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王張會在桃園機場旁的諾富特飯店舉行前夕,經濟民主連合成員賴中強、嚴婉玲等七人事先投宿,卻遭飯店人員破門而入。桃園地院日前認為闖入客房的飯店總經理韓耕瑞 (法籍)、副總經理傅大吉,以及總工程師羅健維,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各處拘役二十天,得易科折合新台幣兩萬元的罰金。該案仍可上訴。
2014年6月25日,經濟民主連合成員賴中強、嚴婉玲、侯百謙、簡年佑、蔡明穎等共七人,為抗議將於當日下午在桃園機場華航諾富特飯店舉行的兩岸王張會,於凌晨進入飯店,投宿事先刷卡預定的兩間客房。第二天上午,被告三名飯店人員,以有五名住客不願登記為由破門而入,要求七人離開。但稍後飯店人員離去,七人卻遭門外重重警力限制自由。
賴中強等人事後提起自訴,追究飯店破門者無故侵入住宅等刑事責任。飯店為被告三人聘請律師,辯稱該事件起因於賴中強等人超過規定入住人數,有五人不願按規定登記,入住後又形跡可疑。被告等人為維護飯店權益與住客安全,才在警察同意下破門。被告說,自訴人受飯店退出之要求仍不離去,也是侵入住居,被告行使的是正當防衛權。
但法院認為,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是為保護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的權利。旅館房間是提供旅客起居的場所,具有住宅性質。旅客對於住宿的旅館房間擁有支配監督管理等使用權,屬於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所要保護的對象。在賴中強與嚴婉玲與飯店訂有租賃契約的狀況下,其他五人是經由賴中強、嚴婉玲同意使用房間。因此縱使他們不願開門辦理登記是事實,飯店也無權要求他們離開,遑論主張破門而入是出於正當防衛。
賴中強等人為追究飯店及員警責任,共提起三件民刑事訴訟。除了日前宣判的這件無故侵入住宅官司勝訴之外,賴中強、嚴婉玲二人分別對諾富特飯店及本案三名被告求償三十萬元一案,四月底桃園地院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賴中強六萬五千五百元。另一起控告航警局警員限制行動自由的案件,法院還在審理當中。
被告韓耕瑞在辯論時表示:他一直遵守台灣的法律,說他們是罪犯太過沉重。他說,案發當時他才來台灣四個月,連台灣總統是誰都不了解。但根據他的住房經驗,看到有房客沒有登記卻不出來,他覺得要做出行動。而且這項行動是警方指示他飯店先把門打開,之後警方會接手行動,因此他無法拒絕。
飯店方面另辯稱,賴中強等人進入飯店後,先是在停車場逗留,入住後又不時進出房門,甚至進出安全梯,並在外觀察環境,行為可疑,不像是一般投宿者;加上當天飯店有王張會進行,維安提高,副總經理傅大吉特別上網查詢賴中強等人的身分,得知他是「知名抗議律師」。基於上述安全理由,有必要進入賴中強等人投宿的兩個房間查看。
這份判決強調,法院相信王張會在諾富特飯店舉行,讓飯店人員承受壓力、提高警覺,因此帶著有色眼光,看到賴中強等人進出房門、安全梯、觀察環境等等一般旅客也會做的正常行為,也覺得可疑;但賴中強等人這些行為,是否危及飯店安全,應該以一般不帶有任何偏見的態度客觀評價。況且根據飯店的安全總監,以及另一位曾在諾富特飯店任職的前員工出庭作證時指出,這些行為,並不會危害到飯店,平時也不會覺得那樣叫做「形跡可疑」。
被告諾富特的副總經理傅大吉辯論時表示,他「高度敬佩」也支持賴中強等七人參與台灣社會運動、「對抗一個強國」,自己也參加過幾次社運。但當下雙方立場不同,他必須在飯店盡責,「保護兩個房間內的客人」。
傅大吉的辯護律師主張,賴中強等人投宿目的是為了抗議王張會,不是一般住客,不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要保護「住居安寧」的對象。而他的當事人進入客房也非「無故」,應當無罪。不過法院在判決中表示,自訴人等七人入住後,的確有在房內休息的事實;且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相當理論,證明旅客向飯店承租房間,會不會因為使用目的不同,就讓房間供旅客休息、居住的本質不同。
當天闖入客房中層級最低的總工程師羅健為辯稱,他基於「長官」的命令不可違抗才闖入賴中強等人房間,否則考績甚至飯碗會受影響。法院認為,下屬抗命確有可能影響工作或考績,但也不能在旅客未同意下打開房門。畢竟長官之命於法無據,沒辦法因此讓執行的下屬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