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Hydis工人來台抗爭遭移民署驅逐出境、並且境管三年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1)日上午宣判,原告Hydis工人要求撤銷驅逐出境及境管三年處分,通通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原告Hydis工人的先位聲明,主張撤銷驅逐處分,因已經執行完畢,無回復原狀可能,依照判例,無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及必要,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其次,Hydis工人要求移民署停止禁止入境三年的處分,北高行認為,警方裁罰韓國工人違反社維法的處分雖被台北地院撤銷,但被撤銷的部分是指去年5月26日韓國工人入境後搭設靈堂、張貼布條等行為;除此之外,韓國工人仍有永豐餘總部前抗議推擠、何壽川住處前陳抗、凱到抗議推擠遭舉牌警告等,「與入國登記表旅行目的不符之活動」。據此,北高行認為移民署以入出國移民法第18條「有危害我國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予以驅逐出境,並境管三年,沒有違法。
本案訴訟過程另外衍生「原告受到被告境管無法出庭」的爭議。台灣人權促進會和聲援Hydis工人連線在宣判後發表聲明 ,譴責移民署強詞奪理、法院棄守司法者捍衛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義務。
去年年初,台灣永豐餘旗下元太科技投資的韓國Hydis廠宣布關廠,韓國工人來台抗爭。去年五月,前工會會長裴宰炯自殺身亡,五月下旬裴宰炯遺孀和工會幹部再度來台,於永豐餘董事長何壽川住處外搭設靈堂,並在總統府陳情未果後,展開絕食抗爭。
去年六月九日,來台抗爭工人前往新竹元太科技股東會外抗議;當日晚間,工人正收拾東西準備暫時從何壽川住處外撤離,卻遭到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逮捕,送至三峽外國人收容所。隔天下午,除了民主勞總京畿道本部部長李尚彥外,其餘眾人遭到遣返 。雖然後來台北地院撤銷警方處分 ,但來台抗爭工人仍遭移民署以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為由,境管三年。
韓國工人針對移民署的驅逐出境及入境管制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希望能夠親自來台出庭。但由於境管尚未解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堅持「原告可選任訴訟代理人」,不願行文移民署暫時解除境管,因此訴訟過程中韓國工人始終未能出庭,即便工會幹部魏灵福搭機抵達松山機場,仍遭遣返 ,不得其門而入。
今年六月第一次言詞辯論庭,法官表示「原告無正當理由缺席,亦未選任訴訟代理人」,開庭只花了八分鐘就結束。上月二十八日再度開庭,原告依然缺席,開庭時間則拉長到大約十五分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新聞稿說明指出,訴訟程序部分,原告(即韓國工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準備庭和兩次辯論庭,「開庭送達通知,均有註明原告等如無法到場,得依規定委任律師代理出庭,惟原告等均未到庭,亦未委任律師出庭。」換言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並未侵犯原告訴訟權利。
不過台權會與台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在今日宣判後的聲明中指出,法院否定原告的「在場權」,將原告「受律師協助之權利」轉化為「強制律師代理」的義務,剝奪當事人親自捍衛自己生命、自由、財產權利的權能,「專業與權力的傲慢,一覽無遺。」台權會與台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將於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說明後續行動。
事實上,另一Hydis抗爭案、去年六月初總統府前抗爭,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成員被以集遊法首謀起訴,台北地院法官便曾行文移民署,讓抗爭工人孔志榮來台出庭作證 。同樣是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原告得選任訴訟代理人,始終拒絕韓國工人來台出庭 。
原告的聲明也批評移民署,在社維法處分被台北地院撤銷後,改以《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以及「從事與停留目的不符之活動」兩項概括條款作為保護傘,「在在顯示移民署當初所為之驅逐處分理由根本不充分,不斷變換法源依據,侵害原告訴訟上之防禦權。」聲明認為,這部份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之權利」的相關規定。
韓國方面,去年四月第一批遭解僱的79名勞工,在地方勞動委員會與中央勞動委員會都敗訴,目前在法院進行行政訴訟。今年二月,資方又以經營危機為由解雇15名勞工,但8月9日被韓國中央勞動委員會認定為不當解雇。
勞方於委員會上主張,資方從Hydis專利授權獲利高達台幣數十億,且資方解雇後再外包所支付的費用,和原本直接聘僱的費用相比 幾乎一樣,因此所稱「經營危機」理由並不存在。委員會判定資方非法解雇,對此Hydis工會會長李相穆表示:「這是當然應該的結果,我們已等待很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