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因為蕭曉玲老師的解聘處分已由台北市教育局撤銷的新聞事件 ,部分的評論 ,或許混淆了這兩個概念,於是產生了一種不甚精確的概念:一個行政處分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維持後,行政機關就不能夠加以撤銷了。
但是,真的是如此嗎?行政處分經過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維持後,就那麼的堅不可破嗎?
在行政法上來講,有兩個基本概念的區分,行政處分的「形式確定力」跟「實質確定力」,是有差別的。
所謂「形式確定力」係指一個行政處分因為法定救濟期間的經過,或是窮盡 (通常) 救濟途徑,而發生的拘束力,這拘束力的效果,也只是針對「人民」而言,沒有辦法再循通常救濟程序來改變這個行政處分,但不排除人民仍可以在現有的制度下,尋求特殊救濟程序來改變這個行政處分,例如訴願法的「再審」、行政訴訟法的「再審」,乃至於行政程序法的「程序重開」。換言之,就以「程序重開」制度來看,其實就是容許原處分機關,對於一個已經經過判決確定的行政處分,加以撤銷變更。如此看來,行政處分就算經過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維持,但其實並沒有那麼堅不可破。
而「實質確定力」則是指對「行政機關」而言,基於公益原則或信來保護原則的考量,如果對一個已經做成的行政處分欲加以撤銷廢棄或變更,而這結果可能導致公益受到更大損害或是侵害信賴利益的時候,此時,行政機關就無法去變更這個行政處分,這就是所謂的行政處分實質確定力。特別說明的是,行政處分的實質確定力,是否以處分是否經過判決確定為前提?這問題,多數認為,並不需要,而且再判斷有無實質確定力,應該與是否經過裁判確定脫鉤。
簡言之:
1.形式確定力是拘束人民,一旦經法院判決確定,人民就沒機會透過上訴加以翻盤;
2.實質確定力則是拘束原處分機關,如果一個行政處分的撤銷會侵害信賴利益,或反而有害公益,行政機關就不能再動這個處分。
回到今年五月份由許宗力老師主持的一場研討會裡面,影片裡許老師所說的,一個負擔行政處分作成之後,行政機關能否再更動這個處分,要在意的是這個行政處分的撤銷變更廢止是否會違反公益原則即可,而負擔行政處分的撤銷,理論上不會有違反信賴保護的問題。解聘處分,對蕭老師而言,就是一種負擔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蕭老師的解聘處分如果要加以撤銷,如果機關認為處分有違法之處,而且撤銷也不會造成重大公益損害,則這個處分並無所謂的實質確定力可言(即便是這處分已經存在形式確定力,也一樣),行政機關仍然可以撤銷這個解聘處分。就算是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行政處分,真的沒有那麼的堅不可破。
先前北市教育局的新聞稿點出當初這個解聘處分作成的過程,有五個違法之處,如果教育局自己也認為撤銷解聘不至於造成重大公益危害,則仍可以撤銷解聘處分。
另外,補充一點,在教師法的案件當中,對於教師行為的法律評價,行政法院向來尊重機關的判斷,也就是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也因此,對於解聘處分的合法性,其實行政法院當時也沒有辦法進行高密度的審查。當然,在行政機關發現自己錯誤之後,行政法院可能也依然得尊重這個撤銷解聘處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