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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首見法庭聚焦精神病患被告處遇

2018.05.30
吳東牧/台北報導

罹患精神疾病的犯罪者,將來如何復歸社會?這個猶如燙手山芋的問題,昨天在「小燈泡案」的審理程序中,罕見地受到法院仔細討論。

高等法院昨天傳喚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醫師作證,就法院囑託台大醫院對王景玉進行精神鑑定的報告內容,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合議庭也花了相當多時間,就如何降低被告再犯風險性詢問證人。

這項囑託鑑定的問題當中包括:如果被告殺人行為和他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有關,依照目前羈押中定期接受門診、按時服藥等情形,是否已經降低再犯危險性?問題也要求台大醫師團隊,就被告的再犯可能性進行評估,並就可能降低再犯風險的處遇方式做出建議。

評估患者處遇 協助降低再犯風險

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
儘管報告指出,這項鑑定無法提供有效的犯罪風險預測,但也表明:被告目前在看守所接受治療,病識感明顯進步,雖然並未達到毫無問題的程度,精神疾病症狀減輕,對藥物治療反應良好。

至於未來處遇,吳建昌表示,如果王景玉被判處死刑,討論未來處遇沒有意義;但如果有離開監獄的機會,建議採取「高規格」的心理社會處遇。

他在回答辯護人詰問時解釋:所謂高規格心理社會處遇,國外文獻中最理想的狀況,是一個主動積極的社會介入團隊,組成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甚至警消人員在內的社區精神照護團隊,更細緻照顧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就業、家庭社會互動等需求,協助當事人復歸社會,達到降低風險或維持低風險的結果。

這個團隊也需要一名專案管理師,完全了解在各個項目的需求,以尊重意願、維持安全的方式盡量幫忙他,甚至也要對他做一些基進的訓練,增進他在社會良好的生活能力。

黃致豪也詢問吳建昌,政府應該對王景玉或類似的涉入刑案精障者做甚麼?吳建昌說,這屬於政策意見,他以學者身分回答,會希望政府多加碼社會福利,預防再犯,當然希望不要是一個汙名化的現象,而是積極關懷跟介入,不要把這些人都當成是非常危險的而不斷加以排除。

所以保護這群弱勢者等於是保護這個社會?

對於黃致豪的追問,吳建昌表示認同。不過鑑定報告也強調,等到王景玉可以假釋、或服刑完畢、或因其他原因出獄時,距這次鑑定的時間恐怕已經很久遠,影響他精神狀況的許多主客觀條件,可能已有變動,鑑定的建議可能無法實際契合屆時的狀況。

處遇太高規? 檢方有疑慮

資料照片:高檢署檢察官黃東焄。
公訴檢察官黃東焄對於上述處遇方式有所疑慮。他詢問吳建昌:王景玉的狀況有沒有可能治癒、以後會不會再犯?若無法治癒,以目前國家財力、社會資源可能都無法做到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再犯性更高?他並質疑,難道被告再犯可能性降低,就可以原諒被告「天怒人怨」的犯行?

吳建昌解釋:慢性精神科的疾病很少用治癒這個名詞,而是用症狀消失、改善這樣的方式描述。以目前的文獻研究,有三分之一的人可以達到不用吃藥也不會有症狀;三分之一的病人是吃藥也有輕微症狀,有些會對生活造成干擾,但可能跟症狀共存,有些病友忍耐聽幻覺的症狀,但不影響工作;當然還有三分之一的人即使藥物治療的藥效也不是那麼明顯。

王景玉目前到底屬於哪一群,目前的資料還無法明確評估。但他強調,除非將來大家把王景玉當成「一般的更生人」,不給予特殊的處遇,會令人比較擔心再犯率。但在醫療團隊介入的情形下,若根據王景玉的特殊狀況擬定介入協助的策略方針,應該可以降低再犯風險。

適用法律留給法院 精神醫學界不再有問必答

法院囑託台大醫院鑑定的問題,還包括:

● 被告犯案時,是否因罹患精神疾病造成他產生殺人動機?
● 被告犯案時,對「殺人的行為違法」這件事的認知與理解程度,是否完全喪失,或顯著低於一般人?
● 被告犯案時出現的精神疾病症狀,是否讓自己的殺人衝動,超出自己所能自主控制的程度,或比一般人顯著降低?

這三個問題同時著重於釐清被告罹患的思覺失調症與殺人行為之間的關聯,以及是否達到刑法19條免除或減輕刑罰的標準。鑑定報告只針對問題前半段提供調查的事實,至於涉及是否適用刑法19條的問題,吳建昌表示,都應該留給法院自行判斷的餘地。

過去的司法精神鑑定,精神科醫師多半會直接回答法院:被告辨識能力是 / 否喪失或降低,甚至是 / 否適用刑法19條,審判長謝靜慧特別詢問吳建昌,此次鑑定報告則指出這些問題應由法院判斷,原因何在?

