、新興媒體、老師、法官都各自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著,以各種不同的形式,讓社會與司法可以互相對話。在此無非是期許更多人能意識到前述的問題,並邀請大家加入這個行列,一起為克服社會與司法的鴻溝而努力。希望藉由這次大法官審查的機會,讓我們可以凝聚更多的共識,搭一座人民與司法之間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