吳建昌說,儘管從過去到現在,精神醫學界被法院問到這類問題,多半會應要求直接回答「有」或「沒有」,但司法精神醫學繼受美國的相關倫理,希望醫師只是儘量呈現事實,適用法律必須交給法院。

他說,雖然過去法院怎麼問、醫師怎麼答,也都會強調最後法院會有自己的認事用法,但醫師回答的結果對法院影響很大,採用率高達九成以上。他認為英美法的觀點是法院改變的起點,儘管這樣一來法院會比較辛苦。

被告殺人與思覺失調症的關聯?

儘管鑑定報告面對這幾個問題,都請法院依職權、按法律自行判斷,仍指出王景玉犯案的動機與他的幻想、妄想明顯相關。

吳建昌回答辯護律師黃致豪的詰問表示,王景玉的殺人行為,源自於他的妄想性思考,以及對於視幻覺的偏邏輯思考。他解釋,偏邏輯思考指的是邏輯性比較差,一般人不會從A聯想到B,但是被告會從A聯想到B,講不出特別的道理,可是他又覺得有特別的關係,令人難以理解。

以被告為例,被告曾提到想要傳宗接代,又說殺人之後就可以傳宗接代,對象是四川女孩,接下來又連結到要殺死一個小女孩,再提到自己是皇帝、美國總統、堯、劉備等等大人物,這些連貫起來之後,就發展成他要殺死一個小女孩,然後傳宗接代。

吳建昌表示,王景玉對於殺人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違反公眾道德情感,仍有良好程度的理解。不過因為誇大妄想的影響,認為自己是美國總統,中華民國法律無法用來制裁他的違法行為。

報告也指出,即便王景玉犯罪行為的動機可能來自精神疾病,但沒有明顯精神病症狀影響其衝動性,他知道殺人違法、違背公眾的道德信念,但認為自己有正當理由,而決意殺人,從臨床觀點判斷,仍具備足夠良好程度的「自我控制力」。

辯護人肯定法院關注精障被告復歸社會

資料照片:被告義務扶助律師薛煒育(左)、黃致豪(右)。
王景玉的辯護人黃致豪詰問吳建昌時,推崇台大鑑定報告提出的高規格心理社會處遇建議,並表示王景玉犯案時33歲,若關30年、63歲出獄,並依據刑法87條給予強制住院醫療的監護處分,屆時已經68歲,回歸社區後,再按精神衛生法給予強制社區醫療,依據精神疾病患者身體普遍較為早衰的狀況判斷,再犯風險性應該已經大大降低。

不過黃致豪對於鑑定報告在回覆法院關於被告再犯風險性時,請法院參考一審囑託心理學教授陳若璋的鑑定的部分內容,與本次鑑定共同考量被告的再犯風險性,則提出質疑。

黃致豪認為,陳若璋報告指稱王景玉的再犯風險高達60%,但臨床上卻乏證據或理論基礎,支持這種數字化的風險評估方式,所使用的工具在台灣也沒有建構常模。吳建昌回答,大家都了解數字只是做為參考;至於是否建構常模,他並無相關資訊。

面對吳建昌的鑑定報告結果,站在被告辯護人的立場,黃致豪認為鑑定報告結果固然對被告兼有不利及有利之處,但他更為看重的是,這次法院願意認真看待社會上有精神障礙、又涉入刑事責任的人,與檢辯雙方以及精神醫學界共同討論可能的處遇方式。

黃致豪開庭結束後受訪表示,本次法院最顯著的不同,在於更認真看待社會上有精神障礙、又涉入刑事責任的人,在個案和通案政策上,考慮這些人的處遇問題。

法院與檢辯、精神醫學界共同討論該怎麼協助這些人復歸社會。過去在法院從未碰過這樣的情形──多半是用鋸箭法,判無期徒刑就已經算是很好了。但這個法院有認真在問醫師:長刑期的受刑人,出監後要如何處遇?醫師也試著回答可能的方式。

此外,法院與精神科醫師也真心針對司法精神醫學的倫理、內容等問題,討論要怎麼合作,黃致豪也加以肯定。

二審6月5日辯論終結

現年35歲的被告王景玉,2016年3月28日上午在台北市內湖隨機殺害一名四歲女童。受害人後來被媒體暱稱為「小燈泡」。士林地檢署在本案偵辦期間,囑託台北榮總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確認他罹患思覺失調症。一審士林地院認為被告犯案時未受精神疾病影響而降低辨識能力,但依兩公約施行法與身障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意旨,不得判處精神障礙者死刑,依殺人罪名從重判處無期徒刑。

被害人家屬王婉諭昨天也到庭旁聽,但未表示意見。本案二審預計於6月5日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